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補報環評文件還需承擔責任嗎?(續)
04-16
大概一年以前,我寫過一篇專欄:《主動補報環評文件還需承擔責任嗎?》
一年以後,環保部終於出了一個函,把這個問題說清楚了:
環保部:「未批先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並報送環保部門審查的,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
這就把從2014年到2016年之間做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清理的政策口徑轉變了過來,糾正了過去過左的做法。企業報來你就批,不能再要求先銬上銬子再辦。前年有一段時間做得很過分,未批先建補報的,專家評估到現場一看到地面上有東西扭頭就走,根本就不下車。當然,現在這種轉變也造成了政策前後執行尺度不一致,損害了基層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現在,主要問題就變成了「建設單位同時存在違反「三同時」驗收制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沒有環評,肯定就沒有驗收,如果主動補報環評,驗收的處罰問題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也很嚴重,因為現在未驗先投的處罰額度,起步價20萬元,比過去狠太多。如果主動補報,客觀上造成了環保局「知曉」其存違法「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行為,是否進一步進行調查立案呢?
這個鍋就甩給環保局了。理論上有三種解決方案:
- 立案處罰,20萬元。
- 企業在報批期間主動停止生產。這個時候一方面企業表達了主動改正的態度,另外一方面環保部門存在「投入生產」的取證困難,減少了立案的可能性。
- 「包庇」。《環保法》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環保部門審批科室或者是行政審批局補辦手續時,不通報同級環境監察部門,環境監察部門不介入調查,是否構成「包庇」?這是一個極為有意思的問題。
實際上,如果從企業提交報告到拿到批文,考慮到公示時間,可能不到一個月。能不能「敢擔當」,能不能「勇作為」,就是懸在每一個公務員頭上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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