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課筆記】民法(1)
記住任何民法問題都有可能回歸到民法通則裡面。
有法律事實,才能認定有法律關係。
判斷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有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這個合同看起來怪怪的」不是無效事由。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可以聲明「這是我的」。權利能力人人平等。
行為能力有可能存在不足,所以採用監護制度。每個人的行為能力不平等。
簽訂合同時,行為能力不足的彌補:1、代理,買房子時寫孩子的名字,辦下登記後,孩子一定是買受人的名字;2、追認(一步到位),孩子自己簽購房合同,父母追認。
擴展:「贈與」(笨辦法),兩次所有權轉移、兩次手續費、兩次稅費。
甲乙共同出資組成了一個法人,這句話裡面一共有三個人。法人是一個獨立的人,這是法人的「人格獨立」。
甲乙出資給法人的錢,是法人的錢,不是甲、乙的錢。
如果法人欠銀行錢,那麼法人是銀行的債務人。
其他組織:甲乙出資成立合夥,此處只有兩個人,合夥不具有權利能力,合夥的人格不獨立。
甲乙出資到合夥的錢,是甲乙的(合伙人的)。
合夥欠銀行錢,債務人是甲乙。
甲乙對合夥承擔無限責任。
他欠你錢不還,你能搶他的東西嗎?
一般情況下,不準搶東西。
但是如果構成情況緊急,搶他東西是你唯一的維護權利的手段,這是「私力救濟」
[情況是否緊急]是判斷搶他東西是否正確的唯一要素。如果沒有情況緊急,那麼你就是侵權。
客體指的是「權利義務的效力指向」。
債權只能指向債務人還錢的行為,不能穿透債務人直接指向債務人的財產。也就是說,情況不緊急的時候,你只能要求對方還錢,不能直接伸手拿他的錢。
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權利(債券質押情況下)」
債券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不做你不讓我做的事情,就是不作為。
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是權利,是內容而非客體。
人格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人格利益」。
最重要的是「物」。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狗把李四咬了」是事件,「李四把狗咬了」是行為。前者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後者則是當事人意志選擇的結果。
行為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別在於「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民事行為分六種:(雙方民事行為)合同、婚姻、收養;(單方民事行為)處分權利、行使形成權(我追認、我拒絕、我撤銷、我解除)、遺囑。
「要求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針對民事行為能力的不針對事實行為。
判斷邏輯:成立、生效、效力瑕疵。
例如合同,邏輯上分兩步,事實判斷(有無)和價值判斷(好壞),先做事實判斷。
「成立分好壞」,如果不成立就不用判斷好壞。
價值判斷中,所有的部分都合法就是合法,只要有一方面不合法就是效力瑕疵。
邏輯順序:有無判斷,成立分好壞,不好則效力瑕疵,效力瑕疵分為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
「代理」:我做出意思表示,你來負責。
簽合同的人不一定是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代理情況下。
小區物業公司自己跟供電局簽訂了供電合同,物業公司簽字蓋章,但是由所有業主來承擔合同責任。
乙受甲之託,跟丙簽訂合同。誰對合同負責?(一言難盡)
乙以甲的名義簽訂合同,約束甲丙。叫顯名代理。
乙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再給甲,約束乙丙,是隱名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訴訟時效——針對債券請求權
我對你有請求權,你把你的那個東西給我。
分析:我要的是「你的東西」,所以這個權利是債券請求權(如果是問別人要自己的東西,那就是物權請求權)。
如果過了有效時間,你就有權把你的東西不給我了。這就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適用債券請求權,你沒有權利不把別人的東西給他,因為你持有別人的東西,別人對你具有物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暫停而不是重來,以前經歷過的還有效,以後也要一併算進去。而中斷指的是重來,已經經過的歸零,然後重新算。
訴訟時效的屆滿後果,屆滿後,對方有權不把他的東西給你了,這叫訴訟時效抗辯權。
民事法律事實:要具有法律意義,而且要在民法上。
理解法律意義:這件事發生後,咱倆之間會不會產生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對咱倆之間有沒有約束力,如果我不這麼做,你能不能告我。
一個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我要提出反訴!
