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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跳河,男朋友竟然要賠償16萬元?

據今日的新聞報道,綿陽遊仙區一男子與女友酒後因瑣事爭吵,女子想不開跳河自殺,男子因並未盡到組織照顧的義務,被判賠償16萬元。

本案的判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雖然從常理上來說,感覺僅僅是女友,並沒有結婚,完全是女方自願跳河的,男方不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注意是酒後,作為同桌飲酒人、勸酒人,對於喝多酒的人,具有一定的照顧保護義務。

這裡的男子主要承擔的是一個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侵權責任,應當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損的損害的行為,也稱為加害行為。

侵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即應當作出一定行為,但實際上沒有作出,導致他人民事權利受損。

本案中,作為同桌飲酒並勸酒的人,男子對女子負有一定的照顧波阿虎的義務,當女子遇到危險時,男子應當作為相應的行為來保護女子。但是男子並沒有做。因此具有一定的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受到的不利影響。

本案的損害事實就是女子的死亡。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所謂的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具體到侵權責任,就是侵權行為引起損害事實的關係。

本案中,就是男子的侵權行為即沒有做出相應的行為來保護女子的生命安全導致女子死亡,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即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

本案中,男子在陪女子散步時,明知女子飲酒,並且表明女子有自殺心態的情況下,並沒有採取積極有效的行為阻止其自殺,只有游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因其腿部受傷,沒有採取其他報警措施),因此男子具有主觀過錯。

綜上,男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考慮到本案並不是全都是男子的原因造成的,法官酌定男子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故本案的判決沒有問題。

此外,本案男子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男子較為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男子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就是男子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本案女子在酒後跳河,是不可預測的行為,誰能預料到酒後會跳河。不可預測的事件屬於意外事件,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針對可預測的行為而言。

因此本案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男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簡言之,本案男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不在於男女關係,而在於酒後的相互照顧義務。這裡就要奉勸各位經常喝酒的人,酒後一定要照顧好其他人,免得最後別人出了事同桌人還要一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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