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VS人情:孰先?孰後?
於歡殺人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當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併審理。聊城中院隨後做出判決: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社會輿論上,出現了嚴重的分歧。對此,社會各界也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究竟是法律至上,還是情大於法?
中國目前來講是依法治國,但是我們離真正的法治國家還是有很遠的距離,也許是過猶不及的緣故吧。一方面我們太過於要求法律的嚴苛,像是法不徇情之類的話,經常被人們掛在嘴邊,似乎法律就應該是個鐵面無私的包公,一旦觸犯法律,就必須受到懲罰,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才能夠鎮住那些魑魅魍魎。
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卻又抓著個別人的「人情」,用以徇私舞弊,又或者在犯罪以後,各種叫嚷著博取同情,作為逃脫罪責的借口。經常聽朋友說,在犯罪之後,在法庭上一定要表達出自己的悔過之意,這樣也許會博取一些法官的同情,從輕處理。
其實,法律不應該是冷酷無情的,人情也不該是這般的人情。
聽說過這樣一句話:「多數的人情,稱其為道理;多數的道理,稱其為法律條文。」
法律不應該是高高在上,給人以面目可憎的感覺,也不該是握有生殺予奪之權的洪水猛獸,而應該是多數人的人情,意志所集中體現的形式表現。
與我們對應的西方來講,「陪審團」制度,就是對「法不外乎人情」最好的詮釋。
西方人認為,個人的權益高於一切,以「個人」為出發點 , 實現人的價值。在法律面前同樣如此。
在這裡引申出來兩個概念1正義觀念2人文關懷。
如果沒有正義觀念,面對惡質行為,不能有效制止,就會信仰暴力,產生權貴壟斷。如果沒有人文關懷,就會變成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造就民粹。
法律不外乎人情。 這裡的「人情」,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人情,是給予慈悲或寬恕的人情。 舉個例子。 因為要追求正義,所以要關阿扁;因為要講慈悲,所以還要放過吳淑珍。
這兩個條件,比法律本身,還要珍貴。
回應人心訴求,審視倫理情境,才有司法正義!
-end-
推薦閱讀:
※程序正義是正義之本
※今日說法2017案列分析?
※結婚買房將來離婚如何分割(一)——婚前全款買房(1)
※拳王和他的法案——阿里法案和中國職業拳擊
※在法律上持玩具槍打劫算持槍搶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