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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的前世今生---社保代理行業的深度解剖及發展建議

作者:邱厚賢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與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日益發展,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產品呈現多樣化,特別是社保代理業務發展迅速,規模不斷壯大。而最近兩年行業外的「野蠻人」攜資本跨界打劫,讓社保代理業務百花齊放,服務價格從白金價跌到白菜價。另一方面,社保代理業務的合法性在廣州、上海等城市開始受到質疑,政策法規是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生命,合規的不確定性因素加大,同行們深感頭痛及迷茫,社保代理這個行業到底何去何從?本人從行業者的角度思考,全面解剖如下:

社保代理的含義:

社保代理是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的一種代理方式,指由人才服務中心或具備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範圍內,為個人或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費用。

社保代理一般分為兩種模式:小庫代理及大庫代理。

小庫代理是指人力資源公司受客戶委託,以客戶單位的投保賬戶進行投保,人力資源公司屬於跑腿的角色,負責用客戶系統、賬戶進行投保及理賠報銷等事務性工作。

大庫代理指人力資源公司受客戶委託,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社保賬戶進行投保,人力資源公司把ABC客戶的員工投保名單全部收集後統一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賬戶進行投保,主要負責投保及理賠報銷等事務性工作。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所投保的公司社保賬戶不同,現在國內整個行業基本都提供大庫社保代理服務,大庫代理業務預計佔整體社保代理行業的95%以上。下面也是對大庫社保代理服務展開論述。

社保代理存在的原因

很多人都會問:企業為何不自己給員工繳社保,為何要委託人力資源公司繳?俗話說,存在必有道理,本人認為企業委託第三方代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需求:

1、員工需在工作所在地提供社保明細。

舉例: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地在北京A公司(即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北京A公司),員工被派駐廣州工作(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廣州),派駐廣州的員工希望在廣州當地繳納社會保險(因為員工當地就醫,積分入戶、小孩讀書、買樓買車等都需要在當地繳納社保的記錄或需要單位在當地提供社保繳納明細,由於很多企業在廣州當地沒有註冊公司,所以只能委託第三方代為繳納)。

2、異地工作員工社保待遇享受存在差額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按以上規定員工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地(廣州)標準執行,企業必須在廣州為員工投保,但因企業未在廣州建立社保賬戶,所以只能委託第三方機構投保。

屬地化投保比較符合國家未來的立法趨勢,同時也提高了員工社保福利感受。目前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進行,員工積分入戶等剛性需求將在未來幾年顯現,考慮企業長遠發展及員工滿意度等問題,委託第三方屬地化投保,減少社保爭議發生是最適當的方式。

3、利用社保政策窪地,節約社保成本。

企業用工成本加大,社保成本佔整體工資成本的33.15%。以廣州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為例,單位每月最低應承擔758.9元,個人承擔317.43元,單位另承擔殘疾人保障金69.7元,共計:1146.03元/月。這只是社保,別忘了還有住房公積金喲。對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是這已經相當「藍瘦香菇」。根據我們的調查,按員工工資總額繳納社保的企業只佔10%,按最低基數或者確定所謂合理基數繳社保的企業佔60%,完全沒有繳社保的企業佔30%左右。如果按社會保險法的嚴格要求,90%的企業都是屬於未合規狀態,如果要求企業全員繳納社保則至少30%的企業關門大吉。巨額的社保費用迫使一些企業另謀出路,委託第三方到社保費用比較優惠的城市投保,如廣州的企業委託第三方到深圳投保五險,甚至只繳四險。利用社保費率政策窪地的投保方式雖然解決了部分社保待遇問題,如保障了員工工傷、醫療、生育待遇等;但可能為未來員工養老問題留下後遺症,並且造成員工工作所在地的社保費用流失,當地社保局面臨虧空的風險。

4、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把社保代繳及理賠等瑣碎事宜外包給專業機構操作。

降低事務性工作對人力資源管理核心的干擾:「通常HR事務性工作佔全部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65%-76%,而直接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的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僅佔30%左右。」(《哈佛商業評論》)

通過將自身不具有成本優勢和專業優勢的工作外包,使企業自身核心競爭力得以提升。社保政策繁多,各地標準不一,理賠流程差距較大,採用外包確實是能夠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益。

