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觀察:《2017年投貸聯動研究報告》發布,商業銀行投貸聯動發力,或成銀行轉型新風口
近年來,中國步入經濟增速明顯放緩、經濟結構亟待調整的新常態。在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大眾創新、萬眾創業」逐步成為政府支持產業升級的重要方向。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催生了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旺盛。但是由於初創型企業具有輕資產、高風險、缺乏抵押物等特徵,與商業銀行傳統信貸業務不能有機匹配,融資問題成為困擾科技型中小型企業發展的難題,在此背景下,投貸聯動應運而生。2016年4月20日,銀監會、科技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公布了首批投貸聯動試點。首批試點包括5個試點示範區與10家試點銀行,其中包括北京中關村、武漢東湖、上海張江、天津濱海、西安五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恆豐銀行、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共十家銀行機構。
投貸聯動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和PE等投資機構達成戰略合作,在投資機構對企業已進行評估和投資的基礎上,商業銀行以「股權+債權」的模式對企業進行投資,形成股權投資和銀行信貸之間的聯動融資模式。投貸聯動業務跨越了商業銀行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鴻溝,將債務融資與股權投資相結合,既有效地增加金融供給總量,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又能解決初創型科技企業融資需求與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不相容這一難題,因此成為政府推動創新驅動戰略實施的重要選擇。投貸聯動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商業銀行解決了傳統業務支持企業帶來的風險收益不對等的問題,提升了銀行機構投資熱情,同時投貸聯動為商業銀行涉足股權投資提供了可能,有助於推動銀行業向混業經營、全能型銀行轉變。隨著直接融資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利率市場化的加速推進,投貸聯動模式日益受到眾多銀行的青睞。
本專題報告從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業務的基本模式入手,結合國內外相關案例,詳細闡述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業務的開展情況以及可能面臨的阻礙,為廣大商業銀行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提供詳細的信息及深入的分析。
非試點商業銀行投貸聯動的方式
模式一:銀行+子公司」模式
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多數已通過參控子公司模式建立了股權類投資機構,但由於《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進行股權類投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股權類直接投資機構絕大多數都設在境外。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機構後,向其推薦優質客戶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客戶不同發展階段提供相應貸款和其他服務產品支持,提升本行綜合化金融服務水平。在這種模式下,由於子公司屬於銀行集團內部機構,決策鏈條縮短,溝通成本降低,集團化綜合經營優勢明顯。
模式二:銀行+VC/PE」模式
(一)銀行只參與貸款與金融服務,不分享股權帶來的收益
「銀行+VC/PE」模式是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探索投貸聯動的主流模式,也是為了幾年商業銀行會選擇的主要投貸聯動方式之一。對於股權投資機構已投資進入或即將投資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及相關金融產品的支持,並同時鎖定被投資企業包括顧問諮詢服務及資金結算等業務,實現股權與債權的結合。
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初期,主要是以投貸聯動模式為主,即銀行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與部分股權投資機構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並跟蹤和適度介入合作機構推薦的 企業,建立與股權投資機構信息共享、風險共擔機制。
(二)銀行通過選擇權貸款,未來分享股權溢價
銀行為了分享股權投資背景下債權介入帶來的超額回報,與合作的風險投資機構建立一種選擇權(期權),即在貸款協議簽訂時,約定可以把貸款作價轉換為對應比例的股權期權,當融資企業通過IPO、股權轉讓、或者被併購等方式實現股權溢價後,可由風險投資機構拋售所持的這部分股權,將收益 分給銀行,從而實現收益共享和分成。通過這樣的方式,銀行一方面規避了監管的限制但又同時分享了企業的股權回報,另一方面通過與創投機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 風險緩釋的作用,相比於銀行,創投機構在對於創業階段企業的篩選上具有更強的專業能力,從而保證獲得融資企業的質量。
該種模式規避了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直接股權投資限制,並在實現貸款利息收入的同時,可以享受股權投資的超額溢價收益,與其貸款資金進入階段所形成的高風險程度形成合理配比。從本質上看,商業銀行的該種獲利邏輯實現了與投資機構相同。但受限於風險管理制度、業務發展理念的不同以及專業人才的匱乏,目前開展此類業務品種的國內商業銀行數量和成功案例較少,尚處於初期和摸索階段。
