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第2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標籤:國際關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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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1648 年,歐洲爆發了三十年戰爭,戰時和戰後的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條約被稱為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構成了威斯特伐利亞體系。[1]p.8
結束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認了歐洲主權國家體系的存在」 , 一般認為是歐洲近代國際社會的開始。[3]p.95
在中世紀的歐洲 , 「大一統」存在於兩個層面之上:
一個是羅馬天主教無所不在的宗教統治;
另一個是神聖羅馬帝國。[2]p.138
而三十年戰爭改變了歐洲的面貌, 使得羅馬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大一統」的局面不再 。[2]p.138
國家通過簽署 《威斯特法利亞合約》確立了國家的主權。
成功將宗教的權威成功從教會中轉移到各國君主身上。[6]p.91
歐洲的世俗權威代替宗教權威並確立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原則,確立了維繫歐洲和平的維斯特法利亞體系。[6]p.91
儘管和約既未從法律上也為在事實上直接導致神聖羅馬帝國的解體,只是眾多諸侯不斷追求 在其領土上的權威以及更多自由的一個例證,但卻清晰地展現出諸侯爭取更多權利、世俗實體爭取擺脫宗教秩序的腳步。[11]p.155
而正是這種追求獨立、嚮往平等的精神促使主權平等原則為近代歐洲國家的成長奠定基礎,成為近現代國際法的理論根基。[11]p.155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意義不只在於重新建構了歐洲的戰後格局,更在於將和約中包含諸多國際法概念,比如和平共處 ,主權國家平等,和平解決爭端,禁止使用武力,均衡勢力,共同安全保障,集體制裁等等加以詮釋,對國際法原則、制度和實踐的發展產生了深 遠影響 。[11]p.153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定的上述概念,應用於近代國際關係並影響至今,國際關係學界因此多視其為近代國際體系誕生的標誌。[1]p.8
首先 ,和約中國家主權原則的確立對於國際法的產生至關重要。[2]p.139
構成威斯特伐利亞體系行為主體的是主權國家。[1]p.10
主權在國內是指最高權力 , 在國際上是指不依賴他國, 不受他國擺布 ;[7];[8]p.31
主權對於任何國家來講都是必不可少的 , 在國際上主要體現在獨立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的能力。[7];[8]p.31
幾乎整個歐洲都統一在了一個由主權國家作為行為體的國際體系之中, 改變了由教皇或其他所謂國際權威進行裁決的舊方式,這是真正近代化的政治體系 。[3]p.96
和會召開時 ,無論是信奉新教還是舊教的國家 ,都不再聽從教皇意志而要求以平等地位坐到談判桌前 。
從此,各國無論大小, 均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國際事務 。[2]p.139
這也就意味著近代意義上國家的產生 , 宣布了歐洲中世紀的徹底崩潰。[2]p.139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是現代國際體系的雛形,它是近代國際關係史上第一次以條約的形式肯定主權國家平等的國際體系。[4]p.73
同時,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是各國以維護主權國家利益原則而確立的體系 。[3]p.96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是當時歐洲列強矛盾激化、利益妥協的產物。[1]p.11
在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內,各國紛紛致力於擴充本國的實力,著眼於爭奪歐洲霸權。[1]p.11
在不斷的戰爭與瓜分中,他們不再崇拜神權, 而是更為實際地追求本國的領土 、資源 、財富等現實利益 。[2]p.139
因此,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可以看作是歐洲各國在利益爭奪過程中的一樁交易。[1]p.11
然而,自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形成以來,長期主導國家間關係的卻是一種「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弱肉強食法則。[1]p.10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內大國和小國、強國和弱國之間的關係,很難用主權和平等來加以界定。[1]p.10
從國際體系角度來看,作為體系中心結構的主角,法國、瑞典、奧地利、荷蘭、英國、西班牙等大國構成了該體系的多極均衡格局。[9]p.131
1648~1789 年,歐洲近代國際體系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體系行為體「國家」以「王朝」的形式出現;
二是發展出近代歐洲國際體系的一個重要理論和實踐準則—— — 均勢原則。[10]p.231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加劇了德意志的分崩離析 ,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勢力 ,促成了一種多元政治格局 。[2]p.139
英國 、法國、奧匈與相繼崛起的俄國和普魯士成為主導歐洲政治的五大強國 。
歐洲五強中的法國和俄國曾一度主宰歐洲大陸的政治 ,英國成為歐洲政治的平衡者 ,歐洲大國形成了一段時間內相對穩定的權力關係。[2]p.139
到 18 世紀末,歐洲發生了多次王朝戰爭、地區紛爭和政權更迭,一些原有的「極」被新的「極」所取代。國際關係格局不斷進行調整。[9]p.131
總結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對國際關係的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它所開創的國際體系是現代國際關係體系的雛形。[4]p.75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定的以平等、主權為基礎的國際關係準則,在和約簽訂後長達幾百年的時間裡依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仍然是解決各國間矛盾、衝突的基本方法。[10]p.16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定的國家主權原則有效地維護了民族國家的存續,主權原則促進了國際和平與穩定,使某些大國不能任意地干涉他國內政,成為反對侵略和干涉,維護各國特別是中小國家主權以及防範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5]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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