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人大版)》各方意見匯總研究報告(轉載)

來源:搜狐網 2016-02-19 16:13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貴機構已經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上網徵求意見。經收集閱讀整理社會各方反饋意見110條,逐條進行匯總研究分析歸納為3個原則問題和3個技術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我的意見如下,並形成《社會各方意見匯總研究報告》供你們參考。

祝祖國好運,祝中醫好運!

王錫寧

2016年1月25日

註:請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中醫藥法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人大版《中醫藥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社會各方意見匯總研究報告

報告人:王錫寧/文

報告時間:2016年1月23日

【王錫寧簡介】腦外科醫生(西醫),曾任蘇州國家安全局第1代軍用互聯網研發小組-負責人,曾任解放軍總後衛生部病例分析研究課題組-組長助理,曾任衛生部醫療質量安全監測CHQIS課題組-研究員,現任北京大學醫院診療流程研究課題組-副組長,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獨特診療技術規範與評價研究」課題組-特約研究員,國家973計劃預選題SQ2013CB081578: 生命空間自組織系統研究-首席科學家,兼任中國民間療法研究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智慧城市論壇專家委員會:智慧醫療專家委員,國際生命物理學論壇專家委員會:生命科學專家委員 ,E-mail:wang.xining@163.com

備註:王錫寧:2004-2013十年間參與完成衛生部兩個重大課題科學研究「中國臨床路徑管理研究」和「中國醫療質量指標體系研究」,研究成果均已轉化為國家標準。2010年參與發改委國家「十二五」衛生行業信息規劃設計,是衛生部「醫院評審標準」、「臨床路徑標準」、「醫療質量控制標準」、「新病案首頁標準」等一系列重要現行政策草案的幕後執筆人之一。

【報告正文】

三個原則問題:

1、法案名稱問題?

法案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建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統醫藥法(簡稱中醫藥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傳統醫藥(簡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修改理由:這是原則問題,憲法中表述為傳統醫藥,因此,應該充分尊重各民族醫藥獨立訴求並與憲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用簡稱中醫藥法與國際接軌。

2、科學領導立法?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 康,制定本法。

建議修改為: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1:憲法要求保護傳統醫藥,中醫藥發展是從憲法獲許得到特權。

修改理由2:我們同意立法要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這是原則問題。但要尊重一個事實:公眾媒體對科學認知水準低於科學家,主流科學家對科學認知水準低於前沿科學家。因此,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中,立法者要聽取主流科學家意見,立法者更應該優先採納少數前沿科學家的意見。

修改理由3:權威性的「醫學證據金字塔」由加拿大衛生部一個工作組(CTFPHE)1999年提出:醫學證據能力從低到高分別是Ⅴ級證據(指專家個人意見)、Ⅳ級證據(指專家委員會意見)、Ⅲ級證據(指觀察性病歷統計研究)、Ⅱ級證據(指小樣本隨機對照組(RCT)研究)、Ⅰ級證據(指大樣本數據薈萃(Meta)分析研究)。現代西醫的主流科學家主要採用Ⅱ級證據(指小樣本隨機對照組(RCT)研究)——隨機對照組研究注重有效性研究(缺陷是完全忽略無效性樣本)。前沿科學家從古中醫採用證據(不是上千例而是上千年經驗積累)主要採用的是頂層Ⅰ級證據(指大樣本數據薈萃(Meta)分析研究)——大樣本薈萃研究注重有效性和無效性雙向研究(正是因為有前沿科學家對中醫99%的無效案例和1%的有效案例進行客觀大樣本雙向研究,因此才會有屠呦呦和青蒿素的今天,這是頂層證據能力高於下層證據能力,前沿科學家科學認知水準高於主流科學家科學認知水準的活生生的例子)。科學在不斷發展不是殭屍,立法者不要被所謂的「科學家」嚇倒,也不要被所謂的「主流科學家」綁架,立法者應該胸懷天下放眼古今,大膽採信少數前沿科學家的意見,勇敢和義不容辭為國家人民謀福利,不辜負祖國人民的重託。

3、西醫領導中醫?

中醫藥不能有特權嗎?

行業立法需要保持統一性,但是從本質上講西醫和中醫不是一個行業,西醫診療採用工業化(產品流水線作業)模式目的是處置人患的病;中醫診療採用個性化(個體作業)模式目的是處置患病的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健康職能體系,彼此不能互補也不能替代,況且醫療對人的健康只起8%的作用(WTO)。從法理上講根本不能採用統一的法律行為規範。

西醫採用的是醫學Ⅱ級證據(指小樣本隨機對照組(RCT)研究),中醫採用的是醫學頂層Ⅰ級證據(指大樣本數據薈萃(Meta)分析研究),中醫的證據能力級別高於西醫,因此,西醫根本沒有資格領導中醫,這也是原則問題。

西藥主要成分是化合物針對體內病灶靶點產生化學作用,西藥只能從工廠生產必需吃入人體涉及人體診療權,因此需要司法准入;中藥主要成分是混合物針對體內陰陽失衡產生物理作用,中藥可以從天然物質獲得不必吃入體內涉及人體自愈權,自愈權是生命主權,自愈權是生命體從天然物質方法獲取健康的特權,人體從天然物質方法獲取健康的特權就像從水、空氣、陽光獲取健康的特權一樣是與生俱來,因為在我國長期以來舊法交織、人體自愈權已經被依法取締,因此,為中醫藥立法是保護人體自愈權維護生命主權名正言順且迫在眉睫。

從人道和倫理講,一種應用於常見疾病的技術,即使對80%的患者有積極意義,也不應該將這種技術推廣到全部患者身上。因為其餘的患者不應該為了那些多數患者而放棄生命和健康。因此,醫學上真正符合人道精神和醫學倫理的是個性治療研究,也就是要通過更為精準的分析,力爭對個別患者制定更符合他的治療方案,個性化治療正是中醫藥實踐價值的精髓。因此,西醫相比之下落後中醫數千年,西醫不配領導中醫。

請立法者要特別重視這個事實:醫療是患者通往健康之路,也許是必經之路,但肯定不是唯一之路。如果使患者健康還有另一條路可以選擇;如果還有一條更安全、有效、廉價且利益患者的健康之路的確存在而向患者隱瞞,或者我們只是聽說、或者那只是個案、或者屬於非法行醫;故意拿患者一生積蓄和生命去表演醫療99%的無效努力是非故意謀財害命,從倫理上已經違背了醫者誓言。

美國當前醫保改革方案有三大政策目標,一是保護保險服務的消費者,二是給無保險的人提供醫療保險,三是降低醫療保險成本。概括為「全民醫保」和「績效付費」。績效付費是在法定DRGs(診斷相關分組定額預付款制)付費基礎上與醫療質量掛鉤,從預付費的定額中扣除因醫療質量缺陷導致的次生醫療費用。績效付費方案在美國引起醫療界恐慌,因為醫療質量缺陷導致次生醫療費用通常是本病醫療費用的3-5倍,一旦實行醫保績效付費,醫療機構及醫藥產業鏈將面臨崩潰。績效付費政策困局凸顯出現代西醫致命缺陷:只對疾病負責、不對生命負責。所有準入的藥物和器械在法律上都允許存在符合統計學規律的致命缺陷,這些合法的缺陷普遍潛藏致命危機又長期受到司法呵護及商業利益驅動,患者被迫要承擔一切風險和全部費用,不但會犧牲患者生命,還要佔用大量醫保資金。因此,績效付費才會引起美國醫療界恐慌,恐慌是因為現行體制忽然被剝去合理合法外衣,顯露出罪惡的動機和不人道的底線。因此,全社會應該深刻檢討西醫,立法者應該逐步取締西醫。

為何要立法保護傳統醫藥?

