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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LOUD法案將為中國內資雲服務商拓寬市場

美國CLOUD法案將為中國內資雲服務商拓寬市場

近期,美國國會正在籌劃通過一項CLOUD法案,CLOUD 為 Clarify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的縮寫,有媒體將該法案翻譯為《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也有媒體將該法案翻譯為《海外數據使用權明確法》。這一法案旨在解決雲計算時代下,美國近年來跨境執法請求引發的數據爭端問題。但法案在措辭上並沒有限制美國當局只能申請獲取美國企業的數據。也就是說,存儲於美國雲服務商存儲器上的任何國家的企業或個人數據,都有可能會被要求提供給美國政府。因此,在數據隱私保密性方面而言,這一法案客觀上將會為中國內資雲服務商拓寬市場。

CLOUD法案的出台起因於微軟與美國執法部門之間的法庭鬥爭

為了雲計算數據隱私權,微軟與特朗普政府對峙於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時間2018年2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重新審理了微軟這樁長達5年的跨境數據隱私案。

美國司法部與微軟關於海外數據隱私權的爭論相持已久。早在2013年,美國緝毒局在調查毒品走私案件時發現一些電子郵件,當時郵件存儲在微軟愛爾蘭的伺服器上,檢方希望微軟提供相關郵件信息,並根據1986年的一項法律獲得了搜查令。但是微軟方面拒絕交出郵件,並質疑美國本土的搜查令是否有權調閱存儲在海外的數據。雙方因數據的安全和隱私保密展開了至今尚未結束的多年訴訟戰。預計在2018年 6月底前,美國最高法院將對該案作出裁決。

訴訟熱戰時,這項名為「CLOUD法案」的出現可謂恰逢其時。

中國內資雲服務商將具有比外資雲服務商保密性更強的競爭優勢

眾所周知,在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方面,美國企業的優勢地位非常明顯。美國雲服務企業,基本上可視為外資雲服務企業的典型代表。

對外資雲服務商相比,中國內資雲服務商將會在數據隱私保密性方面獲得更強的對比優勢。

與可能隨時被要求向政府提供數據的外資雲服務商相比,雲服務用戶將更青睞中國內資雲服務商,因為中國內資雲服務商能夠提供數據隱私保密性更強的雲服務。CLOUD法案規定美國公司應提供存儲在美國之外國家的伺服器上的數據。如法案通過,存儲於美國雲服務商伺服器上的數據將可能隨時會被要求提供給政府。相比之下,雲服務用戶將更願意選擇數據隱私保密性更強的中國內資雲服務商。

中國國防軍工企業、政府國企以及包含核設施、敏感地理信息數據的中國雲服務用戶,明顯將會把中國內資雲服務商作為首選。如果說此前中國國企等用戶會對美國雲服務的數據隱私安全性抱有幻想,CLOUD法案將會使美國政府對美國雲服務商的存儲數據可獲得難度變得輕鬆自如。無論是出於數據隱私,還是出於國家安全,這些中國用戶會毫不遲疑地選擇中國內資雲服務商。

還有,2017年7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於重要數據的安全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存儲地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美國CLOUD法案獲得通過,將會為美國政府能夠輕易獲取美國雲服務商的存儲數據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兩相比較,中國雲服務用戶明顯將更會傾向於選擇中國內資雲服務商。

總之,如美國CLOUD 法案獲得通過,中國內資雲服務商將會在數據隱私保密性方面,具有更強的競爭優勢。

美國CLOUD法案的主要內容

美國CLOUD法案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美國國內執法機關從美國以外國家調取數據;二、美國以外國家執法機關調取美國國內數據。

一、美國國內執法機關從美國以外國家調取數據

美國CLOUD法案明確規定,「無論通信、記錄或其他信息是否存儲在美國境內,服務提供者均應當按照本章所規定的義務要求,保存、備份、披露通信內容、記錄或其他信息,只要上述通信內容、記錄或其他信息為該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監護或控制」。

美國CLOUD法案同時規定,當服務提供者合理地認為同時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目標對象不是「美國人」且不在美國居住;二是披露內容的法律義務將給服務提供者帶來違反「適格外國政府」立法的實質性風險)時,可提出「撤銷或修正法律流程的動議」。

美國CLOUD法案還規定,在確認同時存在三情形(一、披露義務將會導致服務提供者違反「適格外國政府」的立法;二、基於該個案的所有情況,公平正義理念原則規定該法律流程應當被撤銷或修改;三、對象確不是「美國人」且不在美國居住)後,法庭可撤銷或修正法律流程。

二、美國以外國家執法機關調取美國國內數據

美國CLOUD法案允許「適格外國政府」向美國境內的組織直接發出調取數據的命令。

「適格外國政府」的認定,需要美國總檢察長在與國務卿達成一致意見後具體做出。判斷「適格」的標準是「外國政府的國內立法,包括對其國內法的執行,是否提供了對隱私和公民權利強健的實質和程序上的保護」。「這樣的認定應當是考慮了可信的信息和專家的意見,且考慮了以下因素」(以下為節選):

外國政府在網路犯罪和電子證據方面,是否擁有足夠的實質性和程序性法律,由是否加入了布達佩斯網路犯罪公約,或其國內法與公約第1章和第2章相吻合;

遵守國際人權義務或展現出對國際基本人權的尊重,包括保護隱私免於肆意和非法的干涉、公平的庭審權利、表達結社和平遊行的自由、避免肆意逮捕和監禁、避免酷刑和殘酷的非人道或貶低人格的待遇和懲罰。

(以上內容,由姜茂坤收集並整理。)

姜茂坤 郵箱:2615168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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