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救死扶傷可免責?產婦跳樓事件不能再重演了!

醫聲大事件第三十五期上線啦!

醫院救死扶傷可免責?

產婦跳樓事件不能再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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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在河南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談到關於群眾關切的熱點事件、如產婦跳樓事件時,作出回應:「經醫院院長同意、救死扶傷醫院可以免責!

這也就是說,在患者生命受到威脅時,醫生可以不用絕對徵求病人家屬的同意(簽字),可以優先醫院院長的同意,即可作為實施搶救的保障標準。而此處的「免責」,也就是說在獲得醫院院長的批准後,在治療搶救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後果,醫院和醫生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比如「產婦跳樓」事件中,醫院一方不敢救治,這個「不敢」確實顯示出醫生們面對患者家屬的強勢而顯得弱小和無奈,因為社會上的傷醫事件的接踵而至,「醫鬧」一浪高過一浪的發展態勢,迫使醫生和醫院只能尋求自保。大家熟知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實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且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員的批准後實施。」而「產婦跳樓」是產婦家屬在場並強硬反對醫生的建議的,產婦明確表達了需要剖腹產的自我意願,醫生也三次勸說家屬應該剖腹產,而產婦的家屬執拗於順產。令所有在場的人沒有想到的是,產婦會採用跳樓來為此事畫上句號,連同自身在內的是兩條鮮活的生命就此結束,逝去生命足以令人痛心和深思。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院長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說: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確實存在與「產婦跳樓」類似的情形,如果再不實施救治患者就會有生命危險,而家屬不懂也不理解。治病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就同一個病:不同的人、不同的年齡、不同地區,都會導致診斷治療的措施的不同。但病人及家屬對疾病的理解本來就會出現偏差,甚至還有當地的風俗與習慣的影響,所以眾多的因素導致了悲劇的產生。如果不讓悲劇重演就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出台。

讓人欣慰的是:就在去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醫療機構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時的緊急救治、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等焦點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比如,《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在近親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自行採取措施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此做法將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在上述五種情形內、醫護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是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將不予支持!同時還規定: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而造成損害的,患者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以上情形內醫務人員該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而未採取,或者該說明搶救措施必要性而未說明的,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解釋》的出台,既保護了醫生在救死扶傷過程中勇於擔當的精神和做法,同時又為醫生在救治的過程中不作為有了法律的約束,對於保障生命垂危的患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維護生命和健康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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