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認證流程新變化
製造商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之一是就是產品面市時間。一般來說,FCC認證的審核流程需要花費65天到100天的時間。而且,因為每種設備都需要經過FCC的審查,所以設備審查工作和相應的時間消耗都會大量增加,而這些都會擠占設備製造商將產品推向市場的時間,正是為滿足工業發展的上述需要,FCC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
1999年,FCC開始發展TCB認證計劃,該計劃將一些簡單的認證工作從FCC轉移到一些經過認證的第三方機構。
經過多年的發展,TCB審核所能覆蓋的產品佔比,從10%增加到了超過90%,受益於TCB在審核方面的專業性,新模式為大量需要認證的產品節省了面市的時間。
FCC授權TCB審核的產品越來越多,甚至很多過去僅限於FCC審核的新技術也在其中,對有些難度更大的產品,TCB的審核工作按照PBA(Permit Butah Ask)流程執行,即TCB負責全部的審核工作,但FCC會進行審查(在某些情況下,FCC甚至會在TCB發布認證之前對產品進行認證前的審查)。
為響應工業界簡化認證流程、更新測試標準版本的請求,FCC在2013年發布了NPRM(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申請制定標準規範的通知)。
與此同時,2014年4月,FCC授權TCB按照PBA流程對列表之外的所有產品進行核准。
2014年12月,FCC對授權和評估部門實施新的簡化流程規範,更新了整個認證過程。
更新後的認證流程
隨著上述新規定的逐步實施,FCC也明確表示,所有需要認證的產品,都只能由TCB進行審核。FCC實驗室的主要工作是開發一些附屬的指導意見和流程,更新了整個認證過程。
在上述政策的指導下,除了為TCB提供指導和諮詢之外,FCC從技術上講已經脫離了包括產品審核在內的認證工作。顯然,這種做法有優點也有不足,其利弊會隨時逐漸顯現;但總體上看,其秉持的觀念很好。
在此基礎上,FCC實驗室的角色將轉變為專註規則的實施、政策的解讀、指導意見和測試流程的開發等等。另外,FCC也提供了一個產品列表,TCB必須就其中的產品的認證發布工作向FCC進行諮詢。
此外,FCC還為TCB發展出了一套認證前的審查流程,其主要目的是處理諸如DFS(Dynanmic Frequency Slelcting,動態頻率選擇)的新測試的技術的一些問題。
為幫助TCB跟上TCC新政策要求的變革步伐,FCC也會將一部分工作中心放在對TCB的培訓研討會上。
TCB的變化
FCC發布的新指令為TCB提出了各種附件要求,其中也包括認證後審查流程的變化。新流程里的一些變化都是為方便整個流程運行而加入的一些必要的變化。
這些變化允許FCC(似應為TCB-譯註者)在30天內通過EAS(Equiment Authorization System,設備授權系統)駁回申請或者撤銷授權。在此之前,只有FCC才能駁回申請或者撤銷授權。
關於對TCB的認證,NIST(National Insti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被指定就有美國國內TCB的認定權利,對美國之外的區域,如果是有MRA(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互認協議)存在的國家,只有通過FCC的認可,某個機構才具備認定TCB的權利。
FCC將全面增加對TCB本身的監督,對那些經營不善的TCB,可能會被暫停甚至剔除出整個流程,直至其相關不足得到改進。
FCC的指令規定需按照5%的比例進行審查,而且還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確保製造商提供的用於審查的產品是實際生產的,而不是最佳樣品。此外,FCC實驗室也保留了讓TCB挑選哪些樣品或設備進行審查的權利。最後,TCC還對TCB審查產品的範圍進行限制,他只能在自身獲得授權的產品範圍內開展審核。
測試場地和標準的問題
一個主要的變化是,不論該認證是基於FCC的哪個部分進行的,FCC都將要求所有的測試實驗室提交用於認證的測試數據,並逐步取消授權實驗室的列表,這一要求不僅適用於Part 15、Part 18的相關的測試,對各種授權無線電服務設備的測試都要如此。
規則變化實施以後,如果測試實驗室在約定的特定時間之內沒能獲得授權,那麼它將無法繼續提交測試數據,除非他按照ISO 17025的規定,獲得認可。
另外,對於從FCC的授權實驗室獲得轉包測試任務的任何實驗室而言,FCC都要求他們具備FCC的授權,即使這些測試僅僅只是試驗測試也要求如此。
此外,關於實驗室的認可問題,目前的申請僅限於當前MRA有效的國家。當然,FCC的規範體系中也確實包括一套機制使得那些OET(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工程技術辦公室)認定沒有MRA存在,也沒有美國實驗室的存的國家裡,某些測試機構可以獲得附加的授權,被允許開展測試審核的工作。
對那些要求在ANSI標準場地進行測試的設備而言,測試場地必須符合C63.4(2014)對場地實用性方面的要求。類似的,FCC的R&O也明確指出了實驗室獲得C63.4(2014)授權的時間期限。
對那些沒有獲得授權但位於FCC實驗室列表中的實驗室而言,在截止時間之後,他們任然有一段用於獲得授權的轉換時間,完成轉換以後,他們提交的測試數據就被允許接收了。
FCC已經開始實施最新版本的C63.4(2014),其中就包括對進行1GHz以上測試的測試場地的要求。這是截止目前的一個主要變化,因為過去場地適用確認必須只做到1GHz。
在無線電測試領域,跟進授權FCC通過公告(Publicnotice)的方式已經開始採用C63.10(2013)以替換C63.10(2009)。其中,一個主要變化是關於測試布局結構的,即對頻率在1GHz以上的測試而言,它要求EUT(Equipment Under Test,待測設備)的天線必須被放置於地面上方1.5米的高度。另外,除少數特殊情況之外,上述標準的變化也反應了FCC在各類KDB方面的最新變化。注意,在進行某項測試之前,仍需要就某些具體的變化差別參考KDB。
與之相適應的,在相關標準的要求之下,各個測試試驗室也需要在測試場地和測試布局方面進行調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工業部RSS-Genrev 4自2014年12月開始實施。該標準殘奧借鑒了FCC對類似設備制定的某些測試標準,因此加拿大和美國的測試要求是基本協調一致的。
下一步
FCC指出,需要在目前的標準中剔除那些陳舊的要求。FCC也指出,隨著OET 5C的撤銷,在RF(Radio Frequency,射頻),暴露測試領域會出現一些測量不確定度相關的問題。
另外,通過更新參考標準,OET現在能夠採用最新版本的工業標準,而無需經過正式的規則制定流程。這也使得FCC審核需要一些最新的標準具備了FCC使用的授權。
關於不同部分的具體實施時間問題,他們都以相關指令在聯邦公報上的具體發布時間為準。
來源丨中策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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