5、大眾創新、萬眾創業潮流下存在個人社保代理的需求。

國家鼓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很多人開了淘寶、微店等創業模式,這些創業者大部分沒有註冊公司,但他們需要在當地發展,也面臨當地就醫,積分入戶、小孩讀書、買樓買車等問題,都需要在當地提供社保明細。但這些創業者大部分都不是本地戶口,就是我們所謂的「農民工」、「外來工」,他們不能以本地戶口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納社保,只能委託第三方代繳。我們可以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廣告詞「這是個不能沒有社保的年代,同時也是個社保不能斷的年代」中看出這個群體需求之迫切!

社保代理的歷史發展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勞動力市場的概念,人才服務的市場政策逐步放開。在此背景下,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都提供相應服務。 原人事部的 「人才服務中心」 針對編製外聘用人員、流動人員等提供 「人事代理」服務;原勞動部的 「職介服務中心」針對流動人員、 失業人員等提供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服務,解決了檔案、 工齡和社保等一系列問題。進入21世紀以後, 我國逐步走向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化。

關於社保代理服務一般是納入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並且有相關的法律支撐。

法律依據一、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2000年3月30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提請修改〈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議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職業介紹服務外,還可以開展以下服務:……(二)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辦理檔案掛靠,代辦社會保險、用工手續、勞動合同鑒證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法律依據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機構可為委託方提供以下服務:

……

3、代委託方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手續;

……

從以上可以看出社保代理業務歷史悠久,長期存在!

社保代理的現狀

1、社保代理合法性受到質疑。

目前,我國社保代理相關的政策法規存在一定模糊性。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合法、模糊、存在爭議及部分城市界定違法三個階段。

2008年之前基本屬於合法、肯定狀態,依據來源於2000年的《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人事部門有頒發「人才中介許可證」,營業範圍裡面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事項。工商註冊時也是註明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需取得相關許可。工傷待遇報銷審核時按社保代理方式,提供三方協議可以報銷,勞動關係與社保關係無需一致。稅務部門可以具體社保代理的代扣代繳發票。

2008年至2016年7月之間屬於模糊、曖昧階段。主要原由是《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其中規定,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即勞動關係與社保關係必需一致。2010年中旬廣州市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部門內部會議達成共識,勞動關係與社保關係必需一致才可以報銷工傷待遇,不一致的員工暫緩報銷,一直暫緩至今,但其中並沒界定社保代理違法事宜。同時《工傷保險條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可見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應當和工傷認定的責任單位一般應當具有勞動關係,都必須是「用人單位」。 從此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被迫無奈只能提供假的勞務派遣合同或者後補勞務派遣合同的方式,採用勞務派遣的形式報銷工傷待遇。

2016年7月以後屬於爭議及少部分城市界定違法階段,這原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雖然未白字黑字明確註明社保代理違法,但從政府官員的解讀「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這思路看,社保代理在廣東省已經是違反該條例規定。雖然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性,但少部分人力資源機構已經開始取消社保代理業務。

關於社保代理合法性問題本人引用勞動研究所勞動爭議處主任李天國博士以下部分觀點進行論述,也許更能透視其中原由。

原勞動部門和原人事部門各有規定,理解不同, 從而導致目前對社保代理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爭議。在實務中, 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從原勞動部門規定出發,認為應該從嚴, 除了公共職介機構之外,均不應從事社保代理業務,並且公共職介機構從事社保代理業務,也不得是經營性的。

這讓我想起去年廣州電視台的《羊城論壇》節目中廣州市勞動局陳局長的觀點「企業單位委託人力資源購買社保,不收服務費合法,收取服務費違法」。現在這個時代也許已經找不到所謂的公共職介機構了,我們政府的觀點是否也需與時俱進呢?

