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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個車,稅法怎麼還這麼多規定,營改增還有很多實務要學!

  今天上午,財稅會計群裡面的小隊員提出這麼一個問題,說公司做土石方運輸,公司出車出司機,那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剛開始小隊長也被這個提法給弄混了,還想著什麼有形動產租賃啥的,差點跑偏了?回來再看看題目,這不就是提供運輸服務嗎?但是出於職業習慣,「舉一反三」,細分一下不同情況下的稅收規定,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提供運輸服務,即車和司機及運輸支出由服務提供方全部承擔。

這是最常見也是最簡單的一種應稅行為,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運輸代理服務,即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運輸代理合同,受託方另行委託其他貨運企業或者個人提供運輸服務。

運輸代理服務,屬於「現代服務」項下的「商務輔助服務」下的「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三、提供運輸車輛,不提供司機及承擔其他用車費用。

單純提供運輸車輛,不提供司機及其他服務,定期收取租賃費用,適用17%增值稅適用稅率。

【財稅小隊長說稅】

  有形動產租賃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財稅小隊長需要提醒財稅朋友們注意!

【1】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之後發生業務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按照17%稅率計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徵收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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