理由1:舉國家之力對抗市場無形之手。市場之手被資本驅動,假借科學之名追求金錢至上,打擊民族文化自知自信,巧立惡法維護自身權益,這隻趨利之手讓高價技術方法取代低價技術方法,讓賺錢技術方法取代免費技術方法,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且個人和機構無法對抗這隻手,必需藉助國家之手才可抗衡。

理由2:尊重西醫藥發展規律。西醫從臨床醫學到轉化醫學,從轉化醫學到精準醫學正在發生根本性變革,這種轉變的本質是從工業化診療向個性化診療模式轉變,引發這種轉變的原因是醫學倫理的覺醒和人道精神的回歸。西醫診療證據來自循證醫學研究結果,將一種對多數人有效的診療技術依法用於少數無效人群並全額收費是違反醫學倫理的不人道行為。因此,診療首先要符合醫學倫理,然後才是要符合科學原理,西醫世界裡單純強調科學性(違背醫學倫理)的技術方法已經落伍,個性化診療替代工業化診療是發展大趨勢。

理由3:尊重中醫藥發展規律。中醫藥發展規律存在兩大優勢,首先是個性化診療符合醫學倫理,其次診療證據來自真實世界大數據積累。現代醫學的證據體系從底層到頂層依次是:①專家個人經驗證據、②專家集體共識證據、③流行病學統計證據、④循證醫學對照組證據、⑤真實世界大數據證據。從1層到4層都是關於技術有效性證據(有效性證據的反人道和反倫理應用能夠獲司法保護與背後的商業趨利因素有關)。只有第5層反映真實世界的頂層證據才是同時關注有效性和無效性雙向證據。中醫藥實踐無論成敗都具有醫學頂層證據價值,中醫藥實踐不在商道趨利重在人道倫理。因此,應該立法保護。

中醫能夠對生命負責

中醫針對生命複雜系統進行整體診療干預,有三個基本特徵:①整體診斷是「司外揣內」為特徵(非侵入性),②整體治療是「調理陰陽平衡」為特徵(非對抗性),③整體干預是以個體基於經驗傳承和積累獨立完成(非工業化依賴,個人對結果負責)。中醫整體診療干預手段的出發點是:「對生命負責」。因此,「對生命負責」是中醫整體診療干預手段的關鍵優勢所在,中醫整體診療干預手段三非特性(非侵入、非對抗、非工業化依賴)相對西醫診療手段(無人對結果負責)安全性更高,因此,更人道和更有能力對生命負責。

三個技術問題:

1、中醫藥政出多門?

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建議修改為:第五條國務院下設中醫部統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中醫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中醫是國家大健康戰略的核心資源,中醫是捍衛人民生命主權的國防力量,發展中醫是一項系統工程,建議人大通過立法設立「 中醫部」——從衛生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徹底收回中醫的發展權、教育權和科研權,鞏固集成人民生命主權。 這是先烈和先輩們前仆後繼用生命和鮮血書寫的生前遺願,這是一個長期協助衛生部進行西醫醫療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起草《國家醫療質量安全監測大數據研究報告》執筆人)對西醫診療模式存在致命缺陷有深刻洞察警覺(可遇不可求的知情者)的西醫大夫王錫寧向人大提交的《建議血書》,這是人大各位立法者的歷史責任和神聖使命。請立法者站在國家民族的立場上,對歷史負責,審慎行事鼎力促成!

特別說明:《中醫藥法》事關國家民族繁榮昌盛,一部如此重要大法案讓隸屬衛生部的二級機構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起草,起草者怎麼敢公開提議成立「國家中醫部」?明知中醫藥發展必需克服政出多門的弊端,必需成立統一的「國家中醫部」,如此豈不是要犯上作亂對衛生部造反嗎?因此,只有通過全國人大才有可能設立「中醫部」徹底解決中醫藥管理的「政出多門」法規弊端。

成立國家中醫部先烈遺願:這是一個為中華民族的生死存亡,進行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流過血,負過傷的老戰士;一個為中醫藥事業奮鬥了大半生的老中醫;一個不願看到中華民族文化科學瑰寶--中醫藥學失落的中國人寄與厚望的!呂炳奎先烈遺願!

成立國家中醫部先烈遺願:這是長期從事中醫藥發展戰略研究,作為《中醫藥發展戰略研究總報告》該課題組的負責人,國家科技信息中心研究員賈謙先生的生前遺願!

成立國家中醫部先烈遺願:李可先生是我國當代中醫界獨具特色的臨床大家之一。半個世紀以來,他致力於中醫臨床與研究,尤擅長以重劑救治重危急症,才識超絕,醫術精湛,並自擬處方三十多首。成立國家中醫部是李可老中醫生前遺願!

2、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

中醫藥自身最根本的規律是個性化診療包括,行醫者個體化和處置方法個體化。個性化診療服務模式符合醫學倫理,不符合工業化生產要求,也不符合商業資本盈利的目的。因此,立法者會遭遇社會利益集團廣泛阻力。立法者應該為維護國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勇敢頂住壓力。

個性化服務:行醫者資質認證應該採用能力點深度優先原則,與《執業醫師

法》的知識面寬度優先認證原則有衝突。

個性化服務:行醫者一定是個人,不能是醫院,更不能是一條自動化生產流水

線。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立法原則有衝突。

個性化服務:行醫者一定要一人一方,不能千篇一律用藥,與《藥品管理法》原則有衝突,藥品審批制顯然是把人當成機器看待,純粹是反人道的工業化制度設計。

個性化服務:行醫者一定因人因病處置,用猛葯救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法規有衝突,藥典毒理實驗都是在理想條件下進行,並不完全適用疾病條件。《藥典》要保護一些人的安全,就會犧牲另一些人的生命。這也是反人道的工業化制度設計。

舊法交織長期圍困中醫藥發展證據確鑿。這些違反中醫藥自身規律,長期圍困中醫藥發展的舊法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問題點:禁止個體行醫,禁止無正規學歷者行醫,禁止師承者和自學者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問題點:禁止個人自製中藥,禁止無批號中藥製劑用於人體,禁止使用祖傳配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問題點:禁止個體行醫,用西醫種種複雜苛刻條件限制中醫藥機構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問題點:用常規毒理實驗劑量立法取締個性化超劑量用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問題點:按照西醫教學模式設立中醫藥學歷教育,並將學歷教育設置為行醫前提條件。

具體意見1:

第八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但是,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通過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建議修改為:

第八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從中醫藥高等院校畢業人員、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通過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國務院中醫部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並發布分類考核辦法。

具體意見2:

第三章 中藥發展

第十五條 國家保護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種質基因庫,鼓勵發展人工種植養殖,支持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繁育及其相關研究。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鼓勵採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藥材。

第十七條 採集、貯存中藥材以及對中藥材進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中藥材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提高中藥材包裝、倉儲等技術水平,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藥品經營企業經營中藥材,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中藥材產地。

第十八條 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中醫醫師,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並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第十九條 國家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製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製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製、使用。醫療機構對其炮製的中藥飲片的質量負責。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藥新葯的研製和生產。國家保護傳統中藥加工技術和工藝,支持傳統劑型中成藥的生產,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根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持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支持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葯。

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醫療機構對其配製的中藥製劑的質量負責;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的,委託方對所配製的中藥製劑的質量負責。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向委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但是,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配製、使用的監督檢查。

建議修改為:結構表述邏輯整體調整

第三章 中藥發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中藥使用和發展,採用分類管理包括:個人處方用藥管理,機構製劑用藥管理和中成藥新葯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個人處方用藥管理。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中醫醫師,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並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第十七條 機構製劑用藥管理。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根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持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支持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葯。國家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製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製技術研究。

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製、使用。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醫療機構對其炮製的中藥飲片的質量負責。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但是,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第十八條 中成藥新葯生產管理。國家鼓勵和支持中藥新葯的研製和生產。國家保護傳統中藥加工技術和工藝,支持傳統劑型中成藥的生產,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

醫療機構以中藥製劑為基礎自行研製中藥新葯或委託企業研製中藥新葯,由企業研製生產的中成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依法取得藥品批准文號。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鼓勵採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藥材。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種質基因庫,鼓勵發展人工種植養殖,支持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繁育及其相關研究。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擴大野生動植物資源來源,提高中藥材質量。

第二十一條 採集、貯存中藥材以及對中藥材進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中藥材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提高中藥材包裝、倉儲等技術水平,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藥品經營企業經營中藥材,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中藥材產地。

3、中西醫結合與中醫藥現代化?

