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信託業務的財稅問題(一)

  1. 信託初認知——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業務里的多角關係

委託人(「富爸爸」們)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合法擁有信託財產並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集合資金信託計划下,委託人需為合格投資者,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受託人(國內正規的信託公司要有牌照的)

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公司。

受託人要注意的事項: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只要其是嚴格按信託法和信託文件規定辦理並沒有過錯行為的損失,僅以信託財產承擔為限。

受託人在其未儘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而導致信託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負無限責任,即在信託財產不夠承擔時還需以固有財產承擔。

所以,建議各受託人可以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適當引進優秀的信託產品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情進行信託本土化改造。

受益人(可能是其他人也能是自己)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對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計劃(承擔有限責任)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為管理信託財產而設立信託計劃依據《信託計劃書》、《信託合同》等文件成立。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並單獨核算,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亦由信託財產承擔。

信託計劃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現行稅制下,也非納稅義務主體,僅僅是一個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

保管人(資金的看守者)

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

信託公司與銀行簽訂的保管協議當中會寫明,信託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託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

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複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

信託投資都去哪兒了?

目前比較常見的單一信託計劃就是銀信合作項目。即銀行主動找上信託,把單一資金委託給信託然後指定貸給某些企業,信託在這裡面只是起了一個通道的作用。

早期的銀信合作僅僅停留在銀行代理銷售信託產品的淺層面,但短短几年後,銀信合作快速發展,託管、擔保、資產置換、鏈接貸款、證券化、股權代持、聯合開發等帶有強烈混業趨勢的銀信合作模式層出不窮。隨著信託行業不斷探索與跨界整合,信託業務模式日趨新穎。

例如五礦信託影視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將信託資金以股權和債權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業有限公司(即投資平台公司)當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體影視項目(股權+債權混搭)。

信託也有好多種

委託人數量不同:

(1)單一信託,委託人一般是一個機構資金數量非常龐大,一般是機構找信託個性化定製信託計劃,資金的運用對象,運用方式,全部由受託人來決定。

(2)集合資金信託,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

信託的收益方式不同:

分為固定收益信託和非固定收益信託。

受益對象及信託目的不同:

(1)私益信託,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與自己有利益關係的他人。

(2)公益信託,需要經過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受益群體不特定。

2. 信託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債權投資信託業務(收益安全穩定)

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向融資方發放貸款,並由融資方按期還本付息。

在進行債券投資信託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要求融資方提供相應的抵押、質押等擔保。

債券投資信託業務結構圖:

債券投資信託業務各方參與的點:

以下是信託計劃各環節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由於信託計劃不是納稅義務主體,故對於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納稅義務。

以下是委託人/受益人各環節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將資金投資信託計劃(投資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此環節不涉稅。)

2、取得信託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取得信託收益時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當信託計劃向融資方提供貸款時,可以與債務人約定固定或保底收益,該情形依據36號文件精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以,按照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投資人取得的利息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計稅依據為未扣除信託手續費前的利息全額。

對於月利息收入不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在2017年底之前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所得稅:

信託計劃用於債權投資的,機構投資者取得的信託收益需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信託計劃用於債權投資的,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詳見下表。

3、信託受益權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此環節不涉稅。)

4、轉讓信託受益權/還本時: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轉讓信託受益權時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受益人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時,由信託公司為受益人辦理相關手續。信託收益權與股權類似,不同於可以在公開交易的二級市場自由流通的股票、債券,故信託受益權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屬性,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不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的徵稅範圍,不征增值稅。

所得稅:

企業等機構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取得的所得需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下是受託人各環節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取得管理費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稅務處理:

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取得的管理費收入需按「諮詢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等繳納增值稅,並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未完待續.........

本文摘選自博智稅通平台講師張麗紅的微課《信託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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