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簡史(1):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民族傳統和憲政基因

英國是世界憲政體制的鼻祖,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使用的代議制和立憲體制,均起源於英國。英國的憲政發軔於古老的中世紀,是基於民族的傳統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的量變累積而形成。正如約翰·密爾所說「英國的制度是生長出來的,不是創造出來的」。英國的憲政發展史幾乎貫穿了英國文明史的全部歷程,兩者密切相連,難以分開,因此我們的英國憲政民主史必須從英國的主體民族盎格魯撒克遜人進入不列顛島開始說起。

  英國憲政簡史(1):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民族傳統和憲政基因(5世紀-1066年)

  公元前8世紀從伊比利亞半島遷徙來了伊比利亞人和克爾特人,克爾特人中的一支名為不列顛,不列顛島由此得名,公元1世紀,羅馬帝國的大軍征服了不列顛島的部分地區,並將羅馬文明帶到了這個蠻荒之地,公元五世紀中葉,從歐洲北部而來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趁羅馬帝國崩潰,羅馬軍隊撤出不列顛島之際,渡過英吉利海峽,佔領了大不列顛島的大部分地區,從此以盎格魯-撒克遜人為主體加上伊比利亞和克爾特原住民,共同組成了英吉利民族的來源,「英格蘭」一詞的意思即為「盎格魯人的土地」。

  剛進入不列顛島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尚處於原始氏族部落階段,這些氏族部落在大不列顛島上建立了數量眾多的小國,通過一個多世紀的兼并戰爭和民族融合,到6世紀末英格蘭出現了七個規模較大的王國。公元598年基督教進入英國,英國東南部的幾個大國的國王隨後相繼皈依基督教,讓基督教很快成為了不列顛島各國的國教,基督教的傳播讓不列顛島上的居民第一次擁有了共同的信仰和文化認同,擁有了擺脫原始氏族蒙昧的先進文明,不僅促進了英國的統一進程也對不列顛居民的文明和民族文化的塑造產生了深遠影響。

  公元871年,幼年在羅馬接受教育的艾爾弗雷德大帝即位,不列顛島各族在他的帶領下擊敗了丹麥人,避免了不列顛島淪陷于丹麥維京海盜的命運,艾爾弗雷德大帝也因其卓越的才能和功績成為不列顛各民族共同的國王。在他的治下,強盛的威塞克斯王朝為英格蘭的統一打下了基礎。

  隨著艾爾弗雷德大帝以及其繼承人的不斷努力,統一的英格蘭逐漸形成,並於1066年諾曼征服後得到完全統一,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正式結束。

  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是英國走出原始蒙昧時代,走向文明的第一步,是塑造英國文明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決定了英國人的民族傳統、文化基因和歷史走向,因此形成英國憲政的大部分因素都深深埋藏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文化和社會傳統的土壤之中,對這一時期文化、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研究,能夠更好的了解英國憲政產生的原因。

(1)尊重法律和公共審判的法治傳統

  尊重傳統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留傳給後世英國人重要的民族性格,在遇到新的難題時,盎格魯-撒克遜人總是習慣在古老的傳統習俗和經驗中尋找答案,但尊重傳統並不代表著固步自封,尊重而不盲從,理性而不抱殘守缺,在傳統的基礎上逐漸改進和創新,讓英國人能夠將本民族的優秀文化得以傳承,讓英吉利古老的文明傳統不斷隨著時代的需要而煥發新生。正是對法律傳統的尊重和揚棄,讓英國人創造了在無成文憲法的情況下卻成為世界典型憲政國家的奇蹟。

  9世紀,艾爾弗雷德大帝在綜合威塞克斯法典、肯特法典和麥西亞法典的基礎上編撰了英格蘭歷史上第一部法典——《艾爾弗雷德法典》,艾爾弗雷德在法典的序言中寫道:「我,艾爾弗雷德國王,現將文明祖先尊奉的法律集中一起,記述下來。……我不敢寫進自己的法律,因為我不知道後人喜歡什麼[ 摘自程漢大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年版 第22頁]正是英格蘭人從國王到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從的民族傳統,讓英國法律的精華得以延續,讓英國傳統法律的權威性得以彰顯,讓13世紀簽署的《大憲章》到17世紀依然熠熠生輝。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法律是根據對社會習俗的總結而產生的習慣法,習俗是一種由下而上的社會約定俗成的行為規則,因此習慣法必然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約束力。