事實已經證明:中西醫結合的結果是中醫被西醫化,中醫藥現代化的結果是中藥被西藥化。這個殘酷的現實擺在立法者面前,要有效保護傳統醫藥,就要反其道而行之,堅持中西醫並重方針,讓中醫和西醫各自獨立發展,西醫濫用中藥包括中成藥視為違法行為,中醫濫用西醫檢查和西藥視為違法行為。立法鼓勵和保護中醫藥創新性研究而非簡單的現代化研究。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促進中西醫結合,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醫藥現代化,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建議修改為: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醫藥創新性研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王錫寧,腦外科醫生

2016/1/24初稿完成於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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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會各方對《中醫藥法》(討論稿)反饋意見匯總表

問題1、中醫藥法與憲法

建言一:本法應排除行業舊法的不利影響。建議在第一條開始增加「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之規定」一句。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2、中醫藥法名稱

第二條中關於中醫藥的定性和定義表述也應更加準確,建議修改為「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我國傳統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傳統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3、排除行業舊法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四條卻表述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別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此一來,除非此次設立的《中醫藥法》完美無缺,否則這「兩法」還可以老調重彈,掣肘中醫藥。因此,調研組建議,將第四十四條改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沒有顧及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法定程序修改、補充和完善。」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4、醫師准入考核

建言二:醫師准入管理制度應強化其約束力應強化第八條規定的約束力,並改進其可操作性,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包括:首先,要明確「定期」舉行考核,這點非常關鍵,否則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或「一鎚子買賣」;其次,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區分成省、市(設區的市)兩級考核和授證。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應在與授證機構相應級別的行政區劃內執業。需要流動的應當得到相應級別的流入地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考生不設置年齡、學歷和資歷的限制,貫徹唯才是舉原則。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5、師承教育認定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作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培養的有效途徑,國家制定辦法認可、認定師承教育的成果和人員。」

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6、中西醫結合問題

建言三:鼓勵中西醫「配合」而非「結合」調研組建議將第三條的表述修改為:「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醫西醫各自發揮特色和優勢,確保醫藥服務的專業水平和可靠質量。鼓勵中醫和西醫之間,漢族和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人員之間、公立機構和民間民營機構醫藥人員之間相互學習,相互配合。有條件的機構可以開展中西醫結合的學術和科研工作。」建議徹底刪除「中西醫結合」的內容。為防止用『中西醫結合』排斥、架空甚至替代『中西醫並重』,本法應徹底刪除「中西醫結合」的內容,鼓勵中醫西醫各自發揮特色和優勢,相互學習,相互配合。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7、建立管理制度

調研組建議將第三條中「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修改為「綜合考慮全國和各地不同情況,根據不同的發展水平和階段性、地區性特點,建立符合中醫藥原理、規律和特點的管理制度」。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8、西醫用中藥違法

除獲得全科醫師資格並在全科崗位的工作者外,凡在醫療中並用中醫藥和西醫藥方法者必須同時具備中醫藥和西醫藥兩類合法執業資格,否則以違法論處。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9、排除行業舊法不利影響

調研組建議,第十六條增加「國家編製《中藥藥典》,依據中醫中藥基本原理和自身規律制定藥材、飲片和中成藥的質量標準、用量標準和使用辦法。」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10、中醫藥保護力度

建言四:增加對中醫藥的保護力度調研組建議,將第四條中「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合作」的表述,修改為「國家在保護中醫藥權益基礎上支持中醫藥對外合作,積极參与和引導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的建立,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此外,第十六條中對道地藥材有關規定應當增加「加強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中生態環境的保護」。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11、政府保護職責

「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搶救、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特別是沒有或缺乏文字、圖像資料記載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搶救、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工作作為重要工作來抓。此項工作應當作為對所在地區政府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的主要考核內容。」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12、追究法律責任

調研組建議,在第六章「保障措施」開始,即第三十三條前增加一條:「國家保障中醫藥機構和從業人員遵照國家法規開展中醫藥工作的合法權益,對干擾、破壞中醫藥合法工作並造成名譽、人身和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社科院調研組《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問題13、中醫藥政出多門

本法應明確法律責任的主體。在現行管理體制上中藥材的種植、採集、炮製、倉儲,以及中醫藥成藥製品的研究與生產,都是各自為政,沒有形成協作。「中醫藥事業發展,涉及文化、衛生、教育、科技、農業、工業、商業、藥品食品監管等多部門,應避免『多龍治水』。

來源:中華中醫藥學會《中醫藥法(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召開 專家建言獻策國醫大師宋光榮建議

問題14、統一管理

建議取消《中醫藥法(草案)》第五條中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部門工作』,而是完全由中醫藥管理部門來負責對中醫藥的管理和監管、協調。」

來源:北京崔月犁傳統醫學研究中心主任張曉彤

問題15、加大政府投入

政府對中醫藥發展的保障時表示,當前現中醫藥行業跟其他行業相比,財政投入很不明確。宋光榮在會議上呼籲,各級政府應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明確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占國家經濟的比重,加強扶持促進保障的力度。

來源: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院長張允嶺

問題16、師承教育配套措施

對於師承,現在的院校教育和師承教育應該並行,然而院校教育與當前的執業醫師考試並沒完全打通,師承在這方面更是摸不著頭。「法律條款里規定了,師承人員可以通過多年的實踐,獲得專長,經過考核後可以取得同樣資格。但是後續的規範化培訓、執業醫師的考試等關口都沒打通。這些人員除了以個人開業的身份存在以外,他們可以進入醫療機構,進入醫療結構後職稱路徑在哪都不清楚。這個法律落地操作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中藥炮製人員很多不是正規學校畢業,大部分是臨時工,都需要進行培訓。對中醫藥人員的培養,可採取正規學校培養和師帶徒兩種方式,雙管齊下。

來源:國醫大師金世元

問題17、刪去「促進中西醫結合」

草案第三條 應刪去「促進中西醫結合」,因本條的「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是我國醫藥衛生工作的總的指導方針,而「中西醫結合」只是工作方法之一,也只是一個學派,兩者不能並列,而且「中西醫結合」在實際上將中醫引上西化之路,大幅度降低中醫的臨床療效,不應在法中「促進」。

來源:張曉彤關於《中醫藥法》草案修改的18條建議

問題18、政出多門

草案第五條 本條第二句建議改為「並負責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協調,共同扶助中醫藥工作」。對中醫藥的管理不宜政出多門。

來源:張曉彤

問題19、中醫師師承實踐

草案第八條 中醫醫師資格和執業註冊應尊重中醫藥特色。中醫藥師即使是院校畢業,也必須經過師承教育和臨床實踐,也應以實踐效果考核為主,這是中醫藥獨具的特色。建議本條刪去執業醫師法相關的第一句,統一由中醫藥主管部門管理。

來源:張曉彤

問題20、中醫藥獨立

草案第九條 現在「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基本上是在用管理西醫藥的辦法管理中醫藥,應按中醫藥自身的規律重新擬定。本條「公示」條款,實際上執業許可證照已經明確,沒有必要重複,在其他醫療機構比如口腔診所等並無此要求,此款帶有歧視中醫的痕迹。

來源:張曉彤

問題21、中醫藥防疫

草案第十二條 應加上「納入國家衛生防疫體系」。中醫藥在防治重大傳染性疾病中已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衛生事業的優勢。

來源:張曉彤

問題22、中藥資源

草案第十五條 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應在繁育的基礎上加上「允許臨床應用」,在這點上不宜含糊其辭。如果連人工養殖的都不能使用,不僅是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也極不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來源:張曉彤

問題23、地道中藥

草案第十六條 建議加上「鼓勵各中醫醫療機構使用地道中藥材」。這點對提高中醫的臨床療效至關重要,好醫要有好葯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來源:張曉彤

問題24、中藥統一管理

草案第十七條 建議改為由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中藥材進行質量監測。中藥的種植、採摘、炮製等遠比西藥複雜,僅靠流通過程的追溯體系是不行的,必須由中藥的專門人才把關,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本身就應有管理中藥材的責任。

來源:張曉彤

問題25、中藥應用

草案第十九條 建議加上「並對其研究成果在各醫療機構推廣應用,在應用中加以提高」。現在已經有很成熟的研究成果,比如顆粒劑,如果限制在臨床中應用,將極大地阻礙中藥現代化的進程。

來源:張曉彤

問題26、中藥製劑問責制

草案第二十二條 建議刪去本條款的第二、三、四段,統一改為「中藥製劑必須標明配製機構名稱或責任人姓名,在當地中醫藥管理機關備案,並接受監督檢查。」由此建立的責任追溯制度,取代繁雜的審批制度,一可以增加配製者的責任心,保證質量和療效,二可以使監管一竿子插到底,增加監管的有效性,三可以減少相關管理部門的尋租空間。中藥製劑是中藥創新的基礎和必由之路,中藥的各種劑型歷來就是在臨床的需求中誕生和發展的,這些年來,審批手續的繁雜苛刻嚴重破壞了其生存發展的條件,從根本上說是關係到中醫藥生死存亡的大事,現在到了該鬆綁的時候了。

