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雙11」預售定金到底能不能退?看完這篇文章你就明白了
來源:大祺律師
「雙11」在即!
從10月21日開始到11月11日截止,在雙11淘寶天貓預售期內採用先付定金後付尾款的模式。但是定金付款後,按照天貓規則,申請退款時如判定非賣家責任,定金恕不退還。
那麼,網購預售商品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網友陳女士在網上看中了一件外套,屬於預售款。原價近2000塊錢,預售價為799元。但是要想拿下這款打了近四折的外套,需要先預付99元的定金,到雙十一當天再支付剩下的700元尾款。
陳女士說,當時看到打折力度蠻大的,自己就下單付了定金。但是後來過了幾天,陳女士在實體店看中了另外一件衣服,於是就不想要網購那件衣服了。
客服告訴陳女士,在預售規則中有聲明,參與預售商品的定金是不能退的。陳女士說,如此一來,之前的那個99元定金等於就是打了水漂。
不少消費者認為,預售款交納定金,且不退還,在一定程度上與《消法》賦予的後悔權相違背。
但消保人士表示,「定金」從法律意義上說是消費者與賣家之間交易的合同契約。
南京市玄武區消協秘書長孫育浩說,定金實際上是保證合同繼續履行的保證,所以要建議消費者,一定要去理智消費。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時候,一定要深思熟慮,確定這個商品真的需要了,才能去支付這個定金。一旦是因為個人原因「毀約」了,作為消費者,肯定要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定金雖說不可以退,但並不代表只對消費者產生約束。在此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商品,並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就所購商品的質量、退換貨條件、以及快遞抵達時間等達成一致。其間,只要出現商家違約的情況,消費者可獲得雙倍定金賠付。
舉個例子,假如買賣雙方約定,商品要在半個月內送到,但是消費者過了半個月還是沒有收到貨,那麼這個就是商家違約了。消費者可以提出雙倍返還定金!
下面,我們來看看專家解讀: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預付款是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為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而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部分價款。由於定金是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且在合同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具有預先給付性,因此定金與預付款在形式上有相似之處。但定金和預付款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是目的和性質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擔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規定的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因而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預付款給付的根本目的是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本身是合同約定的全部價款的組成部分,因而合同履行後預付款不能收回,也不是「抵作」價款。
二是作用不同。定金不僅有擔保作用,而且還具有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的作用,同時,定金擔保通過定金罰則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因而定金又是一種責任方式,具有制裁違約法的作用;預付款的交付通常是為對方提供一部分資金上的幫助,解決對方資金短缺問題,以利於對方履行合同,因此預付款客觀上僅具有預先給付價款的作用,而沒有擔保合同履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更無制裁作用。
三是法律對定金與預付款的數額限制不同。由於預付款性質是部分履行合同義務,作用是預先給付價款,所以法律沒有必要對預付款的數額進行限制,而完全由當事人約定。定金則不同,定金的擔保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實現的,定金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責任方式,具有懲罰性,定金數額過高,將會使定金在適用過程中出現賭博現象。因此,法律對定金的數額有明確的限制。
四是產生的根據不同。定金產生於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具有相對獨立性,並且在定金交付之後定金合同才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當事人對預付款的約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一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預付款即構成違約。
五是效力不同。定金的交付使當事人雙方都獲得一定程度的擔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有權沒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向交付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發生責任時,不存在預付款的沒收或雙倍返還的問題。此外,定金不交付產生締約責任,而預付款不交付產生違約責任。(摘自《擔保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劉保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訂金,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給付一部分價款,作為擔保將來訂立正式合同的一種方式,合同訂立後訂金抵作合同價款或收回。當收受訂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時,給付方有權要求返還訂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給收受方造成損失的,收受方可直接從訂金中扣除損失部分後將剩餘款項返還給給付訂金方,如果未給收受方造成損失,收受方應當全額返還訂金。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作用不同。與訂約定金相比,訂金也具有擔保合同訂立的作用,但訂金的擔保作用是單向的,僅擔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損害;而訂約定金的擔保作用則是雙向的,對任何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均適用定金罰則。
2.性質不同。訂金只具有補償性而無懲罰性,訂約定金主要具有懲罰性,兼具補償性。
3.給付主體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而給付訂金的一方只能是買方。
4.數額不同。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訂金沒有嚴格限制,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款即可。
可見,實務中區別定金與預付款、訂金、押金,除依據合同條款名稱之外,探究當事人約定內容的實質性質最為關鍵。(摘自《擔保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劉保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綜上所述,您應該明白了,定金的概念和應用,這樣的購物方式看起來很輕鬆,但是要提醒您,交納定金的預付方式,你可得考慮清楚再下單。
相關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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