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都包括了些什麼?
近年來,隨著結婚成本的不斷攀升,其中的重頭戲彩禮也逐漸成為了社會輿論激烈討論的焦點之一。彩禮作為中國傳統婚俗本是增添喜氣、寓意美好,但越來越高的彩禮價格誠然已經不再是象徵美好的祝福,一些畸形的高彩禮儼然已成為男方的負擔,甚至造成了對男方父母的「二度剝削」。
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系列因彩禮產生的糾紛,《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應當歸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但是並未就彩禮範圍進行明確的定義,這也就導致了法院在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結合某些代表性案例,筆者對何為彩禮進行歸納總結,希望可以為讀者帶來一點建議與幫助。
一、女方收受彩禮的目的
這一點的提出似乎會讓人覺得多此一舉,認為收彩禮不就是為了嫁女兒嗎?實則不然!在「酒托」、「茶托」屢見不鮮的當下,出現了一種打著結婚的幌子騙取彩禮的人,我們暫且稱之為「婚托」。我們這裡所討論的彩禮與這些「婚托」所騙取的「彩禮」本質區別在於「婚托」們從一開始的目的便是假借結婚之名騙取財物,而本文所討論的彩禮至少在女方家庭按照當地習俗收受財物的時刻是願意與男方訂立婚姻的。
二、彩禮的表現形式
最為普遍的彩禮當然是現金,不過除支付現金外仍然存在多種多樣的彩禮形式,常見的有汽車、不動產、金銀首飾、大型家電甚至是煙酒茶葉等貴重物品。形形色色的財物都可以作為彩禮,但是因為財物本身的天然屬性,決定了其在觸發《婚姻法解釋(二)》中所規定的三種需返還彩禮的情形時是否能夠返還、是否存在返還的現實可能。
諸如汽車、首飾以及大型家電等類型的財物,交付後由於經女方家庭使用,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損耗,對於這一類雖遭損耗但實物仍現實存在的物品,筆者認為若觸發了返還條件則可返還實物或者折抵合理損耗後返還相應的現金。而諸如酒水、香煙等一次性消費品若已經被使用,筆者認為可不必再進行返還。
三、交付財物時的動機
前文雖已提及不管是現金還是不動產、汽車、金銀首飾甚至是酒水等都可以被界定為彩禮,但是並非男方對女方婚前所交付的全部財物都可以按彩禮視之,而最容易混淆的則是為了訂立婚約而支付的彩禮和戀愛期間的贈與。筆者認為可以結合財物的金額大小以及交付財物時的目的和背景。按照人之常情,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會互贈禮品,見家長時也會存在贈送紅包或者見面禮的習俗,往往類似情形下涉及的財物金額都不會太高,應該視作男方或者男方家庭的贈與而不應當被界定為屬於彩禮的範疇。
四、嫁妝與彩禮
說到彩禮就不得不提及嫁妝。從法律層面剖析,彩禮是男方對女方家庭的贈與,嫁妝是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二者雖然都有贈與之意,但受贈人是值得考究的。因此筆者認為在涉及彩禮的問題時,不得將彩禮與嫁妝簡單的進行「折抵」,應當在充分考慮嫁妝的交付時間以及嫁妝和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後,再行計算可否返還的彩禮數額。
婚姻本就不簡單,再加上很多法律觸及不到的風俗習慣,使得彩禮問題在處理起來時無法出台細緻的條款對其進行一一界定,只能夠參照本地的習俗、交付財物時的環境背景、所交付財物的性質和價值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每一樁婚姻的背後都有自己獨一無二的故事和愛恨情仇,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能做的也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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