投貸聯動發展的積極意義:
一、解決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銀行貸款作為企業的間接融資方式之一仍是我國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但該融資方式主要在大中型企業間發揮作用。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由於固定資產少、缺少可抵押資產、經營發展前景不明,在金融分業經營環境下,商業銀行難以取得與高風險相匹配的高收益,因此很難獲得銀行貸款。投貸聯動通過商業銀行和通過VC、PE等風險投資機構的結合有效降低了銀行授信風險,擴大了銀行收益,為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打開了空間。
二、推進銀行業混業經營: 投貸聯動試點的放開或將成為銀行探索混業經營的起點,為銀行後續經營範圍的進一步擴大打下基礎。對銀行來說,部分開放商業銀行股權投資資格有利於銀行業務模式的轉變,對銀行培養投行化的思維模式有所助益,長期有利於銀行估值提升。
三、豐富銀行的業務模式:從短期來看,考慮到中小科創類企業的自身體量有限以及高風險特徵,銀行仍會在審慎經營的原則下開展業務,因此並不會對銀行帶來很大的業績彈性,但我們認為投貸聯動更大的意義在於機制變革,這也為未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放開埋下伏筆,對銀行來說,部分開放商業銀行股權投資資格有利於銀行業務模式的轉變,對銀行培養投行化的思維模式有所助益,長期有利於銀行估值提升。
投貸聯動面臨的阻礙:
一、政策限制和監管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對企業的直接股權投資。因此,國內大部分商業銀行主要通過與風投企業合作,曲線進入股權投資基金領域。目前只有10家試點銀行有資格直接設立投資子公司進行投貸聯動業務。另外,股權投資期限一般較長,銀行需要和風投機構承受相同的壞賬風險,但目前監管部門在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方面尚沒有配套措施,這也使商業銀行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時面臨後顧之憂。
二、商業銀行與投資機構風險與收益容忍度的衝突: 商業銀行著重低風險容忍度,追求資金量大、薄利、防禦性風險管理,而VC/PE等投資機構著重高風險、高收益、成長性更大的企業上,追求資金量小、高利、超額收益攤薄風險。同時,商業銀行在投資決策上反應速度明顯慢於市場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即便在銀行內部成立事業部制的股權投資部門,在商業銀行審批機制、考核機制的大背景下,商業銀行在投資決策流程期限、審批流程機制上都會很難同步與非銀行投資機構的步伐。
三、商業銀行投資退出與資金期限存在錯配: 商業銀行參與股權投資的資金為有固定期限的特徵,因此在股權投資市場中會存在資金期限錯配等問題,銀行在參與股權投資時也往往會提前鎖定投資期限和退出的方式。在銀行投資前線有限的情況下,銀行提前退出將喪失良好的投資增值機遇並面臨未上市企業普遍存在的估值難題和交易對手有限的問題。
投貸聯動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一、銀行層面: 商業銀行機構斷應積極完善投貸聯動的風險防控保障機制,通過深化改革,提升和挖掘風險管理的效率與潛力,優化內部信貸業務操作流程,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同時也要強化和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完善風險評估與防控機制,落實監管層面對於機制隔離、風險隔離和風險緩釋的要求。更要通過培訓提升員工的業務技能和風險識別能力。具體貸款投向上,也要注意分散行業風險、不宜過度集中在某個行業或領域,對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產能過剩行業等應設定可控的風險限額。
二、PE/VC等投資機構層面: 各類型金融投資機構要注意約束投資比重,投資槓桿要適度。在投貸聯動進行過程中,盡量避免銀行承擔過大的企業創新風險和投資風險。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初創期企業,在投貸聯動比例上要有有所控制,對初創前期的企業,風險投資的比重應更大一點,對初創後期的企業,銀行貸款的比重可適度提高一點。銀行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與投資機構積極配合,彈性把控,做好聯動銜接。
三、對於各級政府部門: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積極支持初創企業的發展,針對此類投貸聯動提供儘可能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緩解銀行的信貸風險。除此之外,政府還可以設立補償機制,對於失敗投資提供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補償,降低銀行損失。
四、對於各級監管方:監管方要深化對投貸聯動各環節的監管機制,避免銀行承受與收益不相配的投資行為,防止投資者追求利益而過於激進,確保投貸聯動良性發展。同時也應重視監管的頻率的力度,嚴防非法行為產生,避免產生跨市風險。
結語:
在傳統的信貸文化中,商業銀行作為間接融資的服務提供商,主要服務於成熟企業,屬於風險厭惡型金融機構。相對應的,股權投資基金作為直接資本供應者,追求的是風險收益,投資對象主要是高新技術及高成長性的新興企業,投資風格較為激進。
但新的形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與股權投資的合作。商業銀行可以為股權基金提供配套融資和財務顧問服務,最大限度的提升基金及基金所投資企業的價值。相應的,股權基金也可以為銀行培育成熟的企業,彌補銀行信貸的不足,共同提升企業價值。未來的商業銀行需要與股權投資基金進一步突破傳統的藩籬,共同走向發展與進一步融合的道路。
【來源:清科研究中心 作者: 韓青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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