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的婚姻比理智的離婚更傷害孩子

作者介紹:陳舒鑫,王幼柏律師團隊助理。王幼柏律師團隊,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台《法拉理》婚姻家事首席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註於婚姻家事及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雖然我們不得不承認,單親家庭的孩子教育起來確實存在很多困難,但我認為父母如果處理好離婚問題,有可能降低對孩子的傷害。實際上,夫妻之間沒有感情、互不信任、互相折磨,這樣惡劣的婚姻對孩子的傷害更大。

前些日子,陝西安康某中學開學,該校15歲的學生小青(化名)卻沒有報到,原因竟是正在鬧離婚的父母都想甩掉包袱,將她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小青父母還狡辯稱,因為家裡困難,想讓小青早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現在已經收了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

最後在司法所工作人員教育下,小青父母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也表示不再提訂婚的事情,併當場退還了彩禮。

看這屋子裡的裝飾擺設,完全不是缺錢的樣子,牆上掛著的「家和萬事興」也十足的諷刺。對於這對只顧自己私利的父母,小編除了白眼,再沒有任何錶情。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準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相比之下,有些父母就很負責任,為了孩子的事東奔西走,下面是一位母親向我們諮詢的截圖:

因為微信公眾平台規則的原因,我們沒有及時回復她並且現在也不能回復她,我們表示很抱歉,希望這位母親看到這裡能接受我們的歉意。而小編也將在下面的篇章里解答她的問題。

一、確定小孩撫養費支付數額的一般原則

1、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時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父母離婚後,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離婚訴訟確定撫養費的數額時,法官一般會優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還會參照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的生活質量明顯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願並法院適當調整原則

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父母經平等協商,可就撫養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該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一般應予准許。但由於撫養費協議關係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在父母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法院仍具有審核的義務,如果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過低,子女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協議有其他不利於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許。

二、小孩撫養費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對上述情況一般不會支持,因為它偏離了撫養費的立法理念。

由於確定孩子撫養費的因素比較多,因此不同家庭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數額也是不同的。但如果是掌握了撫養費的計算方法,那麼就能根據各種不同的情況計算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同時,如果因實際情況發生改變而需要適當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數額的話,也是允許的。

結語

父母離異對孩子固然有傷害,但父母冷淡、惡劣的關係,爭吵、打架的過程,卻是一種不間斷的傷害,程度更加嚴重。所以,如果夫妻關係走到了無法調和的地步,就算為孩子著想,也要理智地處理好關係,不在孩子面前表現出怨恨、仇恨的情緒,更不要剝奪對方愛孩子的權利。

如果能仍然共同愛護孩子,離婚就不會給孩子的成長造成太多的傷害。一般說來離婚會給人造成不小的傷害,雙方很容易產生怨恨。但是為了孩子應該堅持一個原則:離婚後父母雙方應當建立和善、諒解的關係,共同愛護孩子,讓孩子在父母離異的恐懼中逐漸走向平靜。在這種高境界和高智慧中維護新的親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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