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二局群體貪污案始末
3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中鐵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局三公司)前領導班子群體貪污案的二審判決書,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維持原判,原副總經理和總經濟師則免於牢獄之災。
上述案件中,中鐵二局三公司的原董事長、副總經理、總經濟師三人修改公司經營開發管理辦法,套取公款185.5萬元,黨委書記作為從犯,四人共同貪污共計82萬元。
查詢公開資料,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中鐵旗下上市社會公眾公司,已於2001年5月上市,去年1月24日,公司證券簡稱由「中鐵二局」變更為「中鐵工業」,中鐵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系中鐵二局的全資子公司。
修改公司管理辦法 套取公款近兩百萬
2013年9月,中鐵二局下發《中鐵二局經營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子公司班子成員不能領取經營提成獎。公司經營部部長顏某證言表示:「子公司發放經營獎計提標準大幅下降,打擊了經營人員的積極性,大家意見很大。」
顏某稱,對此,時任二局三公司副總經理李興成安慰大家好好乾,他會儘力為大家爭取經營獎勵,時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趙曉斌也表示想給自己爭取利益。
最終,趙曉斌、李興成及公司總經濟師丁立金商議,按照文件修改三公司的《經營投標管理辦法》,決定除在正常發放提成獎金之外,以「其他經營費用」的名義套取公司公款,發放給班子成員和普通經營人員。
管理辦法的修改結果是,取消原來的經營獎,改為「其他經營費用」,但未對「其他經營費用」含義及真實用途作出明確解釋。
2014年5月,由李興成、丁立金參與並由經營部門製作了《經營提成獎申請表》和《其他經營費用申請表》,後經趙曉斌批准同意從三公司財務支取了經營提成獎人民幣39.92萬元,「其他經營費用」185.5萬元,共計人民幣225.42萬元。
而後趙曉斌找到公司時任黨委書記孫魯川,告知經營提成獎的資金已辦妥,提出發放2013經營提成獎,班子成員也予發放,孫魯川同意。
對套取的185.5萬元公款,趙曉斌、李興成、丁立金三人私下制定了發放標準。黨政領導及經營責任人(經營部門分管副總、總經濟師)總金額是82萬元,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配合部門共計28萬元,由趙曉斌具體分配。
最終,剩下所有相關部門一共分得10萬,趙曉斌自己留有18萬。被告人趙曉斌、孫魯川分別非法佔有公款18萬元,李興成、丁立金佔有23萬元,四人共計非法佔有公款82萬元。
二審判決出爐 副總和總經濟師逃脫牢獄之災
案發後,原審被告人趙曉斌、李興成、丁立金、孫魯川自動到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退交了各自侵吞的公款。
另外,該刑事判決書同時披露了被告人趙曉斌時任董事長期間,於2009年年初,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在相關工程中受賄20萬元的事實。
原審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做出了如下判決:一、被告人趙曉斌犯貪污及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二、李興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三、丁立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四、被告人孫魯川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對此,李興成和丁立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案件二審中,採納了兩人應當被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並根據自首、從犯、積極退贓的法定和酌定情節,對李興成和丁立金撤銷了刑事處罰,兩人最終免於牢獄之災,趙曉斌與孫魯川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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