來源:張曉彤

問題27、人才培養

草案第二十三條 「加強」後建議改為「傳統中醫人才的培養」,其他均刪去。好中醫原本就是全身心的調理,即使某科偏強,也必須整體論治,無「全科」、「專科」之分,亦無城鄉之別,更無須中西醫結合教育。現在傳統中醫人才所剩寥寥無幾,全國不過一兩萬人,已是極度匱乏,亟須搶救。

來源:張曉彤

問題28、跟師教育

草案第二十四條 在「注重」後建議加上「跟師教育」。中醫人才成長的必由之路是「讀經典、跟名師、多臨床」,這應是中醫藥教育的根本方針。

來源:張曉彤

問題29、繼續教育

草案第二十七條 建議在後面加上「鼓勵開展與臨床密切結合的多種形式和層級的繼續教育。」

來源:張曉彤

問題30、職稱

草案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的第二段規定不切實際,建議刪除。在執行中往往過嚴,非要相關雙重高級職稱不可;且術業有專攻,中醫藥人才在這些領域並非內行。

來源:張曉彤

問題31、中醫藥標準

草案第三十五條 建議「國家」後加「依據中醫藥特點」。中醫藥的「標準體系」必須是我國主導的,不能被西方西醫藥體系所規範,更不能成為他們的附庸。

來源:張曉彤

問題32、中醫評審

草案第三十六條 建議本條全部刪除,所謂「專門組織」的評審是腐敗的尋租空間。在互聯網廣泛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實現大眾參與的公開、公平的評估。

來源:張曉彤

問題33、違規處置

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都是針對行為的罰則,唯有第四十三條提到了惡果。建議行為與後果並行,以體現動機與效果統一,一時不能理解或為了治病救人也有違規的可能,對這類並非故意違規的行為應有所區別。第四十一條「按假藥論處」,這種說法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很有些指鹿為馬的蠻橫,僅僅是手續不全就要背上做假藥的惡名,有損法的嚴肅性,也易留下過大的尋租空間,建議刪除。

來源:張曉彤

問題34、排除「舊法」

草案第四十四條 鑒於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經有多處不符,而本法具有明顯的改進,建議本條對這兩法不必特別提出。

來源:張曉彤

問題35、中醫藥法 要姓「中」

《中醫藥法》使「純中醫」的思維,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將指導中醫藥的教育、科研及臨床上在正確的方向發展。

來源:經濟參考報

問題36、刪除中西醫結合

建議刪除總則第三條:鼓勵中醫西醫互相學習,促進中西醫結合。同時建議刪除第二十三條:鼓勵開展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教育。就中國國情而言「中西醫結合」也是一個學術範疇,可以鼓勵其研究發展,但不宜列入《中醫藥法(草案)》。

來源:經濟參考報

問題37、本法名稱

中醫藥法不能等同傳統中醫藥法

問題38、不可盲目立法

普通民眾對這個立法的興趣不大。切不可以「反對意見不多」,甚至「沒有收到什麼反對意見」,而盲目地通過並頒行這個法律。

來源:張功耀中醫藥立法將後患無窮,8年前曾推動廢除中醫

問題39、法理依據還不充分

目前我國醫療體制改革還沒有到位,還沒有處理好政府與中醫藥之間的關係,單獨為中醫藥立法的法理依據還不充分。18大已經做出了「市場決定資源配製」的決定。既如此,我們認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既無必要,也不可能,繼續充當中醫藥的「當事人」或「保護傘」的角色。我國的納稅人是否同意中醫藥如此毫無顧忌地「綁架」政府?政府對於中醫藥不敢問,不敢管,不敢抓的放縱態度,是不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私自設計一些法律條文來「綁架」我們的政府和人民,強迫我們的政府和人民對中醫藥採取放縱態度。

來源:張功耀

問題40、暫停中醫藥立法,中醫要從屬西醫

應當率先建立舉國一致的《醫藥法》,在此之前不要急於單獨建立《中醫藥法》。一個國家對於相同事項的法律監管,只能依據統一的法律標準,不允許有任何例外。這應該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則。如果對待中醫藥用一套法,對待西醫藥用另外一套法,只會造成社會混亂,而不會有任何益處。只有在全國統一的醫藥法立法完成之後,才可以制定具有「實施細則」特點的《中醫藥法》。有鑒於此,我們建議暫停《中醫藥法》的立法。

來源:張功耀

問題41、條文本身的法理邏輯不嚴密。

比如,《徵求意見稿》的第一條表述:「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這裡所表述的「繼承」和「弘揚」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任何科學原理,當它還沒有面臨挑戰的時候,人們都會自覺地遵守它和運用它,無需刻意地「繼承」和「弘揚」。勾股定理已經存在2600多年了,至今還是正確的,所以,任何人在進行直角三角形計算的時候,都會自覺地遵守和運用這個定理,既談不上對它的「繼承」,也談不上對它的「弘揚」。

中醫藥也是一樣,如果確有那麼一些中醫藥原理至今還是有效的,沒有面臨挑戰,也是只要遵守和運用就行了,同樣談不上「繼承」和「弘揚」。科學原理是不是面臨挑戰了,以及如何修正已經面臨挑戰的理論,那是學術問題,既無必要,也不可能,通過立法的方式強迫大家去「繼承」和「弘揚」。

再者,「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與「保護人體健康」是什麼關係?「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就一定能起到「保護人體健康」的作用嗎?中醫藥在我國存在那麼多年了,我們中國人留給世界的印象是「東亞病夫」。

時下,有人埋怨現在的中醫藥「不純真」,主張復古。可是,「純真的」中醫藥並不是沒有存在過。遺憾的是,那些被稱為「純真的」中醫藥,並沒有使中國人健康長壽,就連婦女生孩子都是「九死一生」。更何況,「執古方以治今病」(俞樾先生語)未必就是合理的。

可見,不僅「科學化的中醫藥」不能為人民提供可靠的醫療和保健服務,而且「純真的中醫藥」從來也沒有為我國人民提供可靠的醫療和保健服務。如此嚴酷的歷史和現實清楚地表明,我國以法的形式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並且聲稱它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在法理上就顯得非常牽強了。

何醫藥問題首先是科學問題。對醫藥文化的研究必須服從或服務於它的科學問題。中醫藥文化總體來說是一種值得反思和批判的文化。事實上,對這種腐朽的中醫藥文化的批判古已有之。信巫不信醫;病急亂投醫;輕信醫學傳聞,蔑視醫學原理;按照「醫者意也」的原則診斷疾病和決定醫術;「尿補」「穢物入葯」「濫用動植物資源」,等等,都是這種腐朽的醫藥文化造成的惡果。

不批判這種醜陋的醫藥文化,或對中醫藥文化的批判採取閉目塞聽的態度,都只能妨礙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進步,而不會有任何積極的意義。但這是一個學術問題,沒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們固定下來。

來源:張功耀

問題42、立法定位是錯誤的

它不是為13億中國人安全有效地使用中醫藥提供法律保證,而是為殘餘下來的44萬中醫藥從業人員謀取既得利益。這種為少數人謀取既得利益,漠視13億中國人醫藥安全的立法定位,是違背憲法的,因而是完全錯誤的。我們相信,我國的納稅人決不可能贊成這樣的立法。

來源:張功耀

問題43、解決「五化」

「中醫思維弱化、中醫評價西化、中醫學術異化、中醫技術退化、中醫特色優勢淡化」,中醫藥立法應成為解決此「五化」問題,和引導規範中醫藥健康、自主可持續發展的堅實法制保障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4、憲法與中醫藥法

其一,明確堅持《憲法》「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規定,明確「中西醫並重」原則,明確「把中醫藥和西醫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方向。「小法」服從「大法」,所有有關中醫藥的部門和地方法律法規都應符合《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根據以上規定和原則來規劃、建設和利用中西兩類醫藥衛生資源,否則即為違法。各級人大應該據此考察、審核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5、中醫。西醫平等區別對待

其二,明確認定中醫藥和西醫藥是兩個相當不同的醫藥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體系的本質,規定國家行政部門必須依照兩個不同體系各自的基本原理和自身發展規律對兩類醫藥設置有區別的管理體制和採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實行「平等地位、平級管理、平行運作」的原則。例如:國家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必須體現在「並重」原則下,依據中西兩類醫藥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的原則。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6、設傳統中醫藥師

