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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借殼新套路,夢網榮信變更承諾,投行圈都炸鍋了

真是活久見,監管層說了好久的嚴禁規避借殼,結果迎來了市場的創新玩法。雖然股市低迷,依舊不忘初心。

1)變更承諾

這個創新玩法出自夢網榮信。重組時為了不構成借殼而做出的公開承諾,在重組後卻輕易變更,最終達到了借殼目的。

夢網榮信昨日發布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左強和厲偉、崔京濤擬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公司最大自然人股東余文勝成為新任控制人,其將解除在重組時所做的《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

公司昨日稱,未來計劃通過資產處置逐步退出電子電力行業,而2015 年收購的夢網科技目前在移動信息即時通訊領域穩居行業龍頭地位,是公司未來重點發展方向。在此背景下,鑒於實際控制人左強、厲偉、崔京濤對於移動互聯網運營支撐服務並不具備相應的管理和經營經驗,三人擬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由余文勝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掌控上市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2)控股權

這事兒的看點在哪裡呢?要結合之前的動作來看。

夢網榮信原名榮信股份,公司於2015年進行重組,通過發行股份+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包括余文勝在內的夢網科技全體股東持有的夢網科技100%股權,同時進行配套募資。

公司重組前,控股股東為左強和深港產學研,實際控制人為左強以及控制深港產學研的崔京濤與厲偉,重組完成後,左強三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16.8083%股份,夢網科技董事長兼總裁余文勝持有上市公司14.8093%股份。

儘管只有2%的持股差距,但雙方為了保持控制權結構不變做出了諸多承諾。

一方面,原股東承諾交易完成後36個月內,保持實控人地位不變化;交易完成後12個月內,不直接減持;交易完成後12個月內至36個月期間,始終保持較余文勝多2%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持有夢網科技逾45%股份的余文勝則承諾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內容包括了交易完成36個月內不對大股東控制地位提出異議,若對方減持則配合減持,以保持持股差距2%,不擴大表決權,不採取一致行動;12個月內不主動增持等等。

「浙江資本圈」的讀者都知道,是否構成借殼,主要指標有兩個,1、控股權變更;2、主營業務變更。兩者同時滿足,就構成借殼了。

對照著看夢網榮信,主營業務變更了,實際控制人沒變。他們煞費苦心做出的種種承諾,就是為了規避借殼。不然,審核嚴格力度可就大多了呦。

結果呢,畫風一轉,現在要撤銷承諾了。相當於監管層一轉身,馬上就搞了個大動作。

3)逆向模式

所以「浙江資本圈」一直強調,不要相信任何承諾,就是一張紙,可以燒了、吞了、沖馬桶了。之前一汽還出具過不可撤銷的承諾,後面照樣也沒兌現。所以啊,信啥呢?信春哥吧。

原來大家的玩法還是,先易主,再注資。或者易主後,收購第三方資產。現在這個創新,先斬後奏,堪稱「先注資、再易主」的「逆向」模式。

一旦相關承諾更改或者變通成本低,那麼相關利益方完全可以憑藉承諾「暢通無阻」,待到方案實施之後再謀後手,從而完成實質借殼。

那麼,即使某會反對,這事兒能成行么?按慣例,承諾變更並不需要某會審核,所以他點不點頭並不重要。

再說了,即使不同意。現任的實際控制人總可以賣股票吧,股權比例降下去,二股東自動就上位了,也控制了董事會,到時你承認或不承認,他就在那裡,不生不滅。

我們再來看看處罰措施吧:根據目前重組管理辦法,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擅自實施重組上市的,交易已經完成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為啥投行對這個很敏感呢?夢網榮信重組的資產規模,在當時的規則下,是不構成借殼的。如果放到現在,妥妥的借殼沒跑了。所以,他修改承諾,可以說是個別情況,但如果大家群起效仿呢?

4)財務顧問

這次承諾變更,值得一提的還有獨立財務顧問——華泰聯合證券。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

1、公司實際控制人左強、厲偉及崔京濤本次承諾變更及股東余文勝解除《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關聯董事已予以迴避,公司獨立董事已發表獨立意見,該次事項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合法合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有關規定。

2、本次股東變更及解除承諾事項屬於股東大會決策許可權,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承諾方及關聯方需迴避表決。綜上,獨立財務顧問對夢網榮信股東變更承諾事宜無異議。

昨天,華泰證券控股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7]4號),原文如下: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作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的財務顧問,對標的資產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的核查不充分。

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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