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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漏診致患者感染化膿性腦膜炎

事件經過

2015年5月25日,某甲因「左側鼻流清涕1年半,加重伴頭暈2月」入住被告處,被告處醫生考慮「慢性鼻竇炎,鼻中隔偏曲」,並於5月28日行「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術後某甲病情平穩,於6月3日出院。同年7月21日,某甲於被告處行影像學檢查,考慮顳葉腦膜腦膨出合併腦脊液漏(先天性)。2016年4月11日,某甲因化膿性腦膜炎就診於乙醫院,住院18天,於4月27日出院。2016年5月13日,某甲因腦脊液鼻漏就診於甲醫院,於5月23日行鼻內鏡下腦脊液鼻漏修補術,並於6月2日出院,共住院20天。

患方觀點

我於2015年5月因經常流涕並伴有頭痛就診於被告某醫院,經被告醫院耳鼻喉科診斷為「慢性鼻竇炎」收住院治療並行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治療。術後我出院後依然存在流涕癥狀遂反覆於被告處就醫,並於同年7月考慮為先天性腦脊液漏。2016年4月11日,我因急性腦膜炎至乙醫院住院治療16天。2016年5月13日,就診於甲醫院行鼻內鏡下腦脊液鼻漏修補術,並於2016年6月2日出院。我認為被告某醫院在我的診療過程中未告知我存在先天性腦脊液漏,也未針對上述疾病進行治療,對我進行的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治療無適應徵,與我化膿性腦膜炎發作有因果關係,故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賠償我醫療費42362.08元、誤工費28965.5元、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1772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我院對患者進行的診療符合醫療常規,認可並尊重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患者所患腦脊液漏系其自身疾病,並非由醫方過錯導致。關於患者的訴訟請求,發生於我院處及甲醫院處的治療費用系患者治療自身疾病所產生的費用不同意賠償;患者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及營養費計算期間包括患者於我院處、乙醫院處及甲醫院處就診的全部期間,不同意賠償因治療自身疾病所產生的上述費用。

專家評析

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明確:

1.某醫院對患者「慢性鼻竇炎」的診斷缺乏依據,且遺漏了腦脊液鼻漏的診斷,患者缺乏「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的手術適應徵;

2.通過對影像學資料片的分析及對比,結合手術過程綜合分析,患者的腦脊液鼻漏系自身疾患,可除外醫源性損傷;

3.被告對原告行「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過程中擴大了蝶竇口,增大了腦膜炎發生的風險,與原告感染化膿性腦膜炎存在因果關係,醫方對此因承擔主要責任。

4.原告先後就診於被告處、乙醫院、甲醫院,結合原告的損傷、治療及恢復情況,建議原告某甲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於某甲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某甲患有化膿性腦膜炎的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應按照相應責任比例向某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書,某甲術前(2015年5月18日)影像片顯示左側蝶竇外側隱窩有骨質缺損,與術後(2015年7月20日)影像片比較其骨質缺損的部位、大小、形態沒有變化。本院據此認定被告漏診某甲先天性腦脊液漏這一病症存在過錯。醫方予以診斷慢性鼻竇炎缺乏依據,患者缺乏「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的手術適應症,且增大了腦膜炎發生的風險,與某甲感染化膿性腦膜炎存在因果關係,對該後果承擔主要責任。綜上,本院酌情確定被告對某甲的化膿性腦膜炎的損害後果承擔75%的賠償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某甲被告處住院接受「鼻中隔矯正術及左側蝶竇開放術」並支出醫療費6303.72元,該治療缺乏手術適應症,且增大了腦膜炎發生的風險,故對於該部分醫療費被告應予以退還。某甲因感染化膿性腦膜炎至乙醫院治療並支出醫療費20542.06元,與被告的診療過錯有因果關係,故被告應對某甲的該部分損失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某甲所患腦脊液鼻漏系其自身疾病,可排除醫源性損傷,故某甲至甲醫院治療其先天性腦脊液鼻漏的費用應由其自身負擔,對於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某甲於被告處住院9天,按相關標準100元每日計算共計900元,被告應予以賠償;某甲於乙醫院住院18天,按100元每日標準計算,共計1800元,被告應按相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3.交通費,某甲雖未提交相關票據予以證明其損失,但考慮某甲因病多次就醫勢必支出相關交通費用,本院結合某甲就醫路途遠近及就醫次數酌定某甲就醫交通費為1500元,被告應按相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4.誤工費,某甲主張過高,本院予以酌減,結合現有證據確定誤工費按照每月3500元標準計算5個月共17500元

5.營養費,某甲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考慮某甲的手術、感染及治療情況,酌情確定某甲營養費按每日50元標準計算60日共計3000元。

6.護理費。某甲主張標準過高,本院予以酌減,結合現有證據確定護理費按照每月3500元標準計算2個月共7000元

上述費用被告應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7.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某甲雖未構成傷殘,但考慮某甲因被告的過錯導致病程延長需長時間卧床平躺,病情加重出現顱內感染,身心受到一定的創傷,本院酌情確定某甲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三十日內賠償某甲醫療費2171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50元,交通費1125元,誤工費13125元,營養費2250元,護理費5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上述共計50710.3元;

二、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鑒定費1425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三十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2465元,減半收取計1232元,由某甲負擔232元(已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1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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