為了確保傳統中醫藥學的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不被錯誤認識和不當經濟利益歪曲、誤導,國家人事、醫藥、教育、科研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單獨設置「傳統中醫藥」類別的執業資格以及醫藥臨床、教育、科研、技術等領域的職稱、職級管理制度。首先從執業資格入手,創設「傳統中醫師」、「傳統中藥師」的執業資格類別和相應的獨立考核制度,並同時作為專業(技術)職稱系列區分成高、中、初級。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7、中醫中藥不分家

其四,真正的傳統中醫必須親自掌握所用中藥性味質量的第一手情況,才有把握開方用藥治病。因此,中藥不但應該和西藥區別管理,而且要實行「中醫中藥不分家」的管理原則。儘快將中藥證照審批和監管、中藥人才教育和使用、中藥商貿流通機構資質管理等中藥管理職能劃歸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是國家科學、合理地管理中藥的第一步。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8、中醫藥入保險

其五,國家保證中西醫藥從業人員和運作機構平等參與各類醫藥相關的社會工作實踐(醫療、保健、文化、教育、科研、產業等等領域),特別是政府主導的各類醫藥保險制度的權利和機會。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49、能力考評職稱

其六,從醫藥學主要從屬於應用基礎科學的基本事實出發,強調臨床類執業資格和職稱、職級評定中對實踐能力和療效考察的重要性。改變現有醫藥教育及科研成果考核體系、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體系等相關制度設置。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0、中醫不可採用西醫

其七,國家鼓勵醫藥臨床從業人員深入鑽研、切實提高本專業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水平,首先成為合格的、「術有專攻」的專業人員,確保醫藥行業的從業行為能夠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嚴格禁止醫藥臨床從業人員跨越執業資格類別行醫用藥,違者依情節及後果輕重分別予以職稱職級、執業資格的處分,直至追究經濟、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1、取消中西醫結合專業

其八,「百年育人」,改革現存中醫藥教育體系已成當務之急。中醫藥院校必須把培養中醫藥專業人才而非「三合一」的「醫藥通用人才」作為中醫藥院校的基本目標。中醫藥院校的學科、專業以及課程、課時設置應以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為主設定,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大學專科及本科學歷教育不再開設「中西醫結合」專業,增設「中醫全科」專業以便利服務基層。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2

其九,確保傳統地道中醫藥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的傳承有法可依。明確「以繼承為基礎,以創新為補充」的中醫藥工作方針。在近期以及中長期內,國家把發掘、整理、保護、利用和發展民間地道傳統中醫藥知識和技能作為中醫藥工作重點之一,為相關人員通過合理的考核制度進入醫藥領域合法從業,實行規範管理開闢、拓寬通道。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3、中醫藥保護

其十,國家責成相關部門,儘快制定有利於保護我國國家所有和公民個人所有的中醫、中藥知識技能的知識權益的法規;區分輕重緩急,積極組織國內各級行政區劃和聯合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實施;加快《中華醫藏》整理編輯和出版工作;國家鼓勵在其他領域如農牧業中推廣應用中醫藥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4、主管機構和人員的配置問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擔當著中西兩類藥品的監管職責,但從人員的知識背景和數量配置看,西藥的比重遠遠超過了中藥,即便是剛剛重組而成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真正懂中藥、愛中藥的人才並不多。

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雖已成立25年,掛著「葯」字卻從未被賦予對中藥管理的職責和職能。從歷史和現實的情況客觀地看,此種跨界、混搭的監管方式影響了對中藥和西藥管理問題決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5、技術管理規則問題

由於對中藥的基本原理和研發規律認識和理解不夠深入,存在簡單套用管理西藥的思路和方法管理中藥的情況,從而使得中藥的特色優勢消退,壓縮了中藥的生存和創新空間。如:未能準確區分天然物和人工化學合成物;未能充分理解中藥的「整體協調」作用和西藥的「線性靶向」作用;未能辯證看待中藥歷經千百年億萬人生命實踐檢驗和西藥經過較短時期內大樣本量動物和人體實驗兩種檢驗方式各自具有的可靠性,而是高度強調人工化學合成藥的「有效成分」,強調動物實驗對新葯研發的重要性。從而出現了無法解釋中藥里的瀉藥巴豆何以會讓小白鼠增肥、人蔘葉片的皂苷含量比例高於根須為何不以葉片為主入葯的事例。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6、對創新人才和途徑的規定問題

現行法規不但對藥品研發負責人提出較高的硬性學歷要求,且從動物實驗開始,就要申請並獲得藥品監管部門的批准,更不論配伍組方源自何處,從院內製劑到藥品都要做藥理毒理等實驗。但在傳統醫藥方面曾跟著我國學徒的日本,以「(張)仲景方」為依據的幾百個「漢方葯」卻可直接生產應用而無需葯監部門審批,其中233種還進入了它的國家醫保體系。事實上,以天然藥材為原料、經辨證論治「一人一方」的湯藥,中醫每開一方就可能是一次創新。諸多經方、驗方,都是靠這樣經年累月的創新實踐總結、完善出來的。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7、創新成本的合理控制的問題

從湯藥到中藥製劑(丸散膏丹)再到中藥成藥,原本既是一條審慎地逐步擴大適用人群和病症,提高醫治效率和效益的道路,更是循序漸進的中藥創新主要模式。但是目前一個中藥院內製劑,從申報到獲批各類費用大約需50萬元。創新藥品更是需要八年十年時間和上千萬乃至上億資金,因而使中藥的這條創新通路不再通暢。創新類藥品的實驗要求和報批審核程序,事實上讓在個性化醫治方式中不斷創新的中醫、中藥經常處於客觀「違法」的狀態。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8、執法行為和媒體宣傳管理問題

現在中醫開西藥、西醫開中藥隨處可見,有業內消息透露,70%的中成藥都是由西醫院、西醫生開方使用掉的。如此不顧中西醫藥是不同哲學基礎、不同認識角度和不同處置手段的兩個醫藥學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體系的事實,大規模、長時期地明顯違反「執業醫師法」的情況,因「法不責眾」而被視若無睹。而民間中醫治病救人,因為所用藥品沒有批號,往往被嚴厲判罪罰款。

比如,2012年藥品不良反應事件西藥合計佔82.9%,中藥只佔17.1%,可是媒體曝光中藥問題和曝光西藥問題的報道比例卻反了過來。遇上中華老字號企業就更是緊追不捨。

來源:民間中醫

問題59、傳統中醫師

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藥服務。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範圍、執業範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如果此條將中醫師分治的規定得以通過並實施,國內中醫界今後必將走向分裂,在永無寧日的紛爭之中衰敗。

來源:健康界

問題60、對中醫師分治對中醫界危害巨大

大害之一:架空了現行的《執業醫師法》,使得准入門檻極低的「傳統中醫師」逍遙於法外,將廣大民眾的就醫安全暴露於極大的風險之下。低門檻導致高風險,高風險導致高發的醫療損害事件,這必將直接降低民眾對整個中醫界的觀感,使得整個中醫界失去前行的動力。

大害之二:對中醫從業者實行准入及監管的雙重標準,必將導致中醫界的分裂。在「權、責、利」錯綜複雜的漩渦中,數十萬中醫醫師和新增之「傳統中醫師」雙方,必將陷入同室操戈的絕境。歷史上此類「分治」帶來的衝突對抗,不勝枚舉,上世紀英國殖民者推行的「印巴分治」正是直接導致了印度的分裂及之後數十年的印巴雙方兵戎相見。

綜上所述,恕筆者直言:中醫藥是個寶庫,不作死就不會死。將中醫師分而治之的《草案》第23條,一不合理,二不合法,三有大害,還是撤銷為妙。

來源:健康界

問題61、中醫科學性

中醫存廢之爭已久,中國第一部中醫藥法律《中醫藥法》尚未出台,就已陷入爭議。支持者認為,鼓勵、保護性措施,對陷入困境的中醫藥猶如久旱甘霖,十分必要;而反對者,則擔心不尊重科學的特權保護,或為醫藥安全帶來新隱患。質疑,「除了要錢要名要待遇,還要特權。」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爭議《中醫藥法》草案

管理法、保護法還是建設法?

