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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姐姐對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養義務嗎?

俗話說,兄弟同心,其利斷金。在中國人的眼中,兄弟姐妹之間,是剪不斷的手足情深,割不裂的血脈相連。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兄弟姐妹成年之後都忙於各自的事業和家庭,年少時的手足之情,面對生活中的各種壓力,可能會有些許的蒼白與無奈。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父母遭遇意外,弟弟妹妹尚未成年,哥哥姐姐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嗎?

根據司法案例,小美原本是家裡的獨生女,父母對小美特別寵愛,為她的健康成長儘可能地創造良好的條件。2006年9月,在小美去外地讀大學時,父母一下子沒有了兒女繞膝的感覺,於是又給小美生了個弟弟。2014年8月,小美在上大學的城市結婚生子,沒有跟父母住在一起。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2016年10月,小美的父母意外遭遇車禍去世,小美的弟弟才9歲。關於弟弟的扶養問題,由於爺爺奶奶與姥爺姥姥均已年邁並且收入微薄,根本無力撫養;小美也想帶弟弟一起過,畢竟父母不在了,自己是他最親的人,在與愛人小明商量時,小明卻表示小弟弟是叔叔一家的血脈,應當留在老家由小美的叔叔代養,不料小美的嬸嬸對此堅決反對。無奈之下,小美的叔叔將小美起訴到法院。對於雙方的主張,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仙人球提示,根據現有的司法案例,法院會判決由小美來撫養自己的小弟弟。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養的義務。根據這一規定,哥哥姐姐對弟弟妹妹負有扶養義務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哥哥姐姐已成年且具有一定的經濟負擔能力;二是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三是弟弟妹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弟妹妹已經年滿18周歲,哥哥姐姐將不再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在本案例中,小美目前已成年並且有固定的工作,具備經濟負擔能力;同時她的弟弟只有9歲,尚未成年,因此,她對弟弟負有扶養義務。

小仙建議,一方面,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哥哥姐姐,如果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對於由哥哥姐姐扶養長大的弟弟妹妹,在自己有負擔能力時,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哥哥姐姐,同樣負有扶養的義務。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第29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 刑法》(2015年11月1日實施)

第261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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