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兌現期又到了,公司領導們又該發年終獎了,不考慮其他的因素,這裡討論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怎麼交。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框架下,大家用的最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人力部門對高管全年的薪金在正常工資和一次性獎金之間進行測算,以取得最佳的稅負水平。

我們進行一個粗略的測算,在工資薪金的個稅的扣除標準和稅率進行調整後,最高檔是對應的收入是8萬,全年為96萬;加上一次性獎金的政策,暫不考慮可以扣除的各類社保、公積金、補充保險等。測算後如果扣除各類保險後的稅前工資超過200萬,使用這個政策的口徑就不大了。當然大部分人也拿不到這個水平的工資,多在幾十萬到百萬之間,這個區間採用一次性獎金還是能較大的降低整體稅負,也符合總局下發文件的初衷,切實降一降工資稅的包袱。

但是央企高管一次性獎金的運用有一定的限制。《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央企高管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於任期結束後發放。實際操作中基薪每月發放,兌現60%年末發放,剩餘部分次年考核完畢後發放。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央企高管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可以按照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年末發放的兌現60%,雖然是一項獎金的兩部分,但由於兩次發放,嚴格講就不應當計入一次性獎金的範圍內,需要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將兩次績效獎金合併計算還是很大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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