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從自己公司「借走350萬」,罰款105萬,錯在誰?

最近有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大家,結果小編也一直想不明白,現在和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

老闆:「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就是左口袋進有口袋,不需要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闆的嗎?老闆隨便轉不需要交稅嗎?

1、老闆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闆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後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於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於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嗎?肯定很多老闆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闆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後又轉走了,當老闆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闆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麼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闆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後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後對老闆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麼的沒有了。

為什麼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麼事那是不行的。

2、老闆如果想從公司把錢「轉到私人賬戶」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既然直接將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有這麼多的風險,很多人可能會問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合理合法的將營業收入轉到個人賬戶呢?答案肯定是有的,那就是通過利用稅務籌劃中的個人獨資企業來轉入。

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成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將工資薪金轉為生產經營所得。而核定徵收這種方式也適用於缺少成本進項的企業,成立工作室或者事務所,給付款方開具發票,而且還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裡以將公司註冊到低稅區的重慶正陽工業園為例,園區目前是中國稅收優惠政策中,對於較多行業開放,稅收待遇最佳的地區,同時享受國家及地方諸多優惠政策:少數民族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三峽移民政策、國家級貧困扶持政策、革命老區政策等【陳183-757-04265】。企業在園區享受的稅收優惠相當大。園區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個人獨資企業(營改增)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徵收之後享受個稅稅率0.5%~3.1%。且企業實行註冊制,無需到園區辦公。

如果上文的老闆通過在園區辦理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完稅以後就能合理合法的轉入個人賬戶,而且個人獨資企業可享受核定徵收,總稅負在5.8%左右【陳183-757-04265】。也就是說350萬的營業收入納稅總額20.3萬,相比之前的稅負節稅50餘萬。加上處罰,節稅高達80餘萬。節稅力度之大顯而易見。

從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銀行對於公司的賬號會進行監管,防止公司帳外帳的存在。若公司違反規定對外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只有通過合理稅務籌劃方式將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才是最安全可靠的。各位企業經營者和公司財務都應高度重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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