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感情的債 夫妻間的借款要還嗎?
孫宏和鄒亮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9年3月4日登記結婚。結婚多年,鄒亮總覺得女人能頂半邊天,做一個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的新時代女性。於是,2012年11月,鄒亮打算和幾個朋友合夥開辦金樽KTV,開創自己的事業。可是做生意要本錢,自己平時吃吃喝喝也沒剩什麼錢,沒辦法,老公終究是自己最親愛的,先向老公孫宏借錢做生意。
相愛多年,再加上老婆這麼辛苦也是為了這個家,但是自己收入微薄,也沒有什麼積蓄,於是孫宏向同事借了一些錢,再加上自己的工資一起給了鄒亮。鄒亮感動得淚流滿面,承諾一定早點把錢還上,不能讓心愛的老公背債。
好景不長。2013年,雙方出現了矛盾,三天兩頭鬧離婚。孫宏擔心借給老婆的錢打了水漂,而且這錢自己可一毛沒花,這個鍋不能背。在雙方協商離婚過程中,孫宏多次催促,鄒亮於2013年10月17日向孫宏出具70000元欠條一張。2013年11月25日,兩人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對借款未進行處分。當天,兩人在靜寧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既然已經離婚,就不講有多少情分了,孫宏多次催要借款,鄒亮於2013年12月份歸還500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孫宏催要欠款未果。2015年10月13日,孫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鄒亮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孫宏的訴訟請求。
鄒亮感到委屈極了,自己明明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跟當時還是自己老公的孫宏借的錢,夫妻之間還分什麼你我呀?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這筆錢不就是「我自己借給我自己」的嗎?居然還要我還錢,簡直豈有此理!我們就來說說裡面的道理,看看鄒亮是不是真委屈。
首先,借條屬於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貸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婚內借貸行為在本質上也應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民間借貸並沒有夫妻之間借貸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屬等民事主體,除了借貸資金來源於夫妻共有財產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外,其借貸行為與其他民間借貸並無實質性的不同。
其次,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孫宏與鄒亮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鄒亮向孫宏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鄒亮於2012年向孫宏借款人民幣70000元,並於2013年10月17日向孫宏出具70000元欠條一張。原、被告之間即形成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鄒亮作為債務人,應積極向債權人孫宏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因此,孫宏要求鄒亮還錢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
最後,鄒亮認為夫妻是不分彼此的,所有的財產都混一起了不說什麼借或者不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混同並不必然排除夫妻之間借貸關係的存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共同制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原則,但該項原則並未排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借貸關係的發生。
還是忍不住嘮叨一句題外話,實踐中,借條是確定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的重要依據,不能因為哄對方開心就隨便打借條。
案號:(2015)靜民一初字第380號
文|楊文齡(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務部)-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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