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根據聊天記錄顯示,這對情侶主要因婚前買房付款問題起了爭執:男方希望用自己的力量貸款購買總價低的房子,而女方則要求男方用父母的積蓄全款購房。
其實,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近年來,各大城市房價不斷上漲,買房成為了年輕人的重擔。許多女性將男方擁有獨立的住房作為擇偶的重要物質條件。同時,又因離婚率不斷上升,男女之間談婚論嫁,往往會提前對一方的婚前財產(主要是價值較大的房產)進行約定。
然而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真的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嗎?對於以貸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清方式購買房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下面,我們就不同情形下,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商品房權屬分配問題進行探討。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男女雙方各自所持的觀點應該如何做法律分析呢?
①貸款購房中,在此列舉常見的三種情形以及法律規定的處理原則。
A.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那在離婚時,該產房應如何進行分配呢?下圖簡要地進行了描述:
B、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離婚的,因該房產產生糾紛的,夫妻雙方應如何分割該房產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下圖:
根據聊天記錄顯示,這對情侶主要因婚前買房付款問題起了爭執:男方希望用自己的力量貸款購買總價低的房子,而女方則要求男方用父母的積蓄全款購房。
其實,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近年來,各大城市房價不斷上漲,買房成為了年輕人的重擔。許多女性將男方擁有獨立的住房作為擇偶的重要物質條件。同時,又因離婚率不斷上升,男女之間談婚論嫁,往往會提前對一方的婚前財產(主要是價值較大的房產)進行約定。
然而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真的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嗎?對於以貸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清方式購買房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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