第二種意見是從原人事部規定出發,認為應當從寬,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准市場化,經正規人才中介服務許可即可。我認為, 在當前時代環境下應支持第二種意見。200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人事部合併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兩部門的相關服務許可也在整合。2010年3月,人社部頒發 《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明確對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人事行政部門發放的職業中介許可證、 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進行統一換髮, 新的許可證名稱為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並免費發放。事實上, 現在各地發放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一些市場化機構的服務許可項目中,沿襲原來固有的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或 「人事代理」 項目, 直接強行禁止不妥當。

稅務部門對社保代理的態度與勞動部門的態度截然相反。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47號文件)中明確了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開票方式,這等同再次確認社保代理業務在稅務部門是一種合法的可開具發票的常規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2、社保代理的處罰與監管屬於空白地帶。

根據目前了解的情況,勞動仲裁不處理社會保險費繳交爭議,也不完全依據繳交主體確認勞動關係主體。

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尋求解決。

2)、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未嚴格審查。對跨地區投保的情況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如撥打12333諮詢,答覆是:經領導研究後認為目前沒有處罰的依據。

3)、勞動監察機構嚴格按照用人單位參保予以審查,具備社保代理服務資質的機構可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

目前,社保代理尚未成為勞動爭議和勞資糾紛的主要內容,相關部門仍未就此進行專項清理和查處,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也未嚴格審查。全國絕大部分地區處於模糊的狀態。

3、行業外的「野蠻人」攜資本跨界打劫,讓該行業顯現百花齊放,競爭白熱化。

近幾年很多IT科技的互聯網公司進入社保代理業務,都在打造社保代繳平台,滿天飛的都是大數據、雲端、saas系統,可是據本人了解,由於社保政策各地區差距較大,沒有一家互聯網社保代理公司的系統能把社保數據完全核算準確,現在基本都是線上線下一起操作,客戶對所謂的saas系統體驗不佳,也未能提高服務效率。

傳統人力資源公司也著急觸網,紛紛向互聯網+靠攏,不談互聯網+,不搞系統就顯得跟不上時代,所以也都在招兵買馬燒錢搞自己的系統或社保代理平台。但所有開發的系統都不能與社保局的社保系統對接,到最後都需人工導出數據,人工線下操作社保增減員。我想一個算不對數據的系統,又不能與社保局系統對接,還不如傳統的EX表。

目前很多社保代繳平台已經獲得了風險投資,正是錢多燒的慌時,服務價格從白金價跌到白菜價, 9.9元/月的服務費已經是常見,甚至有些社保代理平台提出免費代理,目的是要搞所謂的大數據及人力資源互聯網金融。

行業外的「野蠻人」攜資本跨界打劫,讓該行業顯現百花齊放。也讓很多客戶知道並且使用社保代理服務,對整個行業的推動及發展有積極的意義。但也讓我想起前些年團購網站的「千團大戰」,大浪淘沙,現在只剩下美團與大眾點評了!也許下半年有部分的社保代理平台消失,明天這時有幾家所謂的平台能存活下來呢?

我經常告誡我的同事一定要不忘初心,把社保代理的基礎服務工作踏實做好才是根本,才能為客戶創造價值,方能共同成長。

一、 社保代理行業的發展建議

迄今為止,還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對這個新興市場進行普查。 因此, 我認為政府有必要對現存的社保代理市場進行一次全面調查, 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 探索如何進一步規範。本人對整個行業發展建議如下:

1、同行們儘快成立社保代理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出具年度社保代理行業發展報告,引導行業正規發展。野蠻發展的後果有可能會直接被政府一刀切掉,勞務派遣的就是很好的例子,不管你所提供的派遣服務是否同工同酬,是否合法,統一不能超過10%。

2、提高行業准入門檻。由於社保代理服務有金融屬性,不排除可能面臨社保費用被挪用的風險,建議參照商業保險代理公司的高准入門檻,把公司註冊資金提高到500萬元,同時需要有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準備金.並且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中重新加入社保代理服務項目。

3、政府需儘快明確社保代理合法性,鼓勵企業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屬地化參保,肯定個人委託社保代理的合法性,滿足企業及員工需求,嚴控某些企業利用社保政策窪地異地委託代理。

既然社保代理服務能滿足員工屬地化參保,保障員工就醫方便,讓企業從繁瑣的社保事務中解脫,提高企業管理效益。這樣一個利國利民、又能夠給客戶創造服務價值,給社會創造服務價值的服務產品,政府為何就不能給予它明確的合法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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