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好辯手-個人辯論賽 初賽辯論稿
大家好,我選擇的辯題是當今中國應不應該徵收遺產稅,我的觀點是當今中國不應該徵收遺產稅。下面我將從法律層面和現實層面對我的觀點加以陳述。
首先,是法律層面,分析如下:
我國遺產法明確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自然人的財產繼承權不過是其財產所有權在死後的延伸。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由此可知自然人取得繼承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直接規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制定,也就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基於下列三種原因取得法定繼承權:(1)婚姻關係,(2)血緣關係,(3)撫養、贍養關係。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必須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
如果對法定繼承權取得的財產徵收遺產稅,這毫無疑問是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份權的侵犯,因為法定繼承是嚴格建立在人身關係的基礎上的,親屬身份權是法定繼承的來源。即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特定身份關係為前提,離開了這種身份關係就不會有繼承權的發生。所謂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身份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所以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權取得這份遺產,故直接對該遺產徵收遺產稅顯然侵犯了公民的身份權。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如果對遺囑繼承權取得的遺產進行徵稅,這顯然是對被繼承人財產處分權的侵犯,因為這些遺產實質上是被繼承人直接意志的體現,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真實、自願的意思處分自己合法私有財產的權利。遺囑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繼承法上的體現,其最大的法律意義在於徹底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此外我國憲法也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行使繼承權和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都是私權利的範圍,稅收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之一,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私權利不違法即自由,公權力無權也沒必要進行干涉。
此外取得遺產的方式還有遺贈扶養協議,所謂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簽訂的,由遺贈人設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有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即撫養人是在履行了一定義務之後才能取得遺產。在此種繼承下,公民履行義務時被要求完整履行,繼承權是與之對應的權利,為什麼到了權利的時候卻要被打折扣呢?這顯然違背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再者如果對遺產徵稅很可能會導致稅收的重疊,尤其是在同時具有高稅率的情況下。比如遺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遺產在轉移至繼承人的過程中,既要繳納遺產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容易造成更高的稅務負擔。從全球範圍看,遺產的分配中,也會在特定條件下徵收雙重稅,比如,如果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被繼承兩次,也會發生令人難以接受的高額國家雙重稅收。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以因為這些財產從一個人手裡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就對其再次徵稅呢?這顯然很不合理。
以上我從法律層面分析了當今中國不應該徵收遺產稅的理由。其次,我將從現實情況分析:
本傑明?福蘭克林在1789年說:「除了死亡和稅收,沒有任何事是確定的。」在我印象里,只有一件事比這兩件事更不幸:那就是這兩者結合——死亡+稅收=遺產稅
管理學家亞當斯密也曾提出:公平、確實、便利、節省的稅收四原則,本義是為了保障新生資產者在納稅過程中的利益,此後卻被資產階級國家用來奉為解決社會矛盾的要義,雖然很多西方國家已經開始徵收遺產稅了,但在全球範圍內,遺產稅的實施阻礙了個人投資,或迫使他們進入「不道德的」公司,國際因素和大環境大都在逃避註冊和被控制。以遺產稅的方式在世界範圍內註冊財產在理論上是最高形式的公正,然而在現實中是過於理想化的,因而實行起來是非常困難的。遺產稅造成的經濟損失導致已經在實行徵收遺產稅的國家廢除了或希望廢除該稅種:阿根廷在1976年廢除此稅,並以每年徵收家庭財產稅代之;加拿大聯邦及大部分省在70年代廢除了遺產禮品稅,並在所得稅中增加因死亡獲得財產稅;奧地利也在80年代初廢止了遺產稅。
另外回顧我國國情,認為當前中國還不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原因如下:(1)是相關制度基礎不完善,如財產登記制度、物權法等;造成對財產的登記和評估難以進行,且評估是一個即費時間又複雜的過程,並經常引起糾紛。私有經濟成分體制越不完善,登記和評估就越難進行。(2)是公平的作用有限,遺產稅為國家稅收做出的財政貢是非常小的。很多人認為徵收遺產稅可以減少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但這並不是根本的解決方法,甚至會引起公民和社會的不滿;(3)是中西文化的差異使得不同國家的人民對遺產稅的理解不同,中國人通常喜歡遺產家傳,因此難以接受被強行徵收遺產稅;(4)是操作上有難度,如果一個人本身就沒有財產或者只有少量財產,卻繼承了一棟別墅,而此時徵收遺產稅該如何執行呢?難道拍賣別墅?這顯然不能使遺產完整權得到保護,再例如何時執行?或者如果繼承來的遺產在被徵收遺產稅前毀壞或滅失又如何執行?此外胎兒、新出生嬰兒和兒童以及一些殘疾人繼承遺產是否也應該徵稅呢?等等這一系列情況都是現實生活中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由此可見,綜合考慮當前現實情況,當今中國還不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現實層面,當今中國都不應該徵收遺產稅。
最後引用「波恩遺囑」中短短的一句話:「因為頭腦清醒,我把錢都花了。」我事後反思,又加了一句話,以在震驚之後,給我的近親一些精神上的振作。「我願我的子孫擁有創造力。」
遺產稅自它產生之日起就從未有過收益,卻在經濟上具有普遍的破壞性。
我的論述完畢,謝謝大家!
ps:以上只是愚人淺論僅代表個人觀點,只是自己在學習的過程中的探索或是疑問,思辨以解疑,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推薦閱讀:
TAG: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