問題62、科學領導中醫

「中醫診治必須建立明確、公認的醫療規範,中藥的毒副作用必須接受現代醫學的鑒定。獨立於現代醫學而獨舞,即使有專門立法,也無前途。」醫療圈大V劉曄在微博上寫道。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3、名稱更改

「看以前的《徵求意見稿》,還不如直接改名叫《中醫藥促進法》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表示,法案政策性內容多、規範性內容少,手段多為「鼓勵和支持」,更像「行動綱要」而非立法草案。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4、法案框架

此前公開的《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人才培養、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六十六條。業內人士預測,草案在此基礎上會略有改動,但不會有顯著區別。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5、中醫與西醫競爭

法案在醫院資本布局、中醫人才培養、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諸多有利於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硬性規定,由此也引發爭議,如第十四條: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置中醫藥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

「配置多少數量的中醫病床,這應該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四川某高校藥學院教授許添(化名)說,「老百姓會用腳投票,如果中醫的安全性和療效有保證,大家幹嘛不去看中醫?」

考慮到在不少醫院,輸液、開抗生素、B超檢查已成為中醫師的慣用手法,許添有些擔心,一旦法案獲得通過,中醫院是否會借法律保護之名,大搞西醫和西藥,形成不平等競爭?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6、重權利、輕責任

法案的重權利、輕責任亦招致批評——如第三十五條規定:為了滿足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在本機構內使用。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哈爾濱市兒童醫院外科醫生李清晨在博文中寫道,「一個現代藥物的研發和推廣過程多麼複雜,中藥居然僅在縣級政府備案就可炮製。如果中藥不經嚴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檢驗就輕易地進入人體,將造成多少悲劇?因此而產生的醫療糾紛,將通過何種途徑申訴?」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7、中藥管理

在反對者看來,以立法手段扶持中醫藥發展並不合適,因為「國家對中醫藥的管理已經相當寬鬆」。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8、中藥命名

以藥物命名為例,根據《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規則》,藥品的商品名不得直接表示藥品的功能、用途等,更不能暗示療效,但中藥命名卻不受此限制。按照規定,中成藥命名不應採用誇大、自詡的用語,如「寶」、「靈」、「強力」、「速效」等,或含有「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詞,但在批准上市的中成藥中,類似的違規命名卻屢見不鮮。「且不說廠商因此在營銷上大佔便宜,更重要的是,藥品的安全問題也被華麗的名稱掩蓋。」許添說。

一個典型案例是,2011年,中成藥「感冒清膠囊」因被檢測出含有西藥成分「撲熱息痛」,被香港衛生署勒令召回。在美國、歐盟等國,因可能導致患者超量服用從而引發藥物中毒,中成藥或植物葯被禁止添加化學成分;而在大陸,類似的中西藥復方試劑卻在「中藥特權」的掩護下,依然擁有療效神話。

對中藥審評的「特殊」政策也廣受詬病。根據《中藥註冊管理補充規定》,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製劑可以只進行藥學和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就能豁免臨床試驗,直接申報生產。

「經典一定經得起推敲嗎?對於科學來說,未經驗證的東西都不可靠。」有專家質疑。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69、立法定位,政治偏見和文化偏見

「中醫藥立法,究竟是立成管理法、保護法還是建設法?」中國工程院院士、中藥藥理學家李連達曾參與過17年立法討論,他回憶,意見從一開始就分為鮮明的兩派:以老大夫為首的中醫界專家主張立保護法,確保中醫藥事業發展不受排擠和歧視;而以原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為代表的官方機構則主張立管理法,實現對中醫藥事業的管理,「爭論不休,一直拖著」。近幾年,存廢之爭餘熱未燼。支持者認為,中醫的存在價值用不著西醫來證明;反對者則堅稱,中醫不能用現代科學的方法來檢驗,「偽科學」、「江湖騙術」等質疑聲不絕於耳。「這些聲音似乎發自學術界,實則是政治偏見和文化偏見。」嚴世芸認為,所謂的「科學主義者」將西方現代科學作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這並不妥當。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0、舊法衝突

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鑒定書中必須明確陳述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常規。中醫理論多為自然哲理,難以找出事實依據,陰陽離決、氣滯血瘀等理論無法鑒定死傷原因。因此一直以來,中醫醫療事故往往參照西醫診療常規處理。出於自我保護和免責的考慮,中醫師往往會先給患者開具西藥,中藥不過是放在後面「擺擺樣子」。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1、中醫靈魂

放眼臨床,「中醫的處方、西醫的靈魂」已成為普遍現象。嚴世芸擔憂,長此以往,中醫將名存實亡,最後剩下的只是「西醫理論指導下的自然藥物」。

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2、中醫教育

反觀如今中醫院校的辦學宗旨——外向型、跨越式、多元化,「越時髦的辭彙越好。」在此導向下,一些中醫院校開設非中醫藥類專業的趨勢愈演愈烈。「按一定比例布局中西醫院校,所佔份額已經較少的中醫院校還不斷『注水』,談何中西醫並舉?」李其忠說。

從中醫院校的課程設置看,中醫藥類課程也遠未達到「為主」的程度——在校期間,西醫院校的中醫課程僅佔總課時數的1%-2%,而中醫院校的西醫課程佔總課時的近半。

李其忠將此理解為「大環境驅使」。新近實行的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各科輪轉及理論考核均以西醫為主,中醫院校畢業生僅有的「中醫信念」也蕩然無存——培訓經歷讓他們相信,即便在中醫醫院,中醫中藥似乎也僅是點綴而已。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3、中醫藥服務

部分受訪專家亦表示,法案將為中醫藥市場注入一針強心劑,包括中醫藥養生、保健、醫療、健康養老、中醫藥文化、健康旅遊等相關服務將因此獲益。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4、配套法規

法律一旦出台,配套規範的細化和落實同樣至關重要。此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醫師分治」的規定就引發巨大爭議——「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範圍、執業範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5、民間中醫准入

李其忠認為,《中醫藥法》承認了民間中醫的地位,給民間真正有中醫醫療技術的人開闢了一條合法行醫的通道。不過,一旦備案即可執業,難免會有渾水摸魚者。因此,縣級部門的實績考核和具體辦法的制定尤為重要,「處理不好,患者的醫療風險將倍增。」——不過慶幸的是,最新的草案已將考核、登記部門,提至省一級。

來源:南方周末記者 馬肅平

問題76、立法實踐

「這部法歷經30多年,從80年代初期開始提出來,2008年、2012年分別列入十一屆、十二屆人大立法計劃,到現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說,目前,中醫藥立法的基礎和條件已經成熟。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77、師承的為師標準

「草案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內容是對師承方式培養的醫師管理,這是一個很大進步。」謝小軍委員表示,除了對通過師承方式學習的有實踐專長人員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還要有基礎的醫療知識的考核,對醫療衛生的基礎知識應當了解。 閆小培委員則認為應對為「師」的標準加以明確。「哪些中醫可以作為『師』?有沒有標準?稱為『師』的中醫是不是都有資格帶徒弟?」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78、師承教育配套措施

「中醫講究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各家有所專長,老師帶著徒弟在臨床上學、手把手地教,是經過實踐一再證明了的有效方法。」在任茂東委員看來,對於有一技之長的中醫,要在制度上開口子,承認他們的法律地位,為他們設置合適的、具體的准入方式,不能一棒子打死。但如何界定、如何評價行醫範圍,如何規定規範它,還需要研究。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79、打擊偽冒中醫

針對一些打著神醫旗號招搖撞騙的行為,與會人員也建議應加大法律對其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 陳蔚文委員建議,應在法律責任中增設關於「嚴懲偽冒中醫從事欺詐活動」的規定,不能再讓百姓上當受騙,讓真正的中醫蒙受不白之冤。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0、中西醫並重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說,對中醫藥、西醫藥應實行一視同仁的政策。應推動中醫藥發展成為與西醫藥同等重要的主流醫學,不能以「中西醫結合」特別是「中醫學習西醫」來取代「中西醫並重」的大政方針。建議將經典中醫藥、民間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醫藥四部分內容共同納入中醫藥的範疇,作為中華民族共有的寶貴財富。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1、法案名稱 意見不一

