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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課筆記】民法(1)

記住任何民法問題都有可能回歸到民法通則裡面。

有法律事實,才能認定有法律關係。

判斷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有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這個合同看起來怪怪的」不是無效事由。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可以聲明「這是我的」。權利能力人人平等。

行為能力有可能存在不足,所以採用監護制度。每個人的行為能力不平等。

簽訂合同時,行為能力不足的彌補:1、代理,買房子時寫孩子的名字,辦下登記後,孩子一定是買受人的名字;2、追認(一步到位),孩子自己簽購房合同,父母追認。

擴展:「贈與」(笨辦法),兩次所有權轉移、兩次手續費、兩次稅費。

甲乙共同出資組成了一個法人,這句話裡面一共有三個人。法人是一個獨立的人,這是法人的「人格獨立」。

甲乙出資給法人的錢,是法人的錢,不是甲、乙的錢。

如果法人欠銀行錢,那麼法人是銀行的債務人。

其他組織:甲乙出資成立合夥,此處只有兩個人,合夥不具有權利能力,合夥的人格不獨立。

甲乙出資到合夥的錢,是甲乙的(合伙人的)。

合夥欠銀行錢,債務人是甲乙。

甲乙對合夥承擔無限責任。

他欠你錢不還,你能搶他的東西嗎?

一般情況下,不準搶東西。

但是如果構成情況緊急,搶他東西是你唯一的維護權利的手段,這是「私力救濟」

[情況是否緊急]是判斷搶他東西是否正確的唯一要素。如果沒有情況緊急,那麼你就是侵權。

客體指的是「權利義務的效力指向」。

債權只能指向債務人還錢的行為,不能穿透債務人直接指向債務人的財產。也就是說,情況不緊急的時候,你只能要求對方還錢,不能直接伸手拿他的錢。

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權利(債券質押情況下)」

債券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不做你不讓我做的事情,就是不作為。

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是權利,是內容而非客體。

人格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人格利益」。

最重要的是「物」。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狗把李四咬了」是事件,「李四把狗咬了」是行為。前者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後者則是當事人意志選擇的結果。

行為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別在於「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民事行為分六種:(雙方民事行為)合同、婚姻、收養;(單方民事行為)處分權利、行使形成權(我追認、我拒絕、我撤銷、我解除)、遺囑。

「要求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針對民事行為能力的不針對事實行為。

判斷邏輯:成立、生效、效力瑕疵。

例如合同,邏輯上分兩步,事實判斷(有無)和價值判斷(好壞),先做事實判斷。

「成立分好壞」,如果不成立就不用判斷好壞。

價值判斷中,所有的部分都合法就是合法,只要有一方面不合法就是效力瑕疵。

邏輯順序:有無判斷,成立分好壞,不好則效力瑕疵,效力瑕疵分為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

「代理」:我做出意思表示,你來負責。

簽合同的人不一定是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代理情況下。

小區物業公司自己跟供電局簽訂了供電合同,物業公司簽字蓋章,但是由所有業主來承擔合同責任。

乙受甲之託,跟丙簽訂合同。誰對合同負責?(一言難盡)

乙以甲的名義簽訂合同,約束甲丙。叫顯名代理。

乙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再給甲,約束乙丙,是隱名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訴訟時效——針對債券請求權

我對你有請求權,你把你的那個東西給我。

分析:我要的是「你的東西」,所以這個權利是債券請求權(如果是問別人要自己的東西,那就是物權請求權)。

如果過了有效時間,你就有權把你的東西不給我了。這就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適用債券請求權,你沒有權利不把別人的東西給他,因為你持有別人的東西,別人對你具有物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暫停而不是重來,以前經歷過的還有效,以後也要一併算進去。而中斷指的是重來,已經經過的歸零,然後重新算。

訴訟時效的屆滿後果,屆滿後,對方有權不把他的東西給你了,這叫訴訟時效抗辯權。

民事法律事實:要具有法律意義,而且要在民法上。

理解法律意義:這件事發生後,咱倆之間會不會產生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對咱倆之間有沒有約束力,如果我不這麼做,你能不能告我。

一個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我要提出反訴!

