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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記錄】Phillip Sands: The Origin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Note: 4月12日,阿姆斯特丹AB書店,UvA法學院附近, Phillip Sands 新書推介及分享。

Phillip Sands 是我在UCL時的教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的教授,大概是國際法界明星式的人物,用我的話講是「國際法出庭律師里電影拍得最好的暢銷書作家」。之前通過Twitter了解到他要來荷蘭做book launch, 我就帶了當時在倫敦買的他的書(East West Street: The Origin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來求籤名,順便再次聆聽他的教誨。)

讀過他這本書的人大概知道它的寫作背景。幾年前,應波蘭Lviv一所法學院的邀請,Phillip Sands 去那裡分享他的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研究。他的外祖父生於Lviv(之前叫做Lemberg),他對去自己祖父成長的地方拜訪一番興趣十足,所以下足了功夫做準備。

在他查閱文獻的過程中,憑藉作為出庭律師而訓練出的檢視證據的專業能力和耐心,他像探案一樣發現了掩埋於重重卷宗中的神奇的聯繫。他驚奇的發現將Crime against humanity這一概念加入Nuremberg Charter的人(Hersch Lauterpacht)竟然也成長於這個波蘭小城,並且就讀於那所法學院。而更加巧合的是,發明Genocide這個詞,並且以一人之力促成1948 Genocide Convention問世的Lemkin也就讀於同一法學院。這些巧合讓Sands萌生了著成此書的想法,希望將這兩位國際法先驅的故事和他自己的家庭故事聯結起來。

除了Lauterpacht和Lemkin,他還發現另外一個人Hans Franck也與Lemberg有密切聯繫。Franck是希特勒的「御用律師」,畢業於德國頂尖的法學院,同Lauterpacht和Lemkin一樣也受自由主義法律思想的熏陶,一度因為做了一個強調法官獨立性的講座而被剝奪了公職,而僅僅保留了當時德國佔領地波蘭的管理者的職位。但是,恰恰是這個人後來下達「Final Resolution」的命令,處決在波蘭的猶太人。他後來被移交紐倫堡法庭進行審判,而Lauterpacht和Lemkin二人又直接或間接得參與了這場審判。不過,在審判一開始,人們或許並不知道,恰恰就是Franck的命令使得這兩位猶太國際法學家的家人慘遭殺害。

Phillip Sands並沒有進一步分享書的內容,只是總結了這本書想要傳達的訊息:individuals really matter and individuals can make a difference。這個訊息一方面與Crime against humanity以及Genocide這兩個國際犯罪有關,他們想要表達:個人和群體在國際法上擁有權利,而且我們需要某種機制來將他們付諸實踐——二者都強調「人」在國際法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這本書也是在講幾個「人」的故事,於Lauterpacht和Lemkin而言,他們均是發明了一個概念,從而影響了國際刑法的歷史;而於Franck而言也是類似,他也接受了某種理念(Nazi),也在另外的方面影響了歷史(無數人慘遭殺害)。這些對歷史的重大影響均是來源於個人的一些想法。 Sands說「Each of these men have an idea, and that idea changed the history」。在這個背景下,Sands還研究了自己家庭的歷史,思考那些如何影響到了自己如今的發展。

有觀眾問道,Franck作為一個律師,為什麼會犯罪,究竟知不知道自己在做錯事。Sands援引了阿倫特的「平庸之惡」,說Franck也是一個普通的律師,堅持法律、程序、法官公正,一度為堅持法治而丟掉了自己的職位;然而他同樣是納粹德國系統中的一員,在1942年左右的情勢下,在強大的外在壓力的迫使下,做出Final Resolution在納粹看來是邏輯上正常的事情,「and then one act of madness lead to another」 …

聽到這裡,我真的深感共鳴,我看到了Sands作為一個法律人跳出了法律本身,而對國際法所處的環境(Context)進行反思(這和我在讀第二個關於國際犯罪與犯罪學的理學碩士思考的內容很像)。他不是在解釋和適用條文,而是去追問為什麼有人會成為國際犯罪的實施者,而為什麼有人會在一次又一次受挫後,依然堅持要把Crime against humanity和Genocide寫入國際法庭憲章和國際公約中。Sands他自己成為一名國際著名的國際法律師的過程也與這些Context密不可分。這與當代國際社會的發展在邏輯上也是一致的,他會同意時勢造英雄(也可能造犯罪者),但他同樣也強調個人的偉大之處。(我們這些人為什麼會有機會從事國際法,其實答案也在此間)。