買買提明·牙生委員:關於法律草案的名稱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我認為不合適,應該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統醫藥法」。理由是,中醫不包括其他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我們國家現在五類傳統醫藥,中醫、民外醫、藏醫、蒙醫和黎醫,因為每一個傳統醫藥都有理論體系、診療標準和藥物,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標準。烏日圖委員:關於這部法律的名稱。有的專家認為,我們國家各民族醫藥都具有自己獨特的、完整的理論體系、診療技術、方法,從藥材的來源、炮製、製劑以及用藥方*效等方面都不同,所以以中醫藥來代替民族醫藥,是不完全合適的。雖然法律草案第2條特別指出了「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2、法案名稱 意見不一

王萬賓委員:建議把中醫藥法法名改為「中醫中藥法」。我理解中醫和中藥是聯繫在一起的,應該說中醫的主體基本上是通過中藥的,但是中醫本身不全是中藥,針灸、盲人按摩等都屬於中醫範疇,因此法名建議考慮修改。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3、具體條款模糊 需明確

呂薇委員:機構配藥,本法規定了機構可以配藥,對機構配藥應實行許可制,根據機構的各方面的條件實行許可制。第22條當中提到有關部門要對不良反應進行監測,但是責任、程序都不夠明確。李飛委員:稿子當中看不到國家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寫的只是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支持對外合作,國家是什麼態度看不出來。保障措施,看不出來國家對中醫藥總的保障措施是什麼,這裡寫的是納入醫保,搞評估、搞標準,國務院搞的規劃和各種行政扶持措施看不到。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4、國家支持力度 需增加

買買提明·牙生委員:法案的總則部分,要相應增加「一些國家保護、扶持、發展傳統醫藥的論述」。要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把傳統醫藥學的發展列入到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當中的內容。鄭功成委員:我看完草案,感覺到框架還是不錯的,但是支持力度不夠,因為光講中西醫平等、中西醫結合是不行的。試問在平等的條件下,一個年輕人到底願意學西醫還是願意學中醫,醫生是願意開中藥還是願意開西藥,企業是願意生產西藥還是願意生產中藥,科研人員是願意鑽研西醫技術還是鑽研中醫技術,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即肯定不利中醫藥,因此,光平等是遠遠不夠的,立這個法應該是立足於促進、立足於扶持、立足於真正鼓勵。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部法目前沒有體現出來。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5、中醫傳承製度 需慎重

馮長根委員:提倡中醫師可以師承來接班,這也要慎重。因為現在醫學上的繼續教育是非常嚴格的,一般醫院的醫學科學上繼續教育的確要發揮醫生的作用來帶徒弟,但中醫明確說可以師承授予他看病的資格,這個要小心。如果一旦同意,沒說清楚師徒關係是什麼意義上的師徒關係,如果是繼續教育上意義沒問題,否則這個醫生給你看病你放心嗎?因為人命關天。現在給人看病只有醫學院的學生畢業後才有資格,而且資格的取得最後還要考試,醫學院的學生要培養五、六年。法律上對此不能含糊。

鄭功成委員:強調中醫取得執業資格時,不要把師承的方式作為一種例外,因為在中國的廣大地區之間,更多的還是師父帶徒弟現象比較多,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如果都按西醫的資格學習和考核,這本身就不太適合中醫,只有讓師承方式變成並重的方式,才能顯得真正地重視。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6、違法懲除制度 需增強

陳蔚文委員: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再增設一條,「偽冒中醫從事欺詐活動,謀取不當利益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不當利益所得。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視情加重處罰。報紙、雜誌、出版物、網路等媒體以及廣告部門為其欺詐行為宣傳提供服務的,追究連帶法律責任。」大家都知道,有人寫了一本書,書名叫《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忽悠了全中國,一時洛陽紙貴,他也成了北京最貴的名中醫,很多病人找他,不少病人深受其害。我們有關的部門去查了,查了半天,最後不了了之。這種打著中醫幌子招搖過市、騙人騙錢的勾當絕不是個案,普通老百姓真假難辯,上當受騙後把罪名都扣在中醫藥的頭上了,這種欺詐行為我們不能容忍,要在中醫藥法中立法予以規定。

來源:人大代表

問題87、將中醫藥發展列為國家戰略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中醫藥的需求日漸升溫,中醫藥在國家應急和醫改中的獨特優勢逐步顯現;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和葯業巨頭通過立法、認證、中藥配方專利化等方式,搶奪中醫藥標準制定、知識產權和未來市場制高點的意圖明顯。加快我國中醫藥發展日益成為關係民族自信、國家安全和國際競爭的戰略問題。《

來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問題88、中醫藥標準制定

當務之急要加快中醫藥立法進程。衛生部副部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說,中醫藥是中國的國粹,但迄今我國卻沒有一部關於中醫藥的專門立法,一些相關法規條例甚至制約了中醫藥的發展。目前《中醫藥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草案已報國務院法制辦,但推出時間一再推遲,亟待加快立法進程。

加快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對我國中醫藥發展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和全局性意義。廣東奇星葯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光亮認為,自建世界標準是擺脫目前中醫藥發展困境的重要出路。中醫的效果不應由西醫來評價,中藥不能都按照西方國家標準來研發生產,因為中西方文化和中醫藥理論體系差異巨大「中醫藥國際化」正使我國中醫藥發展逐步陷入追隨西方的被動局面。

來源:廣東奇星葯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光亮

問題89、政出多門

劉維忠說,從基層實踐看,目前急需的具體政策有:一是希望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出台文件,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中增加中醫藥服務項目,或者明確9大基本公衛項目中醫藥服務內容、方法以及所佔的服務比例和資金補助比例;二是希望人社部、財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出台醫保中醫藥報銷優惠政策,將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取得省級食葯部門批號的院內中藥製劑列入醫保甲類目錄管理;

三是希望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出台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醫藥優惠補償政策,對於基層使用基本藥物目錄中藥品目比例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醫療機構,國家補償標準可上浮若干百分點;四是希望衛生部在中國醫療衛生疾控中心成立中醫藥防病研究中心,在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局成立中醫監督處,規劃、指導全國中醫藥疾病預防控制和中醫藥執法監督工作;五是希望加強中醫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將縣級中醫院與縣級人民醫院一併納入基層衛生體系建設,實行同等待遇。

來源:劉維忠

問題90、師承教育

改革中醫藥教育培養制度,鼓勵民間中醫發展,夯實基層隊伍。改革中醫藥教育的內容和方法。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慎明建議,實施中醫藥院校教學改革,不把中醫藥學生學習外語、西醫作為強制性要求。同時,把中醫藥理論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將《黃帝內經》《針灸大成》《傷寒論》《金匱要略》等作為教學重點。

建立師承教育制度,加大對名老中醫傳承工作室的支持力度。應消除《執業醫師法》《中醫醫院醫療設備配置標準》等法規對中醫藥發展的限制,廢除中醫執業必須通過西醫和英語考試的相關要求,允許家傳、自學、師承的民間中醫經過一定認定程序行醫、帶徒,甚至開辦學校。

來源: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慎明

問題91、擬解決關鍵問題

《中醫藥法》將著重解決中醫藥特色與優勢淡化、服務領域趨於萎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醫藥人才匱乏等問題。

來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解讀

問題92、中醫藥「西醫化「邊緣化」

據2011年中醫藥統計分析報告及有關資料,2011年我國中醫機構僅佔全國衛生機構的4.01%,中醫藥人員僅佔全國衛生技術人員的6.79%,政府對中醫機構財政撥款僅占醫療機構財政撥款的6.36%。醫改三年,全國縣級中醫院和西醫院的改造率分別為18%和80%,而在「十二五」後四年衛生規劃建設項目中,除縣級中醫院納入國家財政支持範圍外,省級、地市級中醫院基本未予考慮,中醫院與西醫院的差距進一步拉大。中國社科院研究員、中醫藥事業國情調研課題組執行組長陳其廣說,全國3000多家中醫院已普遍「西化」,「簡、便、廉、驗」反而成為中醫藥發展的劣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5年在對全國3009所中醫院開展調查後發現,中藥在這些中醫院的藥品銷售總額中,僅佔1/3。「如今患者進中醫院和西醫院沒有多大區別,進門也是一堆檢查單子。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中醫院必須要配備這些西醫設備,而且中醫師的收入與醫院的經營收入掛鉤。醫院只有多檢查、多收費,才能生存並規避醫療風險,這導致中醫院進一步『西醫化』。」

