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如何發現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穆勒五法(1)

記得以前看過李笑來老師的一篇文章,裡面提到,對於任何一個因果關係,我們要考慮幾個問題:首先,原因A是不是現象B的原因?如果是,那麼引起現象B的原因是不是只有一個?如果不是,那麼原因A是不是現象B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存在其他原因C,D等。所以在思考這麼多問題之後,自己對問題的理解程度大大加深。

邏輯關係大致包括並列關係,遞進關係,轉折關係,承接關係,因果關係,條件關係,假設關係和選擇關係。其中我們用到最多的要數因果關係,因為我們每天要問很多的「為什麼」。但是我們尋找的「因」真的對么?我們如何用科學的方法來尋找對應的「因」?接下來,自己就整理一下探索事物間因果關係的不完全歸納方法——穆勒五法需要提前說明的是,穆勒五法是不完全歸納,是或然推理,結論只能是可靠性提高。

(1) 契合法(求同法)

契合法就是在被研究現象出現的若干場合中,如果僅有唯一的一個情況是相同的,那麼這個唯一的共同情況就與該研究現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例如:

兩塊石頭互相摩擦會生熱,

兩塊木頭互相摩擦會生熱,

兩本書互相摩擦會生熱,

……

所以,物體互相摩擦會生熱。

契合法的公式形式為:

場合1,相關情況A,B,C, 被研究對象,a;

場合2,相關情況A,D,E, 被研究對象,a;

場合3,相關情況A,F,G, 被研究對象,a;

…… …… ……

所以,A情況與現象a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這裡「場合」可以理解為不同考察對象,「相關情況」可以理解為可能引起的原因,「被研究對象」可以理解為造成的結果。

由上面的定義和舉例可以看出,契合法的原理是異中求同。因此,應用契合法是,我們要注意兩點:一是,各場合是否還存在其他共同情況,如果還存在其他共同情況,那麼已發現的相同情況與被研究現象可能是不相關的,可能不是被研究現象的根本原因;二是,至少選擇兩個以上的場合進行比較,場合越多,結論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

(2) 差異法

差異法也就是求異法,即如果被研究對象出現的場合和被研究對象不出現的場合,只有一個情況是相同的,其他的情況完全不同,而兩個場合唯一不同的這個情況,在被研究對象出現的場合是存在的,在被研究對象不出現的場合是不存在的,那麼這個唯一不同的情況與被研究對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例如:

在標準大氣壓下,純水在加熱到100攝氏度時,才會沸騰,而在低於100攝氏度條件下,不沸騰。

所以,在標準大氣壓下,溫度100攝氏度是純水沸騰的原因。

差異法的公式形式是:

場合1,相關情況A,B,C, 被研究對象a

場合2,相關情況—, B,C, 被研究對象—

所以,情況A與現象a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有上面可以看出,差異法本質是同中求異。另外,使用差異法具有很強地方便性:使用差異法,只需要兩個實例既可以;結論比較可靠。但是差異法要求在兩個事例中,只有一個情況相同,其他情況都必須相同,這在自然條件下很難滿足,所以差異法經常用於實驗室。差異法就是我們日常做實驗常用的「控制變數法」,即控制條件,每次只有一個變數。

同樣的,使用差異法,我們也要注意兩個地方:一是,要確定兩個場合沒有其他的差異情況,如果存在另一種差異情況,那麼這個差異情況也可能是被研究對象的真正原因;二是,因為被研究對象的原因可能是複合原因,所以要確定兩個場合唯一不同的這個情況,是被研究對象的整體原因,還是被研究對象的部分原因。

這部分看著不多,但整理起來發現很多細節。今天整理到這裡,下面的三種方法,明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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