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現場「翻白眼」搞事情,被開除合法嗎?
來源:蘇州普法
近日,居然被朋友圈的「翻白眼「」刷屏了
然後,我突然發現
全世界都在翻白眼
一人望向旁邊一人
眼神複雜,表情與肢體語言豐富
皺紋深達三尺有餘
否則不足以表達出對紅衣女士的鄙夷
這可是人大直播歪
引來大眾的議論紛紛
來了一把全民娛樂
那麼問題來了:
假設用人單位以這個原因開除她
從法律規則上來看,合法嗎?
聲明:我們假設的前提是該女士與單位之間是勞動而不是人事關係,否則論證起來就複雜了!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的依據是什麼?(非過失性以及其他裁員等情形不是探討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人以為以上是用人過失性辭退的全部依據,其實不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單位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能依據如下三個理由,我們逐個分析一下,該女士符合這三種情形嗎?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此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中風險最低情形。也即單位的制度中有明確規定,作為一名記者,不得在公眾場合對其他人翻白眼或有類似的行為。
但是,有了這個規章制度,並不意味著你就可以以這個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了,還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制度的制訂,要程序合法。
1.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如果是職代會,還需要先選舉出代表,這個程序其實有點啰嗦),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製度。
(二)制度還要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否則制度對其無法律效力。
(三)制度還需要合理。
比如說制度規定,遲到一分鐘開除,肯定不合理,制定了也沒用,對勞動者無效力。至於電視直播時對別人翻白眼,是否合理,就見仁見智了。
不過我相信,沒有一個單位的制度規定得這麼細,所以要以制度規定為由解除,難找到合適的依據。當然,聰明的單位,會在制度中有一些兜底條款,裁判者往往也會認可。
- 但想依據這種情形解除,風險較大。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用人單位證明她的這種行為屬於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要證明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難度較大。當然,形象損害是有的,就看裁判者怎麼看這個問題了。不過翻白眼估計很難被定性為「失職」的行為。
- 以此為由解除,風險更大。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是個坑,很多沒法規定或預見不足的情形都可以往裡邊放。
但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將這種情形規定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裁判案例也有不同的立場:有認為,新舊法內容不同,且均還有效,也不衝突,所以可以並列、補充適用。有認為,新法已將該情形排除在外,就不應適用了,並且所謂的勞動紀律,難以合理量化,不便於認定。
關於記者的勞動紀律,好象規定得並不明確,在《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也沒有對記者的勞動紀律作出規定。
- 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風險不低。
綜上所述,結合法條規定,分析相關法理,我們認為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存在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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