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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淺析

——周新華

案件回顧:

…….被告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於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後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於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於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歡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造成的喪葬費等損失應依法賠償,杜洪章等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本院不予支持…….

----摘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6)魯15刑初33號

此判決一經公布,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社會深度反響,社會各界討論熱烈!

本人願與大家就受害人、法律關係、以及如何救濟三個層面,將該案簡單的縷一遍,如有不當之處,還望指正!

各位看官,且聽在下慢慢道來……

第一部分 本案受害人

一、於歡母子。

蘇銀霞作為一個女人,因為債務引起糾紛,不僅經受巨大的財產損失,企業經營受影響,而且遭受人格侮辱,兒子面臨牢獄之災。作為一個女人、一個母親,精神上受到的打擊與傷害將困擾她的後半生;

被告人於歡,作為一個血性男孩,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母親在眼前受辱,而不能保護,換做任何人都不可忍受;而且自己也被十幾個大漢壓制、掌摑受辱。人格上、精神上受到傷害,不亞於其母。為討回尊嚴,奮起反抗,結果造成一死三傷,被判無期徒刑!可預見的最好的結局也將是在監牢里耗費大好青春。這不只是他個人的悲劇,也是其整個家庭的悲劇!

二、被害人,杜志浩(死者)、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

被害人自己也有過錯,但造成今天這個局面不是它們想要的,也許他們作這一行早有心裡準備,出來混早晚一天要還的。只是其代價何其高?死者杜志浩是4個孩子的父親,上有老下有小,他的死給家庭帶來的影響是肯定的,而且基於他的死因並不光彩,在孩子們今後成長的路上必然投下陰影。其他3位受傷者,雖然撿的一條性命。也應該好好反省自己今後的人生,在此就不多言語了。

三、法官

審理此案的法官們,處在輿論風暴的風口浪尖上,承受著社會的拷問,弱弱地也將它們列在「受害者」之列吧。其實不論怎麼判,都會有人不滿意,假想法官們判決於歡正當防衛成立,無罪釋放,那麼被害者一方必將不依不饒,同樣不免輿論撻伐。畢竟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沒有了,如果此例一開,今後會不會出現很多「正當防衛」殺人……. 不敢想像。

第二部分 涉案法律關係

下面讓我從整個案件中各當事人涉及的法律關係,為大家分析一下:

一、本案被告人於歡

(一)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於歡作案時已經年滿21周歲,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行為導致一死兩重傷一輕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地二款規定情形。法定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與死刑之間,當然包括無期徒刑。從法條規定看,法官判決並無明顯不當。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在於此案的發生背景,我們不能脫離事件發生的環境而孤立的看一個犯罪行為,機械的套用法條。

我們來看看,有哪些情節可以幫助於歡,使於歡可以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

(二)正當防衛

大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正當防衛」,那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可以使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那麼本案中,於歡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呢?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的要件為:其一,必須有危害社會的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其三,防衛行為必須是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其五,正當防衛除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時,才能成立正當防衛。

在正當防衛的五要素中,於歡行為符合第一、第三、第四點。本案的不法侵害是什麼?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遭受非法拘禁;人格遭受侮辱。這些都是不法侵害。防衛目的是為了母子重獲自由,免遭非法拘禁之苦,防衛對象是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人。

爭議的焦點在於第二點和第五點。

正當防衛第二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要求該不法行為是個持續性的行為,而對於那些一次性的行為無法使用正當防衛,可以選擇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如侮辱罪,於歡已經被掌摑,人格評價遭受貶低。這是個已經過去的瞬間動作,無法通過暴力救濟,但是可以起訴他們,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非法拘禁是個持續過程。人身限制一直在持續中,由於警察的到來,「非法拘禁」很有可能被解除,遭受侵害的危險性降低;但是警察的離開,非法拘禁者會變本加厲,可預見的危險性將會加重。而於歡本人的判斷是後者,警察已經離開,更加沒有安全感,預判母子兩將遭受更加痛苦的非人待遇。所以,拿刀威脅被害人,警告他們,也就是準備正當防衛了。而從追債者阻止母子離開房間的行為來看,雖然警察到來,至少當時母子倆人身自由仍受到限制。警察的出現,是否解除了這對母子當時被「非法拘禁」狀態?這是爭議焦點。從判決書的判詞「不能正確處理衝突,……」來看,法官們理解應該是肯定的,認為於歡母子當時由於警察的介入而擺脫非法拘禁處境,只是於歡對當時局面的錯誤判斷才導致後面悲劇的發生。

正當防衛第五要件,不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於制止不法行為,這個限度很難把握。如果要破除這個必要限度,就只有限定在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與本案情形比較靠近的只有「搶劫」。杜志浩等人不具有非法佔有於歡母子的財物的目,不構成搶劫罪(在下文闡述)。也就是說,於歡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他刺傷杜某等人屬於防衛過當。屬於應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情節。

(三) 坦白罪行及其他量刑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趙榮榮、杜志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十餘人行為分析

(一)非法拘禁

趙榮榮、杜志浩等人對於歡母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趙榮榮與蘇銀霞之間是否構成債權債務關係?如果成立,他們的債務是否屬於高利貸?

