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十年代的民國,鴉片是「硬通貨」么?
我們知道有一句成語叫「失之毫釐謬以千里」,研究歷史問題也是同樣如此,必須將具體的事件還原到具體的場景中,否則就會出現讓人啼笑皆非的錯誤論斷。
舉兩個例子:
1980年代中國還在早請示晚彙報、跳忠字舞發動年輕人下鄉。
1950年代中美不可能在朝鮮爆發戰爭,因為蔣介石和美國關係不錯。要打也肯定一敗塗地,因為國軍戰鬥力低下。
稍懂一點相關歷史知識的人就知道以上兩種說法純屬胡說八道,要知道,雖然中間只差了短短几年,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80年代除了精神病人基本沒人會「早請示晚彙報」,跳忠字舞、發動年輕人下鄉的事也已經絕跡了,和聯合國軍作戰的是剛剛取得政權的共和國「志願軍」和國軍有無戰鬥力沒有任何關係。
絕不能用幾年前的情況亂套幾年後的社會環境。
不要以為這兩個例子很荒謬,普通人不會犯這種錯誤。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對歷史的不了解,普通人也會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歷史常識」,比如認為法幣是廢紙——其實法幣不是廢紙,金圓券才是。尤其在抗戰期間,法幣還是一種能國統區群眾被普遍接受的貨幣呢。畢竟其他貨幣的流通範圍未必比它廣,在法律上未必更有保障,通脹速度未必更低。
還有很多人認為某些根據地處於嚴密的封鎖之中,全靠自力更生解決問題——其實某些根據地的對外貿易一直很活躍,很大程度上是靠外貿,而非是靠自己種莊稼、紡線解決的經濟問題。
民國鴉片問題也是如此,必須還原到具體的時間、地點背景之中才能加以辨析。
首先咱們需要定義一下什麼才是「硬通貨」,硬通貨者,首先要能夠基本保值,在這一點上鴉片的確比較符合條件。尤其是進入3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國民政府不斷推進禁煙,國統區的鴉片價格急劇飆升。
但是如果說能夠保值乃至升值就算硬通貨,那今日共和國境內的毒品又算不算「硬通貨」呢?
顯然不能算。
因為所有人都知道販毒就是販毒,無論如何包裝,販賣毒品也不能叫「販賣硬通貨」,因為這是國家法律禁止的行為,普通人根本不敢私下販賣。你在大街上掏出一包白色粉末,沒人敢換給你幾十斤大米或者一套服裝。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只有全社會廣泛接受的較貴重物品才能叫「硬通貨」。在普通商人間都難以流通的東西怎麼能叫「硬通貨」呢?
那麼四十年代的毒品能否讓平民敞開買賣呢?答案是:不行。
由於國民政府在30年代中期開始推行「兩年禁毒,六年禁煙」到了40年代早期,在最後的「緩衝期」過後,銷售鴉片已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在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了推動禁煙更是把「禁煙」與「是否愛國」聯繫起來,類似於10年後共和國藉助美帝「細菌戰」推行的「愛國衛生運動」。在「種販鴉片屬於幫助日偽毒害中國」這一點上,國共達成了一致意見。
幾十年後竟然還有中國人宣傳四十年代「鴉片在民國是硬通貨」因此種販鴉片「無所謂、很正常」的「高論」,純屬顛倒黑白,屁股坐到日本人一邊去了。
只有在日佔區大肆種販鴉片的日本人才會欣賞這一論調。
當然,雖然國民政府在法律上規定了種販鴉片屬於犯罪行為,但由於其統治能力低下,加之貪污腐敗情況的普遍存在,在一些國民政府執政能力無法到達的民族地區如內蒙古部分地區、藏區、彝區的確出現了鴉片成為少數民族日常交易等價物,乃至內地一些貪污腐敗的國軍軍官、特務、官員知法犯法參與鴉片貿易的情況,但要知道這種情況實屬特殊。不能以此推而廣之,進而認定鴉片在內地也屬於「硬通貨」,在內地買賣鴉片「很正常」。
就如貪污腐敗問題一度在中國很常見,甚至是一些落後地區官場的「陋規」,但絕不能認為在共和國貪污腐敗就「不犯法」、「很正常」,大概只有貪污犯才會這麼認為吧。
關於鴉片在40年代的流通情況,貿易機關有一份很生動的報告:
「武裝客商」因為要翻山越嶺進行走私,因此身上攜帶的基本都是黃金、法幣這種現錢,以此購買鴉片。貿易機關還要再用收到的黃金、法幣尋找布棉商人(普通客商),向他們購買布棉。一次買賣要分兩次交易。人為降低了資金的流轉速度,容易承擔不必要的匯率損失。為此貿易機關多次試圖將鴉片銷售給布棉商人,但布棉商人並不接受。甚至貿易機關壓低鴉片售價,布棉商人也拒不接受。於是貿易機關只好返回頭和「武裝客商」商量能否直接帶進布棉。
後來因為重大變故,貿易機關原有貿易渠道被打斷。甚至出現了貿易機關四處向普通商人兜售鴉片但是沒人敢接手,因此無法回籠資金購買戰爭所需物資,只好「吃老本」賣出黃金勉強維持的窘況。這是「硬通貨」的待遇嗎?
「武裝商人」是敢於挑戰一切法律的綠林好漢,他們可以冒著殺頭的風險,肆無忌憚的參與鴉片貿易,這與今日的毒梟並無區別。但是四十年代的國統區普通商人並不敢收受鴉片。可見在普通商人眼中鴉片絕非「硬通貨」,他們可以做布棉生意,但是鴉片生意?那還是算了吧。
四十年代鴉片在民國是「硬通貨」、「種販合法」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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