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事件經過
原告在2016年5月27日去某醫院進行婦科檢查,該院婦科張醫生對原告進行診療後,認為原告適合進行人工流產,並於當日給原告開具兩天人工流產的葯,2016年5月28日,原告在食用被告某醫院開具的藥物後產生不適,被告於2016年5月28日中午安排原告住院治療,並在當天給原告掛吊瓶消炎,2016年5月29日早上8點開始,被告欲對原告進行引產,但在進行一系列的檢查及用藥後,原告的疼痛加重,並伴有嘔吐現象,但是胎兒仍舊沒有通過藥物引出,當日晚上九點左右,被告開始對原告進行人工引產手術,試圖通過手工鉗取出胎兒但仍舊沒有成功,並致使原告下半身血流不止。被告在當日23點左右把原告轉到甲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甲醫院進行治療及檢查後原告有所好轉,但由於原告在被告處的感染嚴重,需要進行幾日的消炎才能進行引產手術,且甲醫院的主治醫師告知原告,原告的子宮被被告弄破了,子宮破裂五厘米長。在進行幾天的掛吊瓶消炎後,上甲醫院於2016年6月3日對原告進行了胎兒取出術和子宮修補術,經過手術原告的子宮雖然保住,但是甲醫院醫生建議原告今後最好不要再孕育,否則子宮再次破裂會有生命危險,經甲醫院診療,原告於2016年6月9日從甲醫院出院,醫生建議原告一定要好好休養並定期複查,並進行避孕。
患方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沈某提出訴訟請求:1、醫療費人民幣22,20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20元*12天)、交通費200元、律師代理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112,374元(37,458*30*10%)、精神損害撫慰金74,916元(37,458*2年)、誤工費11,754元(34,087/12/21.75*90天)、護理費12,756元(6,378*2個月),營養費2,400元(60天*40元)、鑒定費1,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未作答辯。
專家評析
2017年5月15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如下:原告腹部等處因故受傷,行子宮修補術,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傷後休息9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確在被告處就診併產生損害後果,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致使無法對原告的醫療損害情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故本院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的具體損失確認如下:1、醫療費,系原告因治療產生的合理費用,扣除伙食費141元,根據票據金額,本院確認16,467.6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院以每天20元計算11天,計220元;3、交通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酌情認可100元;4、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供的是村委會證明,且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可適用城鎮標準,本院以農村標準計算20年,計51,04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認可5,000元;6、誤工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計11,754元;7、護理費,本院以每天40元計算,計2,400元;8、營養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分別予以支持,計2,400元、1,800元、2,000元。以上金額共計93,181.64元,因被告已墊付原告16,000元,故被告還需支付原告77,181.64元。被告某醫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當庭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沈某77,18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70元,由原告負擔2,940.50元,被告負擔1,7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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