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效力問題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會要求與對方簽訂《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在夫妻關係中若存在不忠誠的情況,就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不忠誠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共有財產或者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等類似的內容,那麼關於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現將該問題解析如下。

一、什麼是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生活中,忠誠協議存在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稱為「忠誠協議」,也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其他形式存在的,但是在本質上都是都是一致的。

二、忠誠協議的具體內容

關於忠誠協議的具體內容,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確定,但具體來說,主要是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一方有出軌的行為,一經對方發現,雙方離婚;

2、出軌一方凈身出戶或者由無過錯方向過錯方支付賠償金;

3、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支付撫養費。

三、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我國曾經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第六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後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協議系自願簽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但這條規定引起很多爭議,因為考慮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終未納入該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誠協議」獲得賠償的案例卻是屢見不鮮,各個法院對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也態度不一。

第一種是有效說,認為忠誠協議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法律不應當強加干涉。

第二種是無效說,認為夫妻關係屬於人身法律關係調整範圍,不應當由雙方之間的約定進行調整。

第三種觀點雖承認忠誠協議的效力,但是認為不具有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於以上三種關係,本律師認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夠簡單的說有效還是無效,具體分析如下。

1、關於雙方夫妻關係是否解除的問題。

這屬於解除人身法律關係問題,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財產關係的,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明顯限制了雙方的婚姻自主的權利,不能認定該約定的法律效力。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解除,還是要以雙方在審判過程中的意思表示為準,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不能依據雙方在忠誠協議中的約定要求法院判處兩人離婚。再者,法院是否准許離婚,有法定的認定標準,即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且再無合法的可能性,法院要依據該標準對雙方的感情狀況進行認定,核實是否達到了離婚的法定標準。

2、關於過錯方凈身出戶或者向非過錯方進行賠償的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允許雙方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雙方以忠誠協議的形式約定過錯方凈身出戶或者向非過錯方支付賠償金的,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3、關於子女撫養問題。

雙方在離婚後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即必須要考慮子女的合法權益,從子女權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確定其監護人,而不能由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確定,因此雙方關於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的約定也是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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