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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知上的刁愛青案

恰巧去年騎行無意經過刁愛青案案發周邊,今日查閱相關資料才發覺當時所住旅店位置,害怕之餘,更是有所感觸。

關於兇手,我只給出我根據相關資料反應出來的東西:

兇手為刁愛青同鄉或鄰近口音,二者在交易場所通過聲音引發攀談。被害人案發前的事件特徵表現為無策略的臨時決意。兩者因該存在著某種比固定見面更為隨機,比特定留言更快捷的聯繫方式。

兇手具有多個經久耐用的大容量背包,可見其為常年輾轉多地且攜帶被子、工具的人。包內有殘垢及麻的部分,可見其習慣將包放在床底,且不注意拉拉鏈。

兇手住一樓或者周圍沒有較高建築的樓頂。前者必然是老式舍房,後者必然是以晾曬為主要功能的違建棚屋。前者具備隱秘性,不存在視覺、液體流動上的被發現;後者具備通風,不存在氣味、視覺上的被發現。

兇手在一樓可能有且不限於以下物質條件——無法在直接作案上使用的火灶、煤氣爐,實木且年數較久的砧板或柴火堆積區,繃子床,早期工地常見或農村防雨常用的雨布(彩條狀花紋),手工寬背厚刃鐵制菜刀一把或柴刀(鑒於所在地刀具製造環境較發達,不排除鋼製軍工產品),簡易交通工具(長期可以借到的交通工具或自備自行車,南京本地交通不複雜,即使現在多數人也選擇走路而不是電動車),bb機一部(疑問程度較高)。

兇手在周圍沒有較高建築物的樓頂可能有且不限於以下物質條件——上段所述雨布若干(防風、隔水或固定棚屋,此條件具備即可排除建築物高度的強制要求,存在創造手法上的隱蔽性條件),包含五金件和各種亂七八糟廢棄、久置物的雜物堆若干,爐具及相關配套。

兇手周圍自然環境不發達。自然環境,也就是花草樹木的存在對人的意識狀態有著積極的作用,反過來,長時間待在人文環境則讓人變得意識狹促。

兇手案發時的居住地在兇案區域的右手邊。如果說慣用手右手的人習慣把麻煩放在右手方向,那麼作案時想到的一定是在自己的右手方向。結合這點從案區域來看,兇手作案時任何時候的左手邊都是長江,他為什麼不拋進江里?

手法上的分支和可能條件:

頭部相關的資料未強調,被害人頭部撞擊致死或昏迷的條件不具備。

被害人衣物完好。女性通常普遍懼寒暑,不脫外衣說明不是軀幹直接傷害致死,脫外衣說明對對方足夠了解。前者則有流血致死的可能,不限於且增加使用創造環境相關的手法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這其中有多個環節交叉關係的可能性;後者則有且不限於突發疾病或所處環境導致的身體反應過激死亡(突然處於刀具槍械面前)、性相關的不確定事宜引發的持續反應(如:性要求不被滿足等等)。這其中有多個因素共存的可能性。

兇手具備一定的駕駛能力或具備尋求可信度較高的交通方式的能力。這一點在案件中得到印證。

被害人在案件中遭受到的多種處理中有些特點——被切碎成塊的部分是肌肉組織較多的腿部,被清洗整理的是容易溢液、散亂、發出強烈氣味、位移的腸道部分,被隨意切塊的是具有較厚皮下脂肪的軀幹,骨骼剔除乾淨無肉是重大疑點部分,頭顱脾臟和骨骼這種易暴露且難處理的被丟棄在垃圾堆。基於這種整理可知——兇手切割手法乾淨利落,對屍體處理的方式、理論了解有限且無創新意識,對肉類處理的經驗不足。此處奉送一條個人經驗:相比較生肉,高溫處理過的肉類會失去細胞活性,減少對操作者用刀施力經驗和力道把握上的要求,這點與植物細胞失水後表現出來的韌性不同。

心理上的可能與條件:

兇手並非極端心理素質。一個心思縝密的人往往有較強的整理意識。愛乾淨的兇手既不太側重於把居家裡的被子帶出家門,也不可能把包放在床底下卻不拉拉鏈,砧板做過菜卻不清洗,衣物不清洗就丟棄。

兇手並非高知識人群。無論是技術宅還是死讀書患者,他們都更偏向於簡單高效的處理方式,而不是簡單直接。滾滾長江撈出來還能知道誰做的?除非它與被害人的關係存在至少第三個不信任、不了解的人知道。

兇手並非極限愛好者。一個追求解剖學極致的人,不會在處理時採取塊狀的方式破壞肌肉分布較大的腿部。人體有著簡潔而高效的組織分布,細碎的塊狀既不是應有的表現方式也不是故布疑陣的可靠方法。

兇手並非有預謀犯罪。一個有預謀犯罪的人創造一個如此高風險的方案,那麼他必然不可能浪子回頭。

個人總結:

也不能說完全的歸納出來具體的東西。給我的感覺是——兇手的一切都是隨機應變,除了拋屍這部分看起來表現的極具行動力以外。兇手認知上比較故步自封,但不自大。兇手掌握的知識水平不高,典型的經歷帶動認知型。兇手心理波動周期極大,但習慣抽煙安撫自己,煙癮程度不好判斷。

看完十宗罪後,無意中了解刁愛青案,當時極為驚懼。時隔多年,有過一次了解,但沒深入。如今看過八百多集柯南,九十多集金田一少年事件薄的我得出一些心得:相比於警方這種側重於案件因素邏輯性的專業方式,從宏觀上去看一個事件相關因素的產生環境可能更有方向。

本人憑藉不多的線索得出自己的思考,至於離真相還多遠我也不知道。當年的警方,還是不夠嚴謹,但足夠努力。這個案件已經讓太多人付出了,只能說你們辛苦了。至於兇手,不限於本案:很多事情我不知道它的發生,也許你們自己也不想它的發生。你們不敢承認,不敢說出,你們同樣痛苦。再勇敢些,再成長些,你們終將會面對。人最無法做到的就是違心去傷害他人——至少我自己很難做到這點。

兇手必然不同於我的認知,也有符合我推算的部分。這是我關注這件事的唯一原因——好奇心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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