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觀察 | 在中國,反抗家暴的妻子更易進監獄

導語:直以「家庭糾紛」處理的家暴案,突然被2016《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保護令」開始流為具文,在實務中被官僚推搪的現象則不足為奇。

作者 | 胡雁冰

編輯 | 徐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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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中國通過《反家庭暴力法》,讚美者紛紛歡呼「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法律終於開始制裁家庭暴力」。幾乎同樣的讚美在2001年《婚姻法》錄入「實施家暴構成犯罪者將被刑責」時也曾大片出現,連字眼都沒差別。然而在此後十餘年裡,監獄裡的殺人、傷害罪女犯中有相當大比例的反抗家暴者。

1.2001年《婚姻法》收入反家暴內容後,被盛讚「法律劍指家庭暴力」,此後十餘年間,歷史的行程走向了大眾期望的反面。

2001年中國政府修改《婚姻法》,加入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者,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應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當時頗有人歡呼「法律之劍已經指向家庭暴力」。

▲2011年9月28日,北京女子張紅(化名)為躲避丈夫的家暴並與之離婚,持刀搶劫出租司機以求能夠進監獄得到庇護。/視覺中國

但世事太難預料,此後十餘年間,歷史的行程走向了大眾期望的反面:中國各地仍然少有打老婆的丈夫進監獄,但敢報復家暴者的妻子進監獄的概率卻高得令人瞠目。

2.過去15年間,儘管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有差異,中國男人家暴的步調倒是相當統一。經濟懸殊的省份之間,女子監獄裡的家暴受害者比例不分伯仲。

2001年秋公布的上年湖南女子監獄調研結果中,118名在押暴力性女犯里,有58.5%的人是殺傷了出軌或虐待無度的丈夫。而在2004年對南京女子監獄進行的問卷調查中,205名實施暴力犯罪的在押女犯里,用「殺傷丈夫」來解決家庭衝突的有85人,佔41%。2007年對甘肅省女子監獄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當地有殺傷人罪行的女性犯人中,24%是殺傷了「打老婆怒漢」的妻子。同年在河北省女子監獄的問卷調查中,也有9%的暴行性女犯是以謀殺或故意傷害報復暴戾丈夫的妻子。

▲2016年5月8日,河南鄭州女子監獄80餘名服刑人員的家屬來探監。/視覺中國

2015年人民大學法學院抽樣調查中國女性在押人員處遇狀況的研究中,五個研究樣本中有一個是位於中國西部、人均GDP3600美金某省份的女子看守所,因為家庭暴力而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佔到該所女性犯罪的18%。

由此可見,在《婚姻法》加入反家暴內容的十五年中,人不分南北,地不分貧富,每個省都會有一成到四成的暴力性女犯,其罪行直接由家庭暴力誘發。

3.在中國現實中,丈夫打妻子難被刑責,因為舉證難;妻子還手殺傷丈夫容易進監獄,因為舉證易。

這種狀況出現的原因很簡單,在丈夫常年虐待妻子的典型家庭暴力情景中,大多數時刻受害者一般只會有大面積瘀血、挫傷等中國刑法意義上的「輕微傷」,如果不見血、沒大口子或者沒斷幾根骨頭,就不會構成「輕傷」,至於殘疾等「重傷」更不會在日常的虐待中持續出現。2001年《婚姻法》修改時仍將家庭暴力構成要件等同於一般暴力構成要件,家庭暴力與一般暴力的法律責任沒有實質不同,舉證責任與範圍也基本一樣。而家庭暴力有「施暴長年持續在『輕傷』線以下」的微量與隱蔽特徵,所以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者的舉證難度更高。

▲2007年3月14日,英國內政部一份報告呼籲政府盡量減少婦女入獄的人數,而是代之以社區懲罰的形式,以減輕獄方負擔並更好地起到「改造」作用。/視覺中國

但如果被虐待的妻子常年積怒,蓄謀報復丈夫,一旦有所殺傷,這種案件採證和舉證的難度反而小多了:殺人、傷害事實確鑿,故意傷害罪或殺人罪基本板上釘釘。儘管2015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宣布「制止家暴可認定正當防衛,殺害長期施暴人可酌情從寬處理」。但在中國現實中,即使抵抗強姦、搶劫的典型自衛大都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這種「夫妻打架」被認為正當防衛的機率只有更低。「殺害長期施暴人可酌情從寬處理」,在實務中一般是將死緩「從寬」到20年徒刑,而且必須由受家暴者提供「施暴人之前長期嚴重過錯」的證據,如果受家暴者不幸一直忍氣吞聲,將慘況當作隱私家醜來保護,那這種證據自然也付之闕如。

4.2016《反家庭暴力法》實質內容基本重複了2001年《婚姻法》中修改條例,未來的執行效力足以預見。

2016年3月,中國通過《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劍指家庭暴力」的讚歌再次被唱響。然而細究《反家暴法》,就會發現其中「處置」與「法律責任」部分實際上只是重複宣講「誰主張誰舉證」、「不告不理」與「調解優先」的原則,但此三原則在家庭暴力情況中必須有一定妥協: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往往存在長期的控制與被控制關係,受害人的舉證能力極可能在這種關係中被減弱或滅失,也可能出於無法表述的非真實意願而放棄起訴、接受調解。所以旨在改善家庭暴力的法律,本應有相當程度的舉證責任分攤、允許公益組織在未得到受害人委託時也能作為適格原告主體。而2016年的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定本除了「人身保護令」與「告誡書」饒有新意以外,剩下的仍是重複十五年前的《婚姻法》老調,並沒有增加新內容。

▲2015年11月7日,西班牙馬德里數千民眾走上街頭,抗議家庭暴力以及性別針對犯罪。 /Getty Images視覺中國

5.一直以「家庭糾紛」處理的家暴案,突然被2016《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保護令」開始流為具文,在實務中被官僚推搪的現象則不足為奇。

而《反家庭暴力法》里最被稱道的「人身保護令」,在實務中也敵不過中國基層治安機構的「鋸箭桿」式推搪。2016年5月份,《反家暴法》生效剛過兩月,就有基層法院執行局人員向記者反饋:現在有的地方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出警,發現受害人已經有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的,即不予處理或不認真進行記錄,因為《反家暴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部門只「應當協助執行」。而福建自2008年試點「人身保護令」的莆田法院人員總結自己7年間的經驗,也發現保護令主要由法院執行的話會存在滯後性,「家暴本身存在舉證難的問題,法院也沒有24小時值班,很多偏遠地方連法庭都沒有,要找法庭也得跋山涉水,時間很長,對於受害者來說,維權的成本太高。」而正是這種偏僻地方,最容易出謀殺丈夫報復家暴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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