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 第四章 國家性質與國家形式
第四章 國家性質與國家形式
國家性質
【國家性質】即國家的階級性質,又稱國體,是指的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包括哪些階級是統治階級,哪些階級是被統治階級、哪些階級是同盟者(同盟軍)。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
【人民的含義】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人民民主專政】指人民在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起來、管理國家事務,並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暴力機器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敵對分子進行專政。
二 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的關係
1. 領導力量相同——以共產黨為領導力量
2. 階級基礎相同——建立在工農聯盟的基礎上
3. 職能相同——對內保護人民、發展經濟、鎮壓敵人。對外抵抗侵略、維護世界和平
4. 歷史使命相同——消滅剝削消滅壓迫、消滅一切不平等,最終進入共產主義
三 使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因
5. 更符合人民政權建立和發展的歷史
6. 提法更符合我國國情
7. 比較科學、避免被別有用心者濫用
四 人民民主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8. 實際上就無產階級專政
9. 國家性質決定了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10. 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與專政的結合(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相互依存、相輔相成)
11. 工人階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領導力量
12. 人民民主專政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並列為社會主義建設的三支基本力量
13. 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中有著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勞動者建設者兩個愛國者)
國家形式
一 概念
【政權組織形式】又稱政體、也叫根本你政治制度,是指一國統治階級按一定的原則建立起來的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統治和管理職能的政權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體制。
二 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的關係
1、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都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對國體有反作用
三 政體的類型
1、奴隸制、封建制
(1)君主立憲制:君主一人的政體
(2)共和制政體:國家權力屬於機關選舉公職人員(古希臘雅典)
2、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
(1)君主立憲制:二元制君主立憲(君主與議會分掌國權,如約旦、摩洛哥)
(2)共和制政體:議會制共和和總統制共和、委員會制共和
【二元制君主立憲】君主與議會分掌國權(約旦、摩洛哥等)
【議會制君主立憲】君主臨朝不理政,政府實際上對議會負責(英國等)
【議會制共和】民選總統(虛位)、議會:立法權和最高權力(如以色列、新加坡、義大利等)
【總統制共和】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由民選產生,與議會席位無關,可以否決議會提案,但不能解散議會向議會報告工作。
【委員會制(瑞士)】七個人,有主席(無實權),是議會的執行機構,無權解散議會,必須服從於議會。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產生人大、人大產生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
國家結構形式
概念:國家有哪些部分人構成。具體指統治階級劃分國家內部組成,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的相互關係所採取的原則與形式。
【單一制】以普通的行政單位劃分國家內部組成。
「國中無國」。a.全國只有一部憲法、一個國家行政體系。b.每一個公民有一個統一的國籍。c.各行政單位統一受中央領導。d.單一制國家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出現在對外關係上。
【聯邦制】指一個國家由若干個享有相對獨立主權的組成單位即成員國(共和國、邦、州)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的結構形式。
「國中有國」a.全聯邦有統一國家機關,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b.各成員國有自己的國家機關和法律體系。c.各成員國公民公民雙國籍。b.聯邦與成員國權力憲法劃分。
行政區劃即行政區域劃分,是指國家按照經濟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國的領土劃分成不同大小不同,層級不同的部分,並設立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來進行管理的一種領土結構。
【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a.一般行政區域(省市縣鄉)b.民族自治地方區域(自治州、區、縣)c.特別行政區 三級:省縣鄉 四級:省市縣鄉
*修改:省的建制》全國人大
縣市建制》國務院 鄉鎮》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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