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了統一認定標準了
04-19
在過去,小規模納稅人並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銷售不同商品的納稅人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分別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0萬以下或銷售貨物及勞務的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80萬(生產企業為50萬)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現在,關於小規模納稅人有了統一的認定標準。
在清明節的前一天,財政部、稅務總局出台了一則通知《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進行了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並且從5月1日起開始執行。
由於有了統一的認定標準,原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現在可能劃為了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就需要辦理轉登記。
雖然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不能再享有稅款抵扣,但是它也有有利的一面:
首先是賬務方面,一般納稅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而小規模納稅人則對這個要求不嚴格,做賬簡單;
其次是納稅,雖然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增發進行稅務抵扣,但是它稅點低;
而且就算成為了小規模納稅人,只要超過了 認定標準或者達到了相關條件,後期還是可以申請轉為一般納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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