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反對為 「精日」而立法

首先聲明,這篇文章沒有一點為精日者而辯護的意思

在這次的全國兩會上,多位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對「精日」這種群體以及行為給予了強烈的關注,並且予以強烈譴責。多位代表委員提出,這不僅僅是行政拘留和道德譴責的問題,呼籲從法律層面對這些行為進行嚴懲,還要求制定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保護法》,「用立法來讓一些人不敢挑戰,如果挑戰,必定要付出更大的代價。」總之,立法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說老實話,我對「精日者」的行為也非常反感和憤怒,說他們是「中國人的敗類」也不為過。然而,我明確表示我反對為「精日」而專門立法,尤其是那個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保護法》。世界上並不是什麼法都可以立,譬如在路邊小便,那自然應該接受道德的譴責,如果為之而立法,大概是沒有必要的。同樣我認為因為「精日」而立法,也是沒有必要的:

「精日」行為已經有法可依,沒有必要再去為之專門立法。這便是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極少數精日者的行為,很明顯就是尋釁滋事罪。比如混入漫展cos日軍,比如在南京做出那種無恥的行為,很明顯就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再比如人肉@上帝之鞭,孟先生報警,當然是完全正確的,因為那些人人肉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警方也是及時行動。所以說,我們對於這些敗類已經有了足夠的法律武器,又何必多此一舉呢?

為了精日而立法,儘管初衷是好的,然而並不能完全排除其淪為惡法的可能性。大家還記得李建利嗎?就是因為一輛日系車(尚不清楚這日系車是不是由中國製造的),就被暴徒打成重傷,至今過著殘缺破碎的生活。對於這個,上面的做法是趕緊要人們保證不再參加反日遊行,而不去思考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暴徒,所以暴徒還是會不斷產生。因此誰都不能肯定,反精日立法通過後,會不會又被那些暴徒利用呢?會不會助長舉報的風氣呢?會不會弄得人人自危呢?還有,據說精日者,從上到下都有,那些身居高位的,或許人們不敢舉報,也不敢動他們,最終受到波及的恐怕只有底層平民百姓,上層毫髮無損,下層可能動不動違法,這樣好嗎?又或者上層意識到這樣子不好,於是乾脆淡化法律的影響力,就跟「謠言轉發五百次就刑拘」一樣,那麼問題來了,沒有公信力的法律條文,無法發揮權威的作用,那麼意義何在呢?更何況本身存在有成為惡法的可能性,能不謹慎么?

有人說,你看德國不是立法了嗎?德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贊同納粹暴行、否認納粹罪行將被判處3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奧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多個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措施。話是沒錯,然而一個基本事實是,德國是1994年通過《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距離1945年已經過去了將近50年,期間德國早已經完成了民主化,早已經實現了言論自由,早已經讓反納粹成為了社會共識,成為了社會團結進步的標誌,而且現在的德國,通過出版《我的奮鬥》刪節版,拍攝客觀反映希特勒的電影等舉動,已經能夠坦率面對歷史,坦然面向未來。這一切和戰後的民主化改造是密不可分的。希特勒滅亡後,盟國對德國進行了徹徹底底的改造,讓民主自由首先成為了共識,然後才開始了對法西斯的清算。可以說,德國之所以徹底和過去說拜拜,正是因為剷除了法西斯專制的溫床,正是因為戰後的民主化改造。看不到這點而談什麼反納粹,反法西斯,這可真是「一葉蔽目,不見泰山」了。

為精日而立法,算是 「為思想而立法」,這是很不好的。就拿《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保護法》而言,國格是什麼?尊嚴是什麼?那不都是思想方面的事情嗎?最近《國歌法》是通過了,然而並不能阻止中國「巨嬰」們在國外唱國歌,為什麼?因為在中國民眾看來,這就是維權的手段,他們就是這樣認知的,這是思想問題,雖然很討厭,但是無法用法律來修正的,也不應該用法律禁止和壓制。為精日而立法,效果大概還不如這個《國歌法》,尤其是如果加上一句「其他精日行為」,這就熱鬧了,保不準連稍微有一點「精日」的想法都是違法的,這不是「思想*」嗎?而且此端一開,那麼保不準後世會推出更多更多「為思想而立法」的法律。譬如不是打貿易戰嗎?我們可以搞一部《反精美法》,將來若和俄羅斯關係惡化,《反精俄法》,若和朝鮮不好了,《反精朝法》……以此類推,乾脆弄出一部《反精神外國人法》,那可是貽笑大方,可是世界上第一部這樣的法律,真的可以載入史冊了啊!另外,最近不是反對田園女權嗎?那麼好,搞出一部《反田園女權法》。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什麼依法治國,什麼法制社會就不要談了,因為連立法都那麼隨隨便便,執法方面,我更是不可想像。因為只要存在為思想而立法,便不可能達到法制社會的境界,這是經過無數歷史事實證明的道理。

思想問題一定要通過思想教育的方式解決。精日的存在,根本上就是因為某些人缺乏中華民族文化認同感,當你認為中華民族文化和文明原始封建落後的時候,自然就有可能會「精日」「精美」了。然而實際上,中華民族在兩千年前就洞悉了天地宇宙,就創造了無比燦爛奪目的文明,毫不誇張地說,這是可以指導人類發展進步的。我們當然要文化自信,一定要培養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我們一定要糾正那些偏見和錯誤,一定要意識到中華民族是一個多麼偉大和文明的民族。孔子說:「朝聞道夕死可矣!」「吾道一以貫之!」所以我認為,教育比立法更重要,正確的,和風細雨般的民族文化教育,比強硬的立法,有效的多。春風化雨才是正確的方式。

所以,我反對為了精日而專門立法。我一向認為,法律並不是萬能的良藥,因為一腔熱血而去立法,雖然精神可嘉,但這不是法制社會應有的事。在反對「精日」這樣的事情上,我堅決認為,教育引導比立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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