  但習慣法必須要有一個強制力的機構來執行才具有約束力,為了擺脫在自然狀態中規則的無序性和只能依靠個人力量來維護習慣法和自己的權利的情況,盎格魯-撒克遜人逐漸形成賢人會議、郡區法庭、百戶區法庭和村鎮法庭構成的四級司法體制,但當時的法庭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法院,不是通過職業的法官憑藉經驗和理性進行裁決,而是召開一個會議,通過所有人的討論,來決定判決結果。 

  這種公共判決的意義深遠:它提供了一種公認的、所有社會成員的權利都能得到保護的合法遊戲規則,法律的權威就建築在對這種遊戲規則的尊重上。所有的社會力量都必須承認法律的權威。正是以這樣的方式,英國的法律得以流傳並逐步地融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依靠公認的法規來處理各種民事事務的傳統逐步在民眾中紮下了根,這種基於公共意志而非個人權威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傳統,為英國逐步形成王在法下、王權有限、個人權利應受合法保護的民族認同提供了觀念基礎。

(2)崇尚自由和勇敢自信的民族性格

  盎格魯-撒克遜人自古就有一種從寒冷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帶來的崇尚自由的傳統,自由讓盎格魯-撒克遜人沒有深厚的尊卑觀念和等級劃分,更加註重對個人自由權利的維護和保障。而傳承了雅典自由精神的羅馬文明在不列顛島留下的自由印記,被隨後進入不列顛島的盎格魯-撒克遜人所吸收和融合,給自己的自由傳統留下了更為豐富和深刻的基因。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無不自豪的說:「自由是在兩千餘年前的雅典播種而由英吉利民族收穫的,它是成熟文明的精美成果」。[ 摘自阿克頓著《自由史論》 譯林出版社 第3頁]後世的《自由大憲章》《權利法案》中對自由精神的彰顯,對個人自由的追求和保障,無不體現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自由傳統之可貴。

  北歐寒冷的氣候也賦予了盎格魯-撒克遜人勇敢而自信的氣質。孟德斯鳩認為氣候的差異對人的性格的塑造影響很大「寒冷的空氣使體表纖維末端收縮,這不僅增加了纖維的彈性,並且有助於血液從纖維末端流回心臟。寒冷的空氣還縮短了這些纖維的長度,因此,它通過這種方式增加了它們的力量……因此之故,生活在寒冷氣候的人就更有活力。心臟的跳動和纖維末端的反應更強烈,分泌更平衡,血液流向心房也更有力;在相互循環之中,心臟也變得更加有力。這種能力的增強必定會產生許多效果,比如變得更自信,也就是更勇敢;對自身的優點有更多認識,也就是少了些報復之心;對自身安全感的提供,也就是更加坦率,更少猜疑、詭計、陰謀。最終,就必然形成很不一樣的性格。[ 摘自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第510-511頁]

  除了勇敢、自信和追求自由的性格以外,孟德斯鳩還認為不列顛島終年陰冷潮濕,缺少陽光的氣候養成了英國人不耐煩的性格,「不耐煩的性格自身並沒有多嚴重,然而當它和勇敢結合起來時,那就會變得非常厲害。它和輕率不一樣,輕率使人毫無目的地從事或同樣地捨棄一件事情。它更接近於固執,因為它源自對病痛的一種極其鮮活的感受,甚至不會因為習慣於忍受而有所減弱」[ 摘自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第535頁]不耐煩的性格讓英國人很難忍受專制統治對個人的壓抑。

  勇敢、自信、對自由的熱忱追求加上不耐煩的性格,讓專制政權想在不畏強權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裡紮根變得非常困難,為自由主義的憲政民主在英吉利民族中成長提供了助推作用。

(3)賢人會議與王權有限的政治傳統

  5世紀,剛進入不列顛島的盎格魯-撒克遜人還處於原始氏族部落的階段,政治上原始民主的色彩濃厚,在佔領不列顛島直到1066諾曼征服的幾百年里,盎格魯-撒克遜人一直很好的保留了從北歐森林裡帶來的氏族民主體制。

