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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中國的十大再審無罪案件

刑事錯判、誤判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會對那些被錯誤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我國在刑事程序中規定了對錯誤判決予以糾正的審判監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再審提起的方式有: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法院自行決定和檢察院抗訴。下面我們來看影響中國司法進程的十大再審無罪經典案例。

1、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無罪案

原判事實: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案件進程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縣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抓獲河北省公安機關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除交待在廣平縣實施多起強姦殺人案件外,還供稱曾在石家莊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內強姦、殺害一名青年女性。

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聶樹斌案複查期限先後延期三個月。2016年2月,山東高院決定再次延長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6月15日。

案件結果: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2、呼格吉勒故意殺人、強姦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6年4月9日晚20時40分許,被告人呼格吉勒圖酒後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諾和木勒大街內蒙古某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外窺視,當聽到女廁所內有人解手,便進入女廁所內將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楊某某脖子摟住,後採用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將楊某某按倒在廁所便坑的隔牆上對楊某某進行流氓猥褻。當聽到廁所外有動靜,呼格吉勒圖便逃離作案現場。楊某某因呼格吉勒圖扼頸致窒息當場死亡。

案件進程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獲一起系列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趙志紅在交代的十幾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宿舍大院女廁所的一起命案。

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

案件結果: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再審進行宣判,宣告撤銷原判,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

3、佘祥林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在玉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11日,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進展

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證實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案件結果: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4、趙作海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晌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趙作海殺害,公安機關當年進行了相關調查。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名屍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於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案件進程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2月13日,省法院經複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

案件結果: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複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

5、杜培武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曉湘(女)與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雙雙被人槍殺,而後王曉湘及王俊波兩人的屍體,被棄置於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思遠科技有限公司門前人行道上王俊波當天所駕駛的牌號為「雲OA0455」的警車內。案發後,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曉湘丈夫杜培武因對「二王」有不正當兩性關係懷恨在心、涉嫌騙取王俊波佩帶手槍(槍號1605825,七七式)將「二王」殺害為由,將杜拘押。

案件進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有採納之處」為由,於1999年10月20日改判杜培武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獲了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在他們交代的案件中,也包括了在海埂殺害搶劫兩名警察的案件。根據3名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機關在楊天勇的住處搜出「七·七」式手槍一支,彈匣2個。

案件結果:2000年7月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杜培武無罪。

6、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無罪案

原判事實:陳滿在上坡下村租住期間,因未交房租與鍾某發生矛盾,鍾某聲稱要告發陳滿私刻公章等違法行為並要其搬走,陳滿遂起歹念。當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拿菜刀朝鐘某連砍數刀致其死亡。後陳滿將煤氣罐搬到鍾某卧室門口並點燃。

案件進展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由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陳滿的父母提出申訴。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駁回申訴。陳滿的父母仍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案件結果: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

7、於英生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6年12月1日,於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場時,韓某將2800元現金交給於英生讓其存入銀行,但卻不願告訴這筆錢的來源,引起於英生的不滿。12月2日7時20分,於英生送其子去上學,回家後再次追問韓某2800元現金是哪來的。因韓某堅持不願說明來源,二人發生爭吵廝打。廝打過程中,於英生見韓某聲音越來越大,即惱羞成怒將其推倒在床上,然後從廚房拿了一根塑料繩,將韓某的雙手擰到背後捆上。接著又用棉被蓋住韓某頭面部並隔著棉被用雙手緊捂其口鼻,將其捂昏迷後匆忙離開現場到單位上班。

約9時50分,於英生從單位返回家中,發現韓某已經死亡,便先解開捆綁韓某的塑料繩,用菜刀對韓某的頸部割了數刀,然後將其內衣向上推至胸部、將其外面穿的毛線衣拉平,並將屍體翻成俯卧狀。接著又將屋內傢具的櫃門、抽屜拉開,將物品翻亂,造成家中被搶劫、韓某被姦殺的假象。臨走時,於英生又將液化氣打開並點燃一根蠟燭放在床頭柜上的煙灰缸里,企圖使液化氣排放到一定程度,燭火引燃液化氣,達到燒毀現場的目的。

案件進展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無期徒刑。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2年12月8日,於英生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於英生的申訴。後於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決定再審。

案件結果: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無罪。

8、滕興善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興善與與其有曖昧關係的貴州籍女青年石小榮在其家奸宿後,發現丟失現金,懷疑係石盜走,便追趕石至馬蘭洲上,將石抓住,石呼救掙扎,被告人將石活活捂死。爾後用刀和小斧頭等工具將石的屍體肢解成6塊,分別拋入錦江河中滅跡。

案件進程

1988年12月13日,原懷化地區(今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滕興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滕興善不服,以「沒有殺人、以前的交代是亂講的」為由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89年1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上訴人滕興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89年1月28日滕興善被執行死刑。

1993年年中,石小榮突然回到了貴州老家。她告訴大家,1987年她被人販子從麻陽拐賣到了山東。

案件結果: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滕興善故意殺人案做出再審判決,滕興善被宣告無罪。

9、張輝、張高平叔侄強姦無罪案

原判事實:2003年5月18日晚9時許,兩人駕駛皖J-11260解放牌貨車送貨去上海,途中經過安徽省歙縣竹鋪鎮非典檢查站時,遇要求搭車的同縣女青年王某,張高平同意將王捎帶至杭州市。當晚12時左右,該車到達浙江省臨安市昌化鎮停車休息片刻,於次日凌晨1時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車西站附近。王某借用張高平的手機打電話給朋友周榮箭要求其前來接人,周榮箭讓王某自己打的到錢江三橋後再與其聯繫。

張輝見此遂起姦淫王某的邪念,並將意圖告訴張高平後,駕車調頭駛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僻靜處停下,在駕駛室內對王某實施強姦。王某掙扎,張高平即應張輝要求按住王某的腿,爾後張輝採用掐頸等暴力手段對王某實施姦淫,並致王某因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張輝、張高平將被害人屍體拋於路邊溪溝,並在開車逃離途中將被害人所攜帶的背包等物丟棄。

案件進程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張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高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判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將「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內提取的DNA材料與警方的資料庫比對,發現了令人震驚的結果:該DNA分型與2005年即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在監獄中,張高平發現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點,經過他本人及家屬的申訴,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複查。

案件結果: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10、王力軍收購玉米非法經營無罪案

原判事實: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後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案件進程

2016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最高法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樑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案件結果:2017年2月17日上午9點,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獲罪案再審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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