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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六項區別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一個好的專利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都屬於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雖然二者本質相同,但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現創意寶小編將二者歸納為以下幾點:

  1保護客體不同: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 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包括產品和方法,對於產品的類型也沒有限制,實用新型只能保護產品,並且,只能保護有形狀和構造的產品。

  因此,方法和沒有形狀或構造的產品只能申請發明專利;而有形狀和構造的產品,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單純從保護客體的角度講,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也一定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第二,創造性的要求不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對於新穎性和實用性,發明和實用新型的要求是一樣的,但是對創造性的要求上是有區別的。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可以看到,發明對創造性的要求多了「突出」和「顯著」兩詞,因此,發明對創造性的要求要高於實用新型。

  第三,審批程序不同。

  發明專利的審批程序是:提出申請→初步審查→公開→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是:提出申請→初步審查→授權或駁回。

  可見,發明比實用新型多了公開和實質審查的程序。前面說過,發明和實用新型要授予專利權,都要求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新型。但是,在審批程序上,發明在授權前就要對這些授權條件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授權條件進行審查,而實用新型在授權前一般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至於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條件,則留待公眾通過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啟動專利無效程序來審查。所以,在實踐中發明的授權率相對較低,而實用新型只要在形式上沒有問題,基本上都能獲得授權。當然,如果實用新型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存在無法克服的形式缺陷,也是有可能被駁回的。

  因為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不同,導致它們的審批時間也不同。根據實踐經驗,實用新型一般自提出申請起6~10個月就可以取得授權通知書,而發明一般要2~5年才能知道審批結果,即收到授權通知書或駁回通知書。

  第四,保護時間不同。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可見,發明最長可以保護二十年,而實用新型最長只能保護十年。

  第五,保護力度不同。

  因為發明對創造性的要求高於實用新型,所以一般會認為發明的價值也要高於實用新型。因此,無論是在專利權的許可或轉讓時,還是在侵權訴訟的判賠時,發明專利的獲益或獲賠往往可以高於實用新型。

  第六,費用不同。

  在申請階段,發明專利的申請費是900元/項,而實用新型的申請費是500元/項。另外,發明專利申請還要繳納50元/項的公布印刷費和 2500元/項實質審查費。授權後每年的年費,發明也要高於實用新型。當然,如果是委託代理機構申請,那麼代理機構收取的發明代理費也是高於實用新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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