根據趙榮榮與蘇銀霞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據、收到條、轉賬委託書、轉賬憑證、二手房買賣合同等證實二者之間的借款、還款事實。可以推定趙蘇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月息10%遠遠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月利息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該規定,法律保護利息最高月息2%,趙、蘇之間的月息是同期利息的20倍,法律認可最高利息的5倍,明顯系高利貸。

而且蘇銀霞已經累計償還152.5萬,並過戶房產(價值70多萬)抵債,此時趙榮榮向蘇銀霞索取的債務顯然超出法律保護範圍,系高利貸。趙榮榮、杜志浩等人為索取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將蘇銀霞母子非法扣押、拘禁在辦公室的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並且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體要件。

客觀要件有:(一)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主體要件:一般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可。

本案中,杜志浩說一些難聽的話糟蹋蘇銀霞和她兒子於歡,還脫褲子、褲頭露出下身對著她們幾個,把於歡的鞋子脫下來讓蘇銀霞聞,還對於歡掌摑。

整個過程有第三人在場,包括窗戶外的工人,蘇的兒子於歡以及其他一起來討債的十多人。並伴隨有毆打等暴力手段。杜志浩的行為客觀上對蘇銀霞,對於歡都構成侮辱罪。只是他本人已經死亡,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他的同夥如果參與了該行為,或有類似行為,也是構成侮辱罪的。

另外,侮辱罪屬於不告不理,要受害人告訴法院才受理。本案中,受侮辱的蘇銀霞母子都是受害人,都有權利向當地法院起訴。

趙榮榮等人對於歡母子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兩者屬於同一個目的,為了逼迫蘇銀霞償還高利貸債務,屬於牽連犯罪。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按照非法拘禁罪追究法律責任,且本案系10餘人共同犯罪,屬於加重情節。

從判決書中,尚未得知這十多個人是否有受到法律追究。由於對信息不全面,暫且不予評價。

第三部分,蘇銀霞法律關係 –債務何時了?

整個案子皆因蘇銀霞對外高利貸債務而起。這裡有三個問題

一、蘇銀霞向吳學占借款100萬,為何是趙榮榮來討債?

蘇的債權人從吳學占變更成趙榮榮,發生了債權轉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根據趙榮榮證實,蘇銀霞分兩次借了他(或她)110萬元,第一次是2014年7月28日從他(或她)那裡借了100萬;第二次2015年11月1日從他(或她)那裡借了10萬元,借款的月利率是百分之十。另根據書證,趙榮榮說蘇銀霞有借款合同、借據、收條等,說明吳學佔有將關於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到蘇銀霞,而且蘇銀霞也將趙榮榮他們八九個人視為吳的手下。

關鍵是,轉讓之債必須有效存在。在本案中,月利息10%,超出2%的法定最高保護範圍的利息是不受保護的,無效的。

二、蘇銀霞已經償還152.5萬,還需要繼續還債嗎?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一年零9個月的時間,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4倍計算,本息應在142萬就足以償還,這還是按最後一次償還時間一次性償還計算,如果分數次償還,本息應該更低。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也就是對超出142萬(暫且按最高償還數額計)的部分,蘇銀霞可以主張拒絕償還。

三、蘇銀霞的房子過戶行為有效嗎?

2015 年 4 月 14 日下午四點鐘左右,吳學佔下邊八九個人到我廠子繼續逼我還錢,把房子過戶,書證有《二手房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根據判決書證言,該《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在蘇銀霞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是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但是,撤銷權必須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關鍵是,撤銷事由如何界定?

如果僅僅是脅迫,蘇銀霞當時就應該知道,距今已經超過一年,錯過了行使撤銷權時間。且房屋過戶登記,即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法律救濟

遭受如此巨大打擊,這位蘇銀霞女士,是否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呢?也不盡然!

要如何才能保護這個家,保護自己的事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尊嚴?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一、就於歡的判決,提起上訴。於歡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就量刑情節,如被害人過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坦白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方面,為於歡爭取減刑。於歡還可以通過舉報犯罪,爭取立功的機會。

二、提請檢察院,就趙榮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或向公安機關舉報,要求追究趙榮榮及其他九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及經濟損失。

三、就房屋買賣合同向法院申請撤銷,並要求反還房屋或對價。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

周新華

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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