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不信法,後果很嚴重!

小編在諮詢中經常發現,很多當事人在面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應對辦法就是信訪。往往是在信訪了很長時間沒能收到效果,甚至在信訪過程中遭到地方政府人員的威脅、抓捕、拘禁、毆打等嚴重打擊後,才會想到向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信訪不信法」的情況在被徵收人之中仍十分普遍,隨之給維權行動造成了一系列負面、消極的影響。那麼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執著於信訪,究竟會給自身帶來什麼樣的嚴重後果呢?又是哪些錯誤的思想觀念,導致了被徵收人沉迷於信訪而不能自拔呢?

其一,「告御狀」「攔路喊冤」心態。「信訪不信法」觀念的存在,是由於老百姓一些根深蒂固的觀點造成的。很多被徵收人熱衷於「進京上訪」,長期奔波於家鄉和首都之間,冒著遭遇地方人員截訪的重大風險。如今已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同於有皇上那年,矛盾、糾紛不可能仍依靠某位政府高官「拍板」來解決,而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基於此,「向官府告狀」這種封建年代解決糾紛的傳統已然過時,並不適用於當今的社會。

其二,請律師花錢,信訪不花錢。這個觀點或許在短期內正確,但問題在於被徵收人所關心的是自身的徵收補償數額能否實質提升這一結果。而為結果計,聘請專業拆遷維權律師這條路顯然受益更大,風險更小。我們不僅要關注花不花錢,更應關注所花的錢與所獲得的收益之比。何況,許多信訪曠日持久,被徵收人在舟車勞頓之間同樣花費了不少錢財,且若採用「走訪」形式又會產生所謂的「誤工損失」,實際花銷未必不及聘請律師的律師費。

其三,一些被徵收人走上信訪之路純粹是出於從眾心理、抱團心理。殊不知《信訪條例》第18條明文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據此,所謂群體性上訪事件中,信訪人極易因觸犯法律而面臨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聘請律師走法律途徑維權,同樣可以「組團」實施,律師代理費也會因此而降低不少,代理的效果也可能會更好,被徵收人完全可以嘗試。

長期的信訪給被徵收人帶來的嚴重後果,更是一般老百姓所難以承受的。其一,案子拖延以致錯過維權時機。征地拆遷維權是一個一環扣一環的過程性事件,任何事情當做的條件成熟時,都是宜早不宜遲。一旦因信訪而耽誤了複議、訴訟的期限,就等於堵死了法律途徑維權這條道路,實在得不償失。其二,遭遇各種形式的人身打擊。實踐中臭名昭著的截訪如今仍頻繁上演,一旦外出走訪的信訪人被扣,就極可能面臨非法拘禁、毆打謾罵、強制遣返等一系列惡劣後果,這將沉重打擊被徵收人維權的信念與信心,很可能實現將其意志徹底瓦解的目的。

其四,也是最為嚴重的,即面臨各類法律制裁、懲處。《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綜上可知,這些規定帶有一定的「口袋性」,即很多似是而非的情形都能被歸入其中,信訪人在走訪中落入彀中的風險很大。所謂「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長期信訪的「上訪戶」們鮮有未領教過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的。且當行為性質嚴重到一定程度時,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後果將難以估計。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地方政府人員往往能夠採取手段「誘使」被徵收人違法犯罪,從而達到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放棄維權行動的最終目的。歸結起來就是一句話:信訪不信法,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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