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蘭蘭案報道與炒作:離經叛道的惡搞方式該否定還是默許啦?

去年美國發生的章瑩穎被害案引起全國關注,關心法律的人或許發現被害人章瑩穎的法律代理律師,在庭外面對輿論時是那麼的謹慎,說話寧願少一句也不願多一詞,一是不在案情細節上做情緒化描述,二是沒有一點的預先結論言詞。這是尊重美國司法的表現。

這幾年我國律師炒作案件企圖利用輿論影響司法審判的現象很流行,凡是自己代理的案子,先放在輿論場上,最好能搞些離奇的關注點引起全國關注讓全國公眾熱烈討論,把輿論場當法庭,不管真真假假讓大家吵起來罵起來。不管是「河南大學生掏鳥窩案」或者「河南盧氏農民挖蘭草案」還是最近的黑龍江「湯蘭蘭案」的報道與炒作,除了看見同樣的套路,我們還看見一個河南律師付建閃現其中,據傳這個河南律師付建善於利用媒體製造輿論施壓司法審判,是媒體們記者們的最愛。不說大家都熟悉「掏鳥窩案」與「挖蘭草案」報道與炒作的套路是什麼,就是掩蓋部分法律事實斷章取義把司法案件信息通過傳統媒體或自媒體呈現給全國公眾誤導輿論。比如把法律事實清晰的捕獵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燕隼犯罪情節偷梁換柱地描述為大學生暑假在家無聊無意中掏了一窩鳥而獲刑十年半,博取全國公眾的同情,果然不明真相的公眾們紛紛參與討論,罵公檢法亂辦案,罵法律不公。但是隨著相關部門的解釋,公眾們才明白是怎麼回事,原來是明知故犯捕獵並且獲利,輿論立馬反轉,轉而支持公檢法依法辦案,紛紛指責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應該嚴厲懲罰,並且大喊被媒體忽悠了,被律師利用了,於是大罵律師大罵媒體不實提供信息誤導輿論欺騙公眾。

「河南盧氏農民挖蘭草案」也是同樣的套路,把明知是蘭草故意挖來企圖獲利的犯罪情節輕描淡寫地說成一位農民幹完農活回家路上順手挖了三株野草而獲刑三年。這樣也引起全國公眾誤解,給法院帶來很大的壓力和不利影響。

在黑龍江「湯蘭蘭案」的報道與炒作中我們也看見了河南律師付建高調出現,眼尖的公眾也看見了同樣的套路,還是掩蓋關鍵法律事實採用斷章取義煽情手法,這次來得很猛烈,傳統媒體新京報澎湃新聞鳳凰新聞等也參與進來了,幾乎同一安排的時間和同一主題的通稿高密度呈現給全國公眾,但是這次輿論也是立馬猛烈反轉,幾乎在報道出來的當時輿論就反轉了,全國大部分的公眾猛烈抨擊與譴責參與這個案件翻案炒作的參與者們:翻案者,律師,記者,媒體單位,整整十多天時間,全國掀起了聲討這次未成年人司法案件的不當報道與惡意炒作。如果說「掏鳥窩案」輿論反轉等於是媒體與律師被打臉了,那麼這次就是臉都差點被打爛了。因為這次「湯蘭蘭案」報道與炒作方式太離譜了太離經叛道了,很多公眾接受不了。

一,「離經」,在未成年人保護的態度上把經念歪了。

在「湯蘭蘭案」報道與炒作中,故意掩蓋或者有意模糊案件當事人確實被侵害的法律事實,沒有尊重一個未成年人兒童受害者的角色,反而採用不人性不道德的態度,把這樣一個受害者未成年人兒童描述為一個說話不可信的製造驚天「冤案」的誣陷者,有意暗示為一個自身不良的未成年人兒童,並且鼓動人肉搜索找出這個當年的女孩,要她再次站出來接受全國輿論的拷問,接受各方吊打。這太荒唐的態度,簡直喪心病狂,背離全世界的普世價值觀。

未成年人兒童由於自我認知自我辨識自我保護能力差,容易權利被侵犯,尤其是性侵犯,危害巨大,對社會倫理底線衝擊難以接受,對受害者造成的身心創傷是一生都難於擺脫的,甚至造成無可換回的悲劇。

