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宏談隱私這麼有底氣,原來已有案例做支持
對於隱私保護的討論最近又變成了一個輿論熱點:
前兩天李彥宏先生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表示【中國用戶在隱私方面更加開放,一定程度上願用隱私換方便和效率。但百度也會遵守相應法規規則】。
這句話被網友廣泛傳播,引發了關於用戶隱私保護的討論。但在談論的過程中,我發現多數網友都是針對李彥宏先生的前半句,即【中國用戶更加開放,一定程度上願意用隱私換方便和效率】,卻不約而同地忽略了後半句【百度也會遵守相應法規規則】。
換句話說百度即便有使用用戶信息的行為,也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為,並不會違反相關的法規規則。當然商業道德方面,像Google那樣以【不作惡】作為公司價值觀的並不佔主流。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習慣事事檢索。通過檢索百度的相關案例,我發現李彥宏先生說出這句話,是很有底氣的,原因在於百度之前經歷過類似的【用戶信息與隱私保護】的糾紛案例。
這則案例是:
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朱燁隱私權糾紛一案也被稱為【中國cookie隱私權糾紛第一案】。
這起案件的案情現在看來相對常見,涉及的技術要素也不複雜,我們對依據裁判文書做個案情摘要:
當事人朱某在利用家中和單位的網路上網瀏覽相關網站過程中,發現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關關鍵詞後,會在特定的網站上出現與關鍵詞有關的廣告。
「2013年4月17日,朱某邀請了南京市鐘山公證處對操作過程進行了公證,公證證明過程如下:朱某通過百度網站搜索「減肥」,然後再在地址欄輸入www.4816.com,進入該網站後,網頁頂部有一個「減肥瘦身、左旋咖啡」的廣告,網頁右面有一個「增高必看」的廣告,點擊「增高必看」廣告左下面的「掌印」標識,會出現網址為http://wangmeng.baidu.com的網頁,該網址系「百度網盟推廣官方網站」。在4816主頁的地址欄中輸入www.paolove.com,點擊後進入「泡愛網」,該網站網頁的兩邊會出現「減肥必看」、「左旋咖啡輕鬆甩脂」的廣告,然後點擊頁面右上方的「工具」標識,在Internet選項中點擊「刪除瀏覽歷史記錄」圖標,將瀏覽的歷史記錄刪除」。(引用自本案判決書,因篇幅所限,做部分引用)
這裡具體說明下:朱某的公證取證過程實際上是證明一個事實,即百度網訊公司利用cookie技術收集朱某信息,並在朱某不知情和不願意的情形下進行商業利用,侵犯了朱某的隱私權。
cookie技術實際上是瀏覽器中有一個叫做「cookie」的功能,類似於一款追蹤工具,可以自動保存我們瀏覽網頁的歷史,我們用了什麼檢索關鍵詞、瀏覽了什麼網頁、瀏覽多長時間都會通過Cookie了解到。
當事人百度網訊已經在「頁面的右側放置了「隱私權保護聲明」的鏈接,點擊進入,該聲明共六條,第二條第三款告知用戶百度網訊公司使用了cookie技術,cookie主要的功能是「便於您使用網站產品和/或服務,以及幫助網站統計獨立訪客數量等。運用cookie技術,百度能夠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個性化服務,並允許您設定您特定的服務選項。當您使用服務時,會向您的設備發送cookie。當您與我們提供給合作夥伴的服務(例如廣告和/或推廣服務,以及可能顯示在其他網站上的由百度提供的服務功能)進行交互時,我們允許位於百度域的cookie或者其他匿名標識符發送給百度的web伺服器。您可以選擇拒絕cookie。您可以通過修改瀏覽器設置的方式拒絕cookie。如果您選擇拒絕cookie,則您可能無法登錄或使用依賴於cookie的百度服務或功能」。(引用自本案判決書,因篇幅所限,做部分引用)
同意承諾是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也是當前互聯網行業一個通行的做法。但正如我們看到的:百度「隱私權保護聲明」中已經明確指出用戶「可以選擇拒絕cookie。您可以通過修改瀏覽器設置的方式拒絕cookie。如果您選擇拒絕cookie,則您可能無法登錄或使用依賴於cookie的百度服務或功能」。
對於cookie,用戶是有權拒絕的,可以通過修改瀏覽器予以設置。但問題在於國內民眾的使用習慣,尚處於不自知的狀態,不知道或者知道但忽略了這項【拒絕權】,那麼【不拒絕等於同意】。
類似於我們線下開會,不舉手等於同意,似乎有些牽強。
一審法院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本案中,百度網訊公司利用cookie技術收集朱燁信息,並在朱燁不知情和不願意的情形下進行商業利用,侵犯了朱燁的隱私權。
一審做出判決後,當事人百度網訊不服一審判決,發起上訴。
百度網訊公司的個性化推薦行為不構成侵犯朱燁的隱私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定百度網訊公司承擔侵犯朱燁隱私權的法律責任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審的改判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理由:
一是「百度網訊公司在提供個性化推薦服務中運用網路技術收集、利用的是未能與網路用戶個人身份對應識別的數據信息,該數據信息的匿名化特徵不符合「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要求」,通俗地說百度網訊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僅僅是【個人輸入的檢索關鍵詞】,這類檢索關鍵詞並不是【可以識別用戶個人身份的信息】。
根據國家工信部《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規定,只有那些「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集的網路用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賬號和密碼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及網路用戶使用服務的時間、地點等信息」才能作為【合法的保護對象】。
其次,百度網訊公司利用網路技術向朱某使用的瀏覽器提供個性化推薦服務並沒有「公開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並未對朱某造成任何損害」。
相反按照李彥宏先生的說法,這種行為不但沒有造成損害反而為用戶提供了【方便和效率】。
第三,「百度網訊公司利用網路技術對朱燁提供個性化推薦服務並未侵犯網路用戶的選擇權和知情權」,正如我們剛剛提到的,這是一種【同意承諾】的機制,而這種機制本身也得到了相關法律的支持,即「《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28828-2012)5.2.3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前要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包括默許同意或明示同意。收集個人一般信息時,可認為個人信息主體默許同意,如果個人信息主體明確反對,要停止收集或刪除個人信息;收集個人敏感信息時,要得到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
《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28828-2012)5.2.3條的規定也為李彥宏所說的後半句【百度也會遵守相應的法規規則】提供了最好的註解。
綜上所述,這個案例發生在2013年,已經去過5年時間,這5年時間類似於cookie數據採集以及類似於百度的推薦系統已經變得很頻繁、很普遍,並衍生出今日頭條的推薦演算法、淘寶的商品推薦演算法等新型的運作方式。
而這個案例也成為業內研究較多的案例,可以說確定了一個行業通行的規則,也就是李彥宏提到的【用隱私換方便和效率】。
但問題在於13年這個案例的傳播僅限於法律圈,並未引起民眾的廣泛討論。到了18年,僅僅幾句話就撩撥到了公眾的敏感神經。
也許正如《諸神之戰》中所說的那句話:
「總有一天,會有人挑明自己的態度;總有一天,會有人站出來說【夠了】」 。
這一天是否已經到來了呢?
我們相信,公眾與法律之間的持續互動,會給隱私與效率的爭論帶來新的回答,而回顧這些爭議的起點,或許會給我們帶來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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