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之道

當然,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深化,你們已經有了更加多元化的國家組織方式可供選擇、認識、研究,但就原理來說,任何對國家行政的組織控制方式、對各種材料資源的分配管理,不外乎是對權力的授權和使用。

俺知道你們是講法治而非權力統治的,我們那時也有法律,雖然沒有你們的法律完善,條文也不十分清晰、細緻,有些內容可能導致出現多種存在矛盾的解釋,對法律語言的精確表述方面有時缺乏重視。但不管什麼樣的法律,也不論有著怎樣的內容,法律規章本身僅僅是作為規範性的文本存在的,是作為一種文件、一種物而存在的,法理是一種精神可法律不是,法律有約束力當且僅當它能夠被貫徹執行的時候。然而,法律是不可能自己去實現自身內容中的那些規定的,作為文本的法律本身沒有意志,無法對有意志的人產生主動的監督和約束,也就是說任何法律規章本身都不能自我行使,法律的執行只能依靠人們的自覺授權和執法者的強制力量。對於你們,被全民表決通過,或被議會、人民代表大會等代議機構通過的法律文件就等於獲得了全體公民的授權(也就是全體公民自願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於我們,願意成為中國當時政權治下百姓的人即視為對國家意志授權了。兩者的區別在於,你們是先對法律授權,然後接受所在國家的政府的管理,而我們是先對朝廷授權,然後自願依照法律行事。本質上說,你們是先表示願意按照某種既定規則行事,在此前提之下才會接受某些人的管理,而我們則相反,前提是我們相信作為國家管理者的權力意志——相信皇帝掌握的確實是王權,也就是排除了個體性的整體的國家意志——然後才自願按照朝廷頒布的國法行事(王法更多地是一種法理精神,國法才是具體的執行條文)。因此,你們的法律在理論上是鐵的行為原則,任何人不允許有絲毫的違背,我們的法律只是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參照物,理論上並非絕對不容商量的,雖說「法不容情」不能偏離太多,但若有意外的實際情況,還是可以加以考慮的,用你們的話說就是對「自由心證」的尺度放得很寬,所以我們那時的案件審理通常更看重的是人不是法。法律是人定的,國家治理主要靠的是人,不是法。

造成你們和我們在法律觀念上差異巨大的原因既有實際情況方面的,也有理論認知方面的。先說實際情況方面,你們知道我們從部落時期開始直到封建時代結束,從來沒有推行過普及全民教育(這裡面有些複雜的原因以後慢慢說),而且由於國土面積廣大人口眾多,即便在分封諸侯的時候各諸侯國實行的也是貴族政體,類似你們說的那種「民主城邦」式的管理制度只有在家族或村莊內部實行過。另外,廣闊的國土面積和各地不同的人文風俗使我們基本不可能制定出一套詳細的、適合全國的通用法律,只能把更多的事情交給地方官僚自己去把握,原則就是不能發生叛亂和災荒,否則被巡視監督的高級官員發現的話處罰是很重的。更複雜的執法監督機制也無法建立,限於社會條件的粗糙管理模式使得絕大部分普通百姓都根本不了解國法有些什麼內容,很多官員就算想按照國法條文判案,實際上也很難完全行得通,有限的監督力量只能審查一下個別大案和重罪量刑上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法律。

理論方面,個人的行為只受個人意志支配,這是每個人天生的自然權力,法律作為一個文本,本身與人的行為和意志並不發生直接的關係,個人是否按照法律規定行事根本不能保證,就算個人承諾自己會遵守法律,如果沒有來自外部的權力意志的監督和約束的話也毫無意義,因為自己對自己的承諾,自己當然可以隨時放棄這個承諾。所以個人必須要向一個外部的意志承諾自己會依法行事,這樣的承諾才是有效力的,但要讓人對別的意志作出承諾,承諾者就必須首先信任那個意志,相信那意志不會利用自己的承諾——承諾意味著自願讓自己的意志接受某種約束,約束是一種影響,所以承諾是一種授權,是對自己權力意志的授出,對自己力量支配權的付出,任何授權都是可以被利用的——去要求自己做自己不願意做或是會損害自己的事情。例如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的高利貸者就意圖利用別人的承諾對他人實施人身傷害,雖然最終被機敏的辯護人反利用高利貸者提出的條件中的漏洞挫敗了其計劃,我們當時也考慮到了類似情況的發生,覺得這樣的問題最好還是依靠人來防範比較可靠。法律文本本身作為死物,是沒有權力意志可言的,要一個人向一堆文件作出承諾也是很滑稽的,因為物是沒有意志的,所以有意志的人不能向沒有意志的物作出任何承諾或者授權,權力意志的收授只能在權力主體之間進行,除此之外的所有事物都不能真實地承接授權,哪怕是法律文本也不行。

由以上論述不難得出結論,在我們看來法律若離開了權力的執行便只是一紙空文。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怎麼制定的不重要,法律條文上都寫了些什麼內容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執行法律的權力掌管者是否有著值得別人信任的良好德行和維護公道王法的意志,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有可能在事實中得到一個糟糕的結果。因而信任早於承諾,德行重於法條,先有人、後有法,實施過程中的王權是主動的、王法是被動的,個人對代言國家整體意志的朝廷授權在先,遵守具體法令在後。

王道是政治文明的真理,王法是政治的邏輯,王權是行政的力量。理論上,王法先於王權,可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被監督者直接感受到的只有對其構成實際約束的行政執法力量,因此他只能通過服從王權來遵守王法。任何違背王法的權力就不是合法的王權,其行使便得不到王道的支持。王道是通向和平、永久的文明秩序之路,得不到王道支持的權力就不是代表整體的王者意志,至多不過是部分地區的總體意志,這意志雖較為脆弱,但還可以用於建立政權,只是這種政權註定只能在有限的區域內存在一定的時間,並最終在戰火中徹底湮滅,無法再次重現。或者它僅僅是一個體的意志,那麼擁有此權力的意志主體將與野獸沒有什麼區別,某些野獸尚且可以在集群中形成某種總體意志,進而達成協調一致的集體行動,作為人,若是只能以個體意志主導行事的話,不管他天資多麼聰明、體質多麼健壯,他的權力意志都不會比野獸的更堅強,他只能在狹小的範圍內存活短暫的時間,然後死亡,永不復生。世上沒有超人,也沒有永生的神祗,至少我們從沒見到過,但這並不意味著人的意志就不能永恆,我們需要做的只是在反思中排除個體性的限制,聯合成為整體,向著王道的方向,把我們對和平及文明的追求一代代傳承下去,直到永遠。

王道像所有真實存在的事物一樣,會處在不斷的變化當中,有時甚至隱沒不見,和平被破壞、秩序被擾亂,這一點也不奇怪。在我們看來,王道的隱現就跟太陽的升落一樣,是自然的變動,我們無法取消這種變動,卻能夠掌握變動的規律,並對某些變動實現控制。所有現象中的事物都是在不停變化著的,變是現實的存在,是真的一個普遍規定,也是天道的一個方向。自然包容了整體和個體,大道包含著正道和邪道,當個體性氣勢增大、邪道形勢佔優的時候,道之精神自然會判定王道隱退,戰亂重起。陰陽互搏、正邪相爭,這就是世界。不過,我們的意志是可以對自然的進程產生影響的,我們堅信,只要自己保持德行、向王道授權,戰亂和衝突必定會很快停止,統一的國家將帶來偉大的力量,維護我們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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