  盎格魯-撒克遜人早在北歐大陸生活時,政治上採用的是一種帶有血緣關係的直接民主制——民眾大會,在進入不列顛島之後,隨著人口的增加和氏族血緣關係的瓦解,民眾大會已經不符合需要,帶有精英政治和議會政治色彩的賢人會議逐漸產生,賢人會議由高級教士和貴族代表組成,由國王召集召開。

  早期的「賢人會議」可以根據世襲原則選舉王位繼承人,具有廢黜不稱職的國王,另立新國王的權力,到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晚期,隨著王權日益強大,賢人會議逐漸變成了國王的咨議機構,輔助國王處理王國內外大事,與國王共同治理國家。

  賢人會議的權力雖然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晚期遭到削弱,但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依然保存了下來,賢人會議的同意是國王決策合法性的來源,是國家最高權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賢人會議的歷史傳統為中世紀議會的建立提供了標準範例,是英國中世紀封建議會和近現代代議制度的原型。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除了中央權力機關具有國王與賢人會議的分權制度之外,在地方政府中,郡長與郡區會議、百戶長與百戶區會議也具有類似中央的分權參政性質,這說明分權制度和民主參政是盎格魯-撒克遜人從上到下的普遍的政治形態。 

(4)政教二元與王在神下的宗教思想

  基督教自從598年進入英國之後,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到公元10世紀,已經深入民間,滲入了英國的文明,成為英國人生活的一部分。基督教以它強大的信仰力量深深的影響了英國人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並深刻塑造了英國的政治格局。

  中世紀的基督教會在我們的印象中,幾乎完全是一種負面的形象,它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壓制了科學和文化的進步,是歐洲走進「黑暗中世紀」的罪魁禍首,但中世紀的基督教會並非一無是處,在壓制王權,弱化王權的神聖性和權威性方面,教會起到了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因為教會的存在,使在意識形態上限制王權成為可能。

  《聖經》里有一段簡短的對話:「他們說:「『主啊,你看!這裡有兩把劍。』」耶穌說:『夠了』」。[ 來源《新約聖經·路加福音》22:38]中世紀的神學理論家將這段對話衍化為雙劍理論,即上帝給了教會兩把劍,一把留給教會掌管神權,一把由教會交給國王掌管世俗事務。由於王權之劍是由教會經手交給國王的,因此衍生出王權是上帝的代表——教會所授予的,因此王不僅在神下,而且在教權之下。

  中世紀的教皇修格拉斯在494年對皇帝的信中對此有過一段更加具體的表述「皇帝陛下:這個世界首先由兩種權力統治著:牧師神聖的權威和皇帝的權力。兩者中牧師的責任更重些,因為在末日審判時,他們要就國王的命運向上帝作出交代。您知道,最仁慈的兒子,儘管您的尊嚴高踞全人類之上,不過在負責神聖事務的那些人面前,您需虔誠地低下高貴的頭,並從他們那裡尋求得救之道。您明白,根據宗教制度,在神聖事務的接受和正確管理問題上,您應該服從而非統治。在這些事務上,您依賴他們的判斷而不是使他們屈從於您的意志。因為,如果主教們視您握有的皇權為神所授,在世俗事務中服從您的法律,那麼請問,您應該以怎樣的熱誠服從那些負有管理神聖事務之責的人們呢?[ 摘自叢日雲著《基督教二元政治觀的形成》來源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由於教會掌管了基督教世界的精神生活和意識形態的話語權,國王不僅無法控制臣民的意識形態,而且必須依賴教會的授權以獲得執政的合法性。這種王權掌管世俗事務,基督教會掌管人的精神生活和行為準則的二元分立的統治模式,讓教民只能給予王權有限度的承認,降低了國王在人的內心的價值,在教民的心中,被教會祛魅的王權高於自己但低於上帝和教會

  因此英國民眾對王權的敬畏不會像東方專制國家那樣絕對和不可動搖,這就讓貴族和人民以上帝和自然法傳統的名義合法的限制王權和反抗王權成為了可能。為憲政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精神支持和意識形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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