第一,是法律事實;第二,是民訴法上的。
一個小老闆要開業,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第一,有法律意義;第二,是行政法上的。
「情感表達」是不是法律事實?
「娶嫁允諾」沒有法律意義,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處做出的娶嫁允諾才有法律意義。
「陪同允諾」、「請客允諾」沒有法律意義。
夫妻間的約定,有法律意義,但是碰了這紅線就沒有意義了:「婚姻自由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性關係的法律意義:原則上沒有法律意義,但是碰了紅線就有法律意義了,紅線在民法上有三點「必須自願」「必須無償」「必須隱蔽」。
法律思維:在案情中,把非法律事實的部分剝離掉。
比如:15歲的孩子是一個網路奇才,跟一個公司簽合同,受委託給公司買50萬的軟體。
他是否是網路奇才,法律看不見;但是他是15歲的孩子,法律看得見。所以實質就是公司委託一個15歲的孩子買50萬的軟體。
比如:你委託我買彩票,我選出的號碼中獎了。
此處,我的運氣對於你的中獎有決定性作用,但是法律看不到。所以法律上只看到你給我10元錢,給你買一張彩票,中獎了,獎金歸你。
案例分析:
平時交往送的小禮物,分手後要求返還。這屬於贈予,贈予完成後不能要求送回。
出軌的,不離婚不能要求索賠。
青春損失費,觸碰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法律不予支持。
分手後約定雙方單身,法律不予支持,因為違背婚姻自由原則。
所有預測都屬於算命,本身沒有法律意義,把他人的算命結果傳達給你,傳達行為更沒有法律意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出軌離婚,無過錯方可以索賠。
志願者在福利院定期幫工,會不會再志願者和福利院之間形成約束?沒有形成!如果他不願去了可不可以?可以的!
好意施惠
最大特點:法律認為沒有法律意義。
辨別:搭便車、請客吃飯、陪同。
好意施惠下不排除侵權責任。如果我對你好意施惠的同時也對你侵權了,同樣要對你承擔責任。
好意施惠關係向法律關係的轉化:「侵權」。
「幫工」,《侵權法》里,「無償幫工」致人損害,被幫工者承擔責任。幫工本身沒有法律意義,但是幫工構成侵權就有法律責任。
「請客吃飯」,直接侵權就是「知道喝不了酒還強行勸酒」,間接侵權就是「沒有保護喝多了的那個人」。記住:一是勸酒,二是不管。
「免費搭便車」,但是因為我的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把車裡的他人弄傷了。
「好意幫忙但是把對方置於危險的境地中」,要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沒有保護好對方。比如爬人家陽台回家拿鑰匙,一般情況下不應答應,但是如果答應了就要保護好對方,對方受傷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男子下水救溺水女子,因無法救援,為了自保而放手,導致女子溺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5歲初中生在同學聚會中拼酒身亡,其他強行勸酒的初中生監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某女出錢,讓某男幫自己爬窗取鑰匙,某男墜亡,該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參加王某組織的登山活動,因雪崩死亡。此處著重看「雪崩」,如果盡到了保護義務就可以不承擔責任,沒盡義務就需要承擔責任。在此處沒說「盡沒盡到責任」,而是說「因雪崩」,在邏輯上說「因為A」,那麼意思就是「不是因為B」。此處要重視。
何某心情不好,叫趙某來喝酒,趙某喝多了撞樹上死亡。在此處沒有類似說「因雪崩」、「因抽筋」、「因眼花」撞上樹,沒有說原因,意思就是保護不周。
以上的思維方式就是法律思維方式。
註:課程是張翔老師的民法,講得非常棒!
推薦閱讀:
※民法總則評議:總括篇(下)
※沒有戶口本不能領結婚證是否說明我國基於法律的婚姻自由尚未實現?
※民法複習講義●用益物權●地役權
TAG: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