美國在保護未成年人兒童上實行嚴厲的法律打擊與嚴格的言論禁止。美國在保護未成年人兒童權利上簡直是小題大做,除了法律上對侵害未成年人兒童的行為採取零容忍,許多我們很多看似小事平常事的行為都要上升到刑法層面,比如把兒童獨自留在汽車裡,在未成年人兒童面前裸露隱私部位,收藏未成年兒童帶色的照片視頻等。在社會言論上,也是要求嚴格,如果有人發表有悖未成年人保護精神的不當言論,立馬會被各界嚴厲譴責,假如是政治或者體育娛樂等公眾人物不小心說了對未成年人兒童不當的話,那是會被全國輿論追著打的。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社會基礎、文化環境、法制規章,但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主體態度還是以未成年人兒童利益最大化。我國對於保護未成年人兒童權利,還需要強化認識,至少對未成年人兒童的人性善良不被踐踏。

二,「判道」,沒有走在未成年人司法的道路上。

在立場上沒有尊重未成人司法的規律與特點,反而利用未成年人兒童司法案件辦理的世界性難題來為罪犯公然「開罪洗地」。我們看看律師、記者、翻案者們「開罪洗地」的理由吧:

1,雖然你曾經勇敢站出來舉報指控,但小女孩說話不可信,這是誣陷。

2,雖然有醫學檢驗,那是你自身不良的原因導致的。

3,一般未成年人遭受這樣的打擊都要精神有問題,你沒瘋,還站出來指控,不可能呀。

4,一般未成年人遇到這樣的傷害都要大出血危及生命,你沒有就醫證明,也沒死,這就奇怪了。

5,你指控的傷害發生的時間不精確,在亂指控。

6,你當時為什麼不保留撕破的衣服啦?為什麼當時不保留傷害後的體液等證據啦?

7,你現在成年了,必須重新站出來,把當年的事情說清楚,被傷害了幾次,每次有什麼細節,每個傷害你的人隱私部位或身體明顯特徵你要說出來。

8,媒體報道里出現這個河南付姓律師這樣說「像這樣的強姦案需要有精液等DNA證據才能定罪量刑」,這個簡直不是人話,是外行話,或者故意混淆視聽,按照這個河南付姓律師的意思,全世界至少百分之五十的強姦犯要立馬出來。

等等,簡直是荒腔走調,簡直是惡搞,離開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的道路,輕易否定司法規律,輕易否定原有判決,粗暴干預司法,強行輿論翻案,這是踐踏法制。

關於「湯蘭蘭案」報道與炒作中侵犯當事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和不公開審理案件信息不當被公開與傳播的行為這兩項涉嫌衝撞法律,應當是司法審查的事,我們一般公眾只要求一個道理,我們該怎樣對待或看待一位未成年人兒童受害者?只要良心沒有被狗吃了,我們都應該猜想到,這位曾經遭遇侵害的湯蘭蘭,當年是無辜無力的,現在也是無助無依的。事實艱辛,生活殘酷,我們應該知道,湯蘭蘭現在還掙扎在生存的邊緣,還艱難漂泊在無涯苦海。每個人說堅強也堅強,說脆弱也脆弱,生死或許就在一瞬之間一念之間。我們還是保持一點人性善良吧,不要質疑她不要責怪她,她永遠是值得國家與社會庇護的,也是應該得到保護的,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願我們每個人也有愛護她的願望並且發自內心祝福她越來越好。

我們不是責備律師為自己的委託人想方設法地盡責,也不是不要記者與媒體們進行輿論監督,我們只是在想,律師與記者在涉及法律案件的輿論上,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上,是不是該注意一點人性倫理問題,該尊重一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的規律與特點啦?

為了驗證樹木茂盛的大山中是不是有人在裡面,採取放一把大火把整座山都燒起來,這證明方式不妥吧?

案件交給法律,讓它走在未成年人司法的道路上,遵照未成年人保護精神與未成年人司法規律,讓法院獨立審判,我們要信法遵法在言詞或者態度上創造良好的理性的庭外輿論環境,耐心等待。最後,我們要問,關於「湯蘭蘭案」,這些律師們記者們包括媒體這麼離經叛道式的惡搞炒作方式,是不是應該否定啦?還是默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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