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子怎麼分?新婚姻法這條規定一定要知道!

婚前買房一直是大家關注的問題,最近就有朋友諮詢多叔,自己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一直還著貸款,離婚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在這給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通過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共同還貸部分,只要是婚後獲得的工資、收入,不管是一個人的還是兩個人的,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房產部分怎麼分,需要分情況來說。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貸款買了一套房,其中首付20萬,產權證上寫的小明的名字,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款10萬元,後二人感情不和離婚,此時還有70萬元貸款沒還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小明的名字,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房子八成要歸小明個人所有,首付款20萬是小明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兩人共同還貸10萬塊錢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配。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房子歸小明,小明歸還小紅5萬元共同還貸部分,剩下沒還清的70萬貸款債務歸小明。

估計該有人問了,如果婚前交了首付,婚後才取得房產證,房子還屬於小明?小明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表示雙方的交易已經基本達成,婚後取得產權證只是產權的自然移交,並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房子還是小明的。當然夫妻有協商的情況就另當別論了。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房產證上寫兩人名字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貸款買了一套房,其中首付20萬,產權證上寫了自己和未婚妻小紅兩人的名字。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款10萬元,後二人感情不和離婚,此時還有70萬元貸款沒還清。

產權證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雖然首付是小明一個人拿的,結婚後會默認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可協商分配房產份額,協商不成的可交由法院判決。

三、婚前一方付全款,婚前取得產權證

案例:婚前小明付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前取得了房產證,上面只寫了小明一人名字。

這種情況顯而易見,婚前小明用個人財產付了全款,完成了房子產權轉移,房子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婚前婚後房產認定標準以及分配原則

婚前婚後房產的認定標準,主要根據具體的交易時間、結婚登記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比如上面案例1中,小明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屬於產權的自然移交,房子還是會判定為小明的婚前個人財產。

另一方小紅可以提出分割以下兩類補償:

一是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比如案例一中小明小紅共同還款10萬元,要返小紅5萬元。

二是房子對應的增值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認為婚前一個人買的房子,婚後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就屬於共同財產了,能分一半房產,雖然加名字的有房子的份額,但未必是一半,具體要取決於出資比例、子女撫養權歸屬等更為複雜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判決原則

法院在判決的時候,鼓勵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才會根據上述因素判決房子、財產歸屬。

多叔覺得,上述財產分割的情況只有在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大家最好不要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影響夫妻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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