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計,你知道民間借貸的風險嗎?

基本案情

周某自2015年6月份起向蔣某陸續借款,截至2017年1月31日,共計借款150萬元人民幣。2017年2月1日,周某向蔣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今欠蔣某人民幣150萬元,用於XX酒店的投資,於2017年5月31日前全部歸還;如逾期未還,應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並以任某名下的X號房屋作為抵押。」周某和任某共同在欠條「欠款人」處簽名並摁手印。此後,周某未按期還款,蔣某將周某及任某起訴至法院。庭審中,任某主張欠條上的簽名及手印並非其本人所為,且對周某借款的事實並不知情,不應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並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對欠條上「任某某的簽名和指紋」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周某則主張在2017年6月至11月份期間,通過微信向蔣某陸續償還了8萬元欠款本金。(鑒定結果:欠條上「任某的簽名及手印」並非其本人所留)。

案件爭議焦點

1、欠條形成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什麼?

根據蔣某所提供的「欠條」、「銀行匯款記錄」及手機簡訊、微信催款記錄等內容顯示,雙方基於因民間借貸行為,產生借貸法律關係,欠條是雙方對債權債務進行結算的憑證。

2、周某支付的8萬元屬於什麼性質?

根據周某每次付款的金額及時間點,可推斷該8萬元屬於逾期還款利息。

3、抵押權是否生效?

房屋等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本案中,欠條中所約定的擔保方物並未進行相應的抵押權登記,因此,房屋抵押權並未生效。

4、任某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據鑒定結論顯示,欠條上的簽名及指紋並非任某本人所留(借款人出具欠條時,蔣某並未核實當日簽名及摁印人的真實身份),且無證據證實任某共同使用了借款,因此,無法證明任某是本案借貸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其本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裁決

周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償還蔣某150萬元借款;任某不承擔本案債務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有關注意事項

1、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1)形成事由及性質:借條基於借款行為產生,屬於借款合同性質;欠條可基於多種法律關係產生(如:買賣、勞務、侵權等),屬於債權債務結算憑證。

(2)訴訟時效: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的時效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欠條與之相同;無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的時效自請求還款之日起計算3年;欠條自形成之日起計算3年。

(3)舉證責任:借條只需證明借款形成情況(即證明實際上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欠條,債權人需證明欠條形成的基礎法律關係,即具體是因為什麼事情產生了欠款。

註:債權人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非欠條。

2、利息

年利率≤24%24%≤X≤36%>36%法定支持已付部分可支持不支持註:借條中,應對借款利息標準作出明確約定。

3、還款日期

借條中應明確約定還款日期,以便日後追償,並計算逾期還款損失。

4、借款交付方式

(1)現金方式: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詳細記錄收款的時間、地點及金額,並妥善保留相應的取款憑證,必要時應當有第三方在場。

(2)非現金方式:向借款人賬戶匯款,備註相關信息;向借款人所指定的第三方賬戶匯款,應備註匯款原由,並妥善保留借款人的指示信息,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說明。

註:出借人應當經盡量採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5、借款人簽章

借款人應當在借條中籤署全名及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手印,必要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作為附件。

6、借條的措詞

借條中應注意措辭,防止出現歧義,如「還」字的應用,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慎重選擇文字的適用。

7、借款擔保

保證擔保(人保):擔保人應當在借條「擔保人」處簽署姓名及身份證號,並約定擔保責任類型;

實物擔保(物保):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相應的抵押權登記手續;動產質押,應當實際交付擔保物。

8、手寫借條需謹慎

手寫借條時,對於借款的金額應當同時用大小寫進行記錄,防止被篡改。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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