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一定對社會無害么
現在很多人都在呼籲廢棄所謂的「非法集資罪」。事實上,非法集資罪,不是一個罪名,他是有兩個罪名成立的,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是集資詐騙。兩個在現實中比較難予以界定,導致了非法集資成為一個相對比較容易和在一起的罪名。
我個人感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能可以予以廢除,但是這裡也要區分,如果是用於實體企業經營,都還能在理解範圍之內,我們的法律其實很早前,也變相默認這種行為的,但是如果對於吸收公眾存款,然後再進行放貸的群體,可能就很難進行簡單認定了。其實真正出現的所謂的一些案件的,更多還是集中在這個群體上,他們更多類似二道販子,這邊借錢,那邊放錢,那邊收不回來,然後這邊就出事情了。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存在所謂的借新錢還舊錢,就很難認定到底是否有詐騙故意的成分在裡面,而是否故意詐騙,決定罪名歸屬。前者罪名最高年刑十年,後者最高死刑。一線之間。
總體而言,我個人也認為無論何種罪名,本質而言都屬於經濟罪。畢竟不是殺人放火,不是罪大惡極,而且這類人往往智商極高,且被詐騙的人,本身也帶有一定的自身原因,例如對高利的渴望,防範意識的薄弱,很大程度上很難規定為是單方面的罪行,所以從輕判罰,至少不應該動輒是極刑,應該是對的。但是,如果說經濟犯罪是個人意願行為,所以不應該懲罰,我覺得是不對的。社會信息總歸是不對稱的,捏造虛假用途、製造各種場景騙局的行為,來欺騙借款人的行為,必然是帶有詐騙故意的,如果建立在信息極端透明,且公開的情況下,借款是你情我願的則就是典型的民事案件。而詐騙顯然不是,且事實上,也帶有一定的危害性。
吳英案件里很多人都給吳英喊冤說吳英無罪,這個就明顯有些過了,不應該極刑,不代表無罪,更何況吳英案也間接影響到不少人了,據說永康有個老闆給了吳英幾千萬,然後自殺了,你能說經濟犯罪一定對社會無害么?這個其實還是很難界定的。也並不是一句自願行為就可以解釋的。
在對於如何界定是否詐故意的情況下,現在問題其實也挺多的,關鍵一點是明知道不能歸還本金的情況下,還繼續借錢的情況下是故意為之?還是非故意為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界限,難就難在這裡,如何確定借款人是能確信自己必然能歸還借款的錢,實踐中的模糊點太多了。
事實上,吳英從頭到尾都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能力還錢,如果政府不採取行動的話,她說她不用幾年就都還了,但你們相信么?我是不相信的,必然不可能的。當年利率超過三分、四分的情況下,就意味著你一年借一百萬,用不了三五年,就要歸還差不多近千萬的本息,這個世界誰能做到這樣的事情?必然最終就是一破了之的事情了,更多人跟著倒霉。
但是,如果是建立在他認為自己還是能歸還的情況下,他去借錢,是主觀故意還是無意?這個就很難解釋了,主觀佔有是個非常難以被證明的東西,我曾經見過一個人,借了幾千萬去買了個搪瓷杯,堅定的認為是個寶貝,價值幾個億,這種情況下,你能認為是他故意詐騙么?好像也很難認定。所以在司法中,一般採取的都是借款金額有多少是用於個人消費和揮霍,如果超過一半金額以上,就屬於集資詐騙,否則就可能定義為非法吸收公眾款。這個也是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是也算不是辦法的辦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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