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刑法的謙抑性

謙抑性是我們經常談及的一個刑法特性,如何理解刑法的謙抑性,或者如何確定刑罰處罰的標準,進而保證刑法的效用在應該發揮的領域得以發揮、在應該抑制的領域保持謙抑?

我最近在讀張明楷老師的《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張老師在書中給出了一個判斷標準,我摘錄於此,供大家學習思考:「應當認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才能作為犯罪論處:第一,這種行為不管從哪個角度而言,對法益的侵犯都非常嚴重,而且絕大多數人都不能容忍,並主張以刑法進行規制;第二,適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這種行為,不足以保護法益;第三,運用刑法處罰這種行為,不會導致禁止對社會有利的行為,不會使國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第四,對這種行為能夠在刑法上進行客觀的認定和公平的處理;第五,運用刑法處罰這種行為能夠獲得預防或抑制該行為的效果。從較為具體的層面而言,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對國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不要僅因違反程序規定便以犯罪論處;只有在不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對法益的侵害非常嚴重和高度現實化時,才宜以犯罪論處,否則必然違法憲法精神。第二,對於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的不法行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為,不能輕易確定為犯罪。第三,對歷史地形成的社會秩序範圍內的行為,即使由於社會發展變遷使得該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質,也不宜輕易規定為犯罪。第四,對於極少發生的行為,即使危害程度較為嚴重,也沒有必要規定為犯罪。因為法律是普遍適用的規範,故不得以極少發生之事為據制定法律。」

我學習刑法以來,經歷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刑法作為基本法律,如此高頻度的修改在世界範圍內都是罕見的。修正案不斷擴大「犯罪圈」:增加新罪名,罪狀擴容,將預備行為、幫助行為正犯化……這種立法衝動讓我感到憂慮: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是要求人做好事成聖人,而法律的任務在於禁止人做壞事成惡人,而法律中的刑法,更是眾多法律中守在最底線的那個——它的任務僅僅是禁止人做最壞的事成為魔鬼!只要不是魔鬼行徑,真的不應該動輒用刑法規制!

我剛剛開始接觸實務工作,前前後後也參與過幾個案子,司法實踐中刑事追訴的輕易啟動還是讓我感到震驚:這也是犯罪?我要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上訪的「被構成尋釁滋事」,討錢的「被構成敲詐勒索」,青年男女偷食禁果的僅因為女孩事後反悔男孩就「被構成強姦」……警察、檢察官、法官們或許在長期的工作中已經麻木了,只要在辦案流水線上埋頭苦幹就好,「做菜,端菜,吃菜」,為一位位公民貼上「罪犯」的標籤,或者用我國的政治話語講,將「人民」變成「敵人」,進行打擊、改造。面對這份習以為常,我說的再多都只是學院派天真的妄語,且有的時候這種立場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我不能默不作聲,因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都是寶貴的。無論是動輒喊打喊殺的憤怒的群眾,還是將刑法視為治理社會的順手工具的官員,我想說,刑法真的不是你們理解的那樣,它的精神原則,它的特性氣質,是保護自由而非剝奪自由的,指控一個人構成犯罪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情。

沒有展開講,以上只是在閱讀和實踐中產生的一點感想。人權與自由,值得為之吶喊。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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