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情評估不充分致患者死亡,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原告羅某系患者周某之妻,原告甲、乙、丙、丁、戊系患者周某之子女。2015年2月25日,患者因感冒乏力至被告中醫科就診,又於同年3月13日行頭顱CT檢查,後於同月30日入住被告中醫科治療。同年4月2日,患者起床後發現右眼瞼及右側多半臉頰腫脹、青紫,後於次日出院。患者出院後反覆於被告處就診,但病情未見好轉。同年6月9日下午,患者因發熱被送至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急診留觀,後於同月15日5時43分被宣告臨床死亡。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患者在被告處多次就診,但被告對原告病情未予重視且用藥不當,導致患者病情逐漸惡化,進而死亡,被告不適當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羅某、甲、乙、丙、丁、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照以下項目總金額的30%賠償原告共計人民幣105,544元(以下幣種相同),具體包括:醫療費7,164.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護理費5,475元、營養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288,460元、喪葬費39,024元、交通費5,000元、誤工費3,450元(家屬處理患者喪事產生)。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律師費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鑒定費3,500元。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患者確實來被告處就診。患者稱頭暈,先門診治療,後住院治療。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活動符合診療規範,並無過錯。
專家評析
本院委託市醫學會組織鑒定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2017年3月3日,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7]008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本例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2、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違反首診負責制和病情評估不充分的醫療過錯,不能完全排除與患者周某死亡的因果關係。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周某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經本院委託市醫學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原、被告醫患之爭進行鑒定,鑒定操作程序合法,論證分析充分,且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採信。根據鑒定結論,被告在對患者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醫療過錯,對患者人身造成醫療損害,應當承擔輕微責任。對於原告主張的各賠償項目:1、醫療費,本院審核了原告提供的病歷及醫療費單據,酌定為6,07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核定以每日20元標準計算12日,計240元。3、護理費、營養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兩項費用的實際支出,故本院不予認可。4、死亡賠償金,本院依法核定為288,460元。5、喪葬費,本院依法核定為39,024元。6、交通費,本院根據患者就醫次數及家屬為其辦理喪事等因素,酌定為2,000元。7、誤工費,患者家屬處理患者喪事應有該損失產生,故本院綜合本案情況,酌定為2,3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依法確定為50,000元。9、律師費,原告主張金額明顯過高,本院調整為8,000元。10、鑒定費,以單據為準。以上各賠償項目,鑒定費由被告全部承擔,其餘項目被告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羅某、甲、乙、丙、丁、戊醫療費人民幣6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4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8,846元、喪葬費人民幣3,902.40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誤工費人民幣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律師費人民幣800元;
二、原告羅某、甲、乙、丙、丁、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80.88元(原告已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940.44元,由原告羅某、甲、乙、丙、丁、戊負擔人民幣1,473.24元,被告某醫院負擔人民幣467.20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醫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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