又有聽眾問了國際法官、國際法人是不是中立的問題(因為Sands提到這些人審判、起訴的對象或許恰恰殺害了自己的家人)。Sands的回答和我最近的閱讀和思考很像,他說「Judges are humans. The idea law is something mechanically applied is non-sense.」 「There are parameters which limit the room for maneuver,but there are always room for discretion. That can be legal, evidential, extra-legal and extra-evidential, or even instinct.」 「Law is about interpretation of text. Any text is open to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by different people, That creates the room for maneuver, that』s also the magic of law. 」 「The process and the law are to ensure reasonable people are there to take the case.」 這種對法律的理解在法律人看來或許是常識, 它其實同時也是一個對「國際法是什麼」的很好的回應。我最近剛好在讀關於「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方面的文章,發現「國際法是什麼」的問題十分重要(Jan Klabbers有寫篇文章叫「Counter-disciplinarity」, 用了Martti Koskeniemi之前一篇文章的話語,在說一些搞國際政治的人對國際法的理解有誤,造成了國際法工具論盛行)。Klabber和Koskenniemi都認為international law is an argumentative practice, 有其自身的魅力,而非僅僅是a political process,淪為政治的附庸和工具。Sands如此坦誠得承認國際法並非客觀公正,而是一種關於解釋的實踐,也與此不謀而合。

就國際法律師「公正、獨立」的問題, Sands應觀眾的提問還討論到了兩個非常有趣的細節。Lemkin在發明Genocide一詞時,提到了許多應當被保護的群體,但竟然沒有提到Homo-sexual group (Lemkin終生未婚,無子,所以有的聽眾有了一些猜測);Lauterpacht在寫文章時也沒有明確提到猶太人。他們或許是擔心(如果明確提了這些群體)會失卻公正性,被當做是懷有私心地為自己的族裔、自己所在的群體辯護。

最後一個問題,有觀眾提道Crime against humanity和Genocide在產生當初,其實是有衝突的。發明CAH的Lauterpacht認為應該著重於保護個人,而Lemkin的Genocide著重保護群體,國際法上是否可以存在這種double protection, 這是否合適?Sands回答這個問題的視角很獨特。他說道,如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暴行、大屠殺的紀念日。有一次他被邀請參加英國的一個相關活動,他和主辦方討論起究竟該紀念歷史上的哪些大屠殺時,主辦方說那些被國際司法機構認定為是Genocide的罪行值得紀念(Sands以前提到在英文世界裡,Genocide是一個很重的詞,相對於其他類似詞語,用Genocide作為新聞標題能贏得大量的點擊)。但是Sands反詰道,「Srebrenica的大屠殺中,8000人死了,你們會紀念,因為ICTY把它認定為是Genocide。但是按照這個邏輯,在剛果內戰中死掉了幾十萬人你們不會去紀念,因為沒有國際司法機構把它貼上Genocide的標籤。」我們發明Genocide這個詞時,是否真的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似乎未必,因為我們在認定某些行為構成Genocide的同時,也區分出了誰是屬於那些受到迫害的族群,而誰又是懷著dolus specialis的施害者,這種對them和us的區分恰恰又加深了對立和仇恨。(在VU一門課討論Perpetrators為什麼會實施國際犯罪時,就用了區分「us」 v. 「them」的理論。人的本性是社會性的,喜歡加入組織,喜歡區分誰是自己人,誰不是,即them v. us, 這種區分走向極端就是國際犯罪——人們可以為了自己人一些不切實際的理想而輕易屠殺另一個族群。而Sands這裡說的用Genocide這個詞來描述這個現象本身也加劇了這種敵、我的區分,所以未必真正解決問題。)

問題是,如果不用Genocide去描述,問題就不再了嗎?What would be the alternative approach? 在這些問題間,我們對自己的定位又是什麼?

總而言之,這次活動給我的啟發是,專業的法律人也需要思考法律之外的Context,否則怎麼會知道自己究竟是為善還是作惡。

另外,Sands還承認,未來的國際法不在英國,不在美國,而在於中國。

謹慎樂觀吧。

Source:

Klabbers, Jan. "IPS FORUM CONTRIBUTION (ISSUE 3, VOL. 4): Counter-Disciplinarity."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ociology 4.3 (2010): 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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