來源:中醫藥統計

問題93、基層服務能力薄弱

據全國政協「加強基層中醫藥能力建設」調研組2012年的調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存在中醫科室條件差、中醫診療設備配備嚴重不足的問題。全國仍有24.4%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3.5%的鄉鎮衛生院、48 .4%的社區衛生服務站、42 .5%的村衛生室不能提供中醫藥服務。甘肅省衛生廳廳長劉維忠近年來因大力推動中醫藥發展而聞名全國。他說:「整體而言,國家對中醫的投入嚴重不足。以甘肅省為例,現在中央和省兩級政府每年對醫療衛生的投入達到74億元,其中對中醫的投入只有4億元。」

來源:政協調查

問題94、國寶級中醫藥專家屈指可數

記者採訪發現,在一些地方的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主要依靠一些祖傳師承和「赤腳醫生」轉化而來的鄉村醫生,這批人即將面臨自然「淘汰」。而中醫藥大中專畢業生在基層非常少,高水平中醫藥人才下不去、留不住。一些方法獨特、療效顯著、深受群眾歡迎的民間中醫又拿不到合法行醫資格。

「中醫最大的危機是後繼無人。我國著名中醫人數已從上世紀80年代5000多人驟減至現在不足500名。未來中國人想看高水平的中醫可能越來越難。」《中醫大趨勢》作者、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藥文化研究與傳播中心主任毛嘉陵說。

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慎明說,現在普遍存在中醫藥學院的學 生看不懂古醫書,把閱讀中醫學經典視為畏途的現象。中醫藥大學的學生,基本上是l/3時間學英語、l/3時間學西醫,剩下的1/3時間 才是學中醫。「西醫不精、中醫不會」成為中醫院校畢業生的真實寫照。

來源:記者調查

問題95、「中西醫並重」未有效執行

洪虎說,「中西醫並重」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基本方針,但在實踐中並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實際工作中大量「重西輕中」「削中適西」「以西代中」的意識和做法,事實上將中醫置於輔助、補充醫學的地位。

洪虎說,當前在中醫藥管理方面仍存在四大認識誤區:一是想發展中醫,但用西醫的路子和辦法,結果違背了中醫藥發展規律,收效甚微,甚至南轅北轍,客觀上延緩和阻礙了中醫藥的發展。二是認為西醫是現代醫學,中醫屬於傳統醫學,最終要退出歷史舞台。三是由於現行一些管理體制的束縛和醫療衛生政策的限制,中醫的特點和優勢發揮不出來,就認為中醫作用不大。四是少數人認為中醫不科學,療效不確切,治不了病,甚至將一些假冒偽劣中醫藥的賬都算到中醫藥學頭上。

陳其廣認為,「中西醫並重」之所以淪為一個口號,根源在於政策執行上出現偏差,用「中西醫結合」替代「中西醫並重」,並將「中西醫結合」的內容從「倡導西醫學習中醫」變成「要求中醫必須學習西醫」,進而演變為「要創造一種兼容中西醫的新醫藥學」。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中西醫結合」在很大程度上變為用西醫審視中醫、管理中醫、改造中醫。

「中醫藥現代化「中醫藥國際化」等概念亦存在較大誤導,加速了中醫的「西化」。用所謂國際標準改造中醫,要求中醫取得西醫的認可,實際上是放棄了中國對中醫藥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權。

來源:洪虎,陳其廣

問題96、部分法規政策束縛中醫藥發展

洪虎認為,目前我國的中醫藥管理體制沒有理順,根本原因在於我們還沒有很好地按照中醫藥自身的特點和規律管理中醫藥。2012年6月,全國政協「加強基層中醫藥能力建設」調研組在調研中發現,「中醫藥國十條」以及深化醫改的相關文件提出的很多政策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如「將農村一技之長中醫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各地均未實施。只有很少的中醫醫療項目和中藥製劑能納入醫保報銷範圍,有的地方甚至不予報銷;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少、收費低。在村衛生室針灸、拔罐、刮痧等中醫適宜技術甚至無法收費。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基層醫務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的積極性。

一些專家和業內人士反映,當前在各種具體法規、政策、制度、措施中,都存在不符合中醫藥規律甚至帶有歧視性的規定,阻礙和束縛了中醫藥的發展,如用西醫的標準考錄中醫執業醫師,按照西醫醫院的模式審批中醫院,用西藥的理論、標準和方法來評審中藥等。

來源:洪虎

問題97、機構高位截癱,省級以下就「斷了腿」

中醫藥管理體制不健全是導致相關政策在基層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中醫藥管理職能薄弱,機構設置堪稱「高位截癱」,地級市和縣級中醫藥管理力量薄弱甚至缺失。

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與法規司副司長桑濱生介紹,全國只有15個省區市設立了副廳級中醫藥管理局;全國280多個地級市中僅有54個成立了中醫藥管理局,不少地級市連中醫科也沒有;許多縣甚至沒有專人負責中醫藥工作。中醫藥管理機構在省級以下就「斷了腿」,導致相關政策措施很難貫徹落實到基層。

中醫藥產業是中醫藥事業的支撐,但目前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職能過弱,管理許可權難以涉及到產業。2012年8月,民革中央在相關調研中認為,目前中醫藥產業存在多頭管理、缺乏統籌協調的情況,不利於中醫藥產業的發展,也影響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來源:官方調查

問題98、盲目維護傳統醫學的惡法

總觀這部法律,可知這是一部盲目 維護傳統醫學的惡法。在科技昌明的21世紀,用立法形式來保護推廣傳統醫學, 簡直是不可想像的荒謬,是在開歷史倒車,必將受到有識之士和後人的鄙視。全 世界沒有哪個進步國家如此大力維護傳統醫學並以此為榮,近鄰日本更是在1874 年便立法廢除漢方醫。世界衛生組織是在全球範圍推動傳統醫藥立法進程,但許多國家和地區因而 頒行相關法律法規,側重在監督管理和規範化。比如,2012年澳大利亞對中醫師 的立法規範,2013年馬來西亞出台的傳統醫藥法等,都被當地中醫從業者視為 「壓迫」,引發其不滿和抗議。還有些國家,對於世衛組織的立法推動沒有積極 響應甚至無動於衷,比如美國、加拿大、西班牙、法國、瑞典、日本等。只有非 洲個別國家,和中國走一樣的傳統醫學扶持路線——有朝一日,非洲土著人的醫學,會和中醫一起在全球發揚光大嗎?總評:這部《中醫藥法》,雖然對中藥行業、中醫藥教育、中醫從業者等有 所規範,但總體來說,是一部強制推行傳統醫學的惡法,其主旨完全違反了「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如果它得以通過並實施,將是政治干涉醫學、 妨礙社會進步、違背客觀規律的又一範例,其荒誕程度不亞於大鍊鋼鐵、農業 「放衛星」、特異功能盛行,必會淪為中國科學史上又一笑柄,中國的現代醫學 推行和科學普及、理性啟蒙,則將要遭受到一次大挫折。

來源:評《中醫藥法》徵求意見稿作者:戴眼鏡的劉三姐

問題99、不應該立法保護中醫藥

「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 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徵的醫學體系。」(第 二條)

——根據定義,壯醫、蒙醫、藏醫、苗醫、瑤醫……都歸在「中醫藥」的范 圍,其內容浩如煙海。這意味著,連同古代漢醫,這些本已逐漸被歷史淘汰的巫 醫、舊醫,將得到政府庇護,苟延殘喘。

「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 成部分。」(第二條)

——應該說,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劣勢,不配作為國家醫藥衛生事 業的組成部分。幾十年實踐,不遺餘力大力投入,依然阻擋不了傳統中醫的沒落 趨勢,傳統中藥有效性研究始終沒有令人信服的突破。魯迅說,「中醫不過是有 意或無意的騙子」,而如今中醫「無意的騙子」越來越稀少,普遍的是,靠部分 民眾的無知,靠現代醫學的實效,靠古代神話和當代謊言來充門面。

中醫藥作為傳統醫學,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將其還原民間自生自滅, 對其人文價值進行研究和展出,而不是把它和現代醫學並列,拖醫療後腿。哪國 要是把占星術和現代天文學並列,把鍊金術和現代化學並列,還說成是「優勢」, 一定也會被人家笑死。

評《中醫藥法》徵求意見稿作者:戴眼鏡的劉三姐

問題100、逐條反對中醫藥法

「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至少,漢醫的規律應該是師徒傳授非課堂教育,且不要再用什麼X光、CT、抗生素之類的了。

「……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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