第一,是法律事實;第二,是民訴法上的。

一個小老闆要開業,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第一,有法律意義;第二,是行政法上的。

「情感表達」是不是法律事實?

「娶嫁允諾」沒有法律意義,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處做出的娶嫁允諾才有法律意義。

「陪同允諾」、「請客允諾」沒有法律意義。

夫妻間的約定,有法律意義,但是碰了這紅線就沒有意義了:「婚姻自由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性關係的法律意義:原則上沒有法律意義,但是碰了紅線就有法律意義了,紅線在民法上有三點「必須自願」「必須無償」「必須隱蔽」。

法律思維:在案情中,把非法律事實的部分剝離掉。

比如:15歲的孩子是一個網路奇才,跟一個公司簽合同,受委託給公司買50萬的軟體。

他是否是網路奇才,法律看不見;但是他是15歲的孩子,法律看得見。所以實質就是公司委託一個15歲的孩子買50萬的軟體。

比如:你委託我買彩票,我選出的號碼中獎了。

此處,我的運氣對於你的中獎有決定性作用,但是法律看不到。所以法律上只看到你給我10元錢,給你買一張彩票,中獎了,獎金歸你。

案例分析:

平時交往送的小禮物,分手後要求返還。這屬於贈予,贈予完成後不能要求送回。

出軌的,不離婚不能要求索賠。

青春損失費,觸碰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法律不予支持。

分手後約定雙方單身,法律不予支持,因為違背婚姻自由原則。

所有預測都屬於算命,本身沒有法律意義,把他人的算命結果傳達給你,傳達行為更沒有法律意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出軌離婚,無過錯方可以索賠。

志願者在福利院定期幫工,會不會再志願者和福利院之間形成約束?沒有形成!如果他不願去了可不可以?可以的!

好意施惠

最大特點:法律認為沒有法律意義。

辨別:搭便車、請客吃飯、陪同。

好意施惠下不排除侵權責任。如果我對你好意施惠的同時也對你侵權了,同樣要對你承擔責任。

好意施惠關係向法律關係的轉化:「侵權」。

「幫工」,《侵權法》里,「無償幫工」致人損害,被幫工者承擔責任。幫工本身沒有法律意義,但是幫工構成侵權就有法律責任。

「請客吃飯」,直接侵權就是「知道喝不了酒還強行勸酒」,間接侵權就是「沒有保護喝多了的那個人」。記住:一是勸酒,二是不管。

「免費搭便車」,但是因為我的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把車裡的他人弄傷了。

「好意幫忙但是把對方置於危險的境地中」,要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沒有保護好對方。比如爬人家陽台回家拿鑰匙,一般情況下不應答應,但是如果答應了就要保護好對方,對方受傷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男子下水救溺水女子,因無法救援,為了自保而放手,導致女子溺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5歲初中生在同學聚會中拼酒身亡,其他強行勸酒的初中生監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某女出錢,讓某男幫自己爬窗取鑰匙,某男墜亡,該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參加王某組織的登山活動,因雪崩死亡。此處著重看「雪崩」,如果盡到了保護義務就可以不承擔責任,沒盡義務就需要承擔責任。在此處沒說「盡沒盡到責任」,而是說「因雪崩」,在邏輯上說「因為A」,那麼意思就是「不是因為B」。此處要重視。

何某心情不好,叫趙某來喝酒,趙某喝多了撞樹上死亡。在此處沒有類似說「因雪崩」、「因抽筋」、「因眼花」撞上樹,沒有說原因,意思就是保護不周。

以上的思維方式就是法律思維方式。

註:課程是張翔老師的民法,講得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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