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手術操作不當致患者膽管損害,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4月2日原告因膽囊炎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入院診斷:膽囊炎、膽囊結石、膽囊壁增厚。於2015年4月8日在被告處手術,膽總管切開探查%2B膽道鏡檢查%2B膽囊切除術%2B肝活檢。術後,原告身上四處插管,膽管引流、腹腔引流不通,腹腔引流一個堵塞,並有膽漏,黃色膽液流出。被告醫生未告知原告膽總管損害的事實,卻告知原告治癒,讓原告出院。原告2015年4月25日出院後,一直身體腹痛,膽汁外流嚴重,造成腹腔沉積。遂又於2015年5月21日到被告處住院治療,發現膽管損傷,再次手術治療,於2015年7月22日出院。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診療規範,存在嚴重過失,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撤銷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協議書。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下同)75,549.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律師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317,772元、誤工費32,000元、護理費8,760元、營養費3,600元、鑒定費4,300元。上述訴請要求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鑒定費4,300元要求被告全額承擔。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其院僅同意按照醫學會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責任按其所對應的比例70%對原告的合理費用予以賠付,被告對原告的訴請金額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專家評析
審理中,某市某區醫學會就被告在對原告的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進行鑒定。2016年4月29日,某市某區醫學會出具滬嘉醫損鑒[2016]003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認為: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手術操作不夠謹慎和肝活檢手術缺乏指征的醫療過失,不排除患者膽漏與手術操作不夠謹慎相關;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原告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對應XXX傷殘;醫方的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被告對某市某區醫學會的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託市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2016年9月14日,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6]161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其中分析說明為:原告因右上腹痛伴發熱、畏寒,超聲和影像均提示膽囊炎、膽囊結石,醫方的診斷明確,有實施膽囊切除的指征;原告既往有黃疸和蛔蟲病史,結合術中探查膽道有異物感,故實施膽道探查指征成立;為解決術後原告出現膽瘺和膽總管下段狹窄,再次實施的膽腸吻合手術,手術到達預期目的,符合醫療規範。但醫方存在以下問題:操作方面:依據現有送鑒資料和現場陳述,醫方的操作不謹慎,致使術後膽漏,並繼發腹腔膿腫形成;處置不力:術後原告膽總管狹窄、膽漏,有肝功能輕度損害,醫方的後續處置不力,沒有及時充分引流,在原告腹腔引流量每日達200ml情況下,讓原告帶管出院,不符合出院標準;內在關聯:原告出院後膽總管瘺、下端狹窄,導致第二次住院並最終行膽腸吻合,此後果的發生與醫方的上述醫療行為過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鑒定意見為:本例屬於對原告姚某人身的醫療損害;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膽總管損傷致膽瘺的醫療過錯,與原告姚某的目前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原告姚某的目前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對應XXX傷殘;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
審理中,本院委託市醫學會就原告因被告方醫療過錯所致損害對應的休息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16年11月23日,市醫學會出具滬醫三期鑒[2016]054號醫療損害三期鑒定意見書,認為:根據滬醫損鑒[2016]161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結論「對應三級丙等、構成XXX傷殘,醫方承擔主要責任」,除原發病所需外,結合後續治療情況,依據醫療損害後治療及恢復的實際需要,並參照2015年某市地方標準DB31/T875-2015《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相關條款,原告的休息期為12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90日,其中被告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於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系一起醫療侵權責任糾紛,判定某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是醫方醫療行為具有過錯且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由於醫療行為具有相當的專業性,而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是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人員根據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比較強的證明力。本案醫療爭議先後經過區醫學會、市醫學會鑒定,均認為本例醫療爭議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已明確:被告方的操作不謹慎,致使原告術後膽漏,並繼發腹腔膿腫形成;被告方的後續處置不力,沒有及時充分引流,在原告腹腔引流量每日達200ml情況下,讓原告帶管出院,不符合出院標準;導致原告第二次住院並最終行膽腸吻合,此後果的發生與被告的醫療行為過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被告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姚某的人身損害等級為為三級丙等,對應XXX傷殘。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已全面考慮原告疾病狀況、某醫院的診療行為,其意見客觀、充分,本院依法對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予以採納。故本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中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在侵權損害發生後,侵害方與受害方即產生侵權之債,雙方形成賠償法律關係。當侵害方與受害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後,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即轉為合同之債,雙方應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但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原告雖與被告簽訂了調解協議。但經進一步鑒定,原告因醫療損害受損,構成XXX傷殘,其損失大大高於協議約定的醫療費減免數額。可見上述調解協議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並使原告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故原告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其與被告某醫院於2015年7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依法應予支持。調解協議撤銷後,賠償數額應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重新予以確定。
本案的賠償範圍,應依原告訴請及法律規定、鑒定意見等予以確定。(1)關於雙方確認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市、區兩級醫學會鑒定費各3,500元、三期鑒定費800元,本院均依法予以准許。(2)關於醫療費,根據票據、就診病歷及原告訴請等並結合被告方意見,確定為68,931.64元(不含兩次住院伙食費593.20元及原告已報銷醫療費6,025元)。其中20,259.41元原告尚未支付。(3)關於交通費,根據本案情況,酌定為800元。(4)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原告損傷程度以及被告過錯程度以及本案實際情況等,酌情確定為10,500元。(5)關於律師費,確定為10,000元。(6)關於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意見結合原告舉證等,確定為317,772元(52,962元/年×20年×30%)。(7)關於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舉證,並參照本市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酌定為21,640元(25元/時×4小時×26天%2B33,720元/年÷12個月)×4個月。(8)關於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及相關標準,確定為4,800元(40元/日×120日)。(9)關於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及相關標準,確定為2,700元(30元/日×90日)。
綜上,被告應按70%的賠償比例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不再按比例折算)。原告尚欠付的醫療費20,259.41元應予以抵扣。本案訴訟費,本院依法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姚某與被告某醫院於2015年7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
二、被告某醫院應賠付原告姚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314,640.55元,與原告姚某應向被告某醫院支付的醫療費人民幣20,259.41元相抵扣,餘款人民幣294,381.14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姚某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重新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已履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656元,由原告姚某負擔人民幣1,169元,被告